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40共2篇#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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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40共2篇#41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共2篇)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共2篇)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章守纪,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和屡查屡犯问题,完善处罚规定、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管理是指在一个周期内,通过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负向累计记分,或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等行为进行正向累计记分,并据以进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并举、分级管理,逐级考核,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积分管理实行员工与所在机构均实行正负双向积分,机构和个人负向积分与正向积分抵免计算,机构负向积分扣除主动积分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应对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累计积分设立警戒线分值,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通过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及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邮政储汇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积分原则 

第八条积分管理实行机构积分和工作人员个人积分并行的方法。

个人积分包括个人负向积分和个人正向积分。

 

机构积分包括机构负向积分和机构正向积分,机构负向积分又分为负向主动积分和负向被动积分。

负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警戒性积分。

正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自觉加强管理、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避免损失等行为给予的鼓励性积分。

各级机构主动检查发现辖内违规行为,已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负向积分,并已督促整改落实的,属于机构主动积分。

上级机构或外部监管、审计机构等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对其本人及机构进行负向积分的,属于机构被动积分。

本机构主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的,在整改期间,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免除对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负向积分;超过整改期的,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应对该机构和违规人员进行负向积分。

第九条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负向积分和正向积分双向积分。

(一)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负向积分的同时,应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负向积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机构直接进行负向积分。

 

(二)工作人员有正向积分事实的,在对其正向积分的同时,应

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正向积分。

 

负向积分的内容、标准和正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自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也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

第十一条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对工作人员做出处理的,应根据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理等处理结果进行个人负向积分,同时,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等值负向积分。

 

处理结果对应的负向积分标准由各省局规定。

 

第十二条发现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进行负向积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轮岗、调动的,个人积分在一个周期内应连续累计,不应随人员变动而重新累计,同时将等值积分计入其发生违规行为时所在机构。

第十四条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违规行为,分别进行负向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同一违规行为被负向积分后积分周期内再次发生的,加重积分。

第十六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抵制无效,在他人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如实反映,

并未造成资金、信誉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人员,按发生的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积分予以积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县局及以上机构查证属实的,对工作人员进行正向积分,对其所在的机构给予等值的正向积分:

(一)工作人员举报或制止案件、事故的;

(二)检查工作中发现案件、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的; 

(三)在查办案件、事故中,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发现、识破、成功堵截案件、事件的;

(五)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省局及以上机构采纳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避免邮政储汇机构资金损失,或影响邮政储汇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积分程序

第十九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核对事实,并告知被积分机构或工作人员,被积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申辩或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积分程序:

(一)检查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填写邮政储汇积分事实确认单(见附件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积分管理部门。

 

检查人员包括:

各级储汇机构负责人、业务、会计、稽查、管理人员、各类检查组的成员。

被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由被查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进行积分。

 

(二)积分管理人员根据事实确认单、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的检查意见,依据本省制定的积分标准,登记积分管理台账(见附件2),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并经积分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积分通知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发被积分机构,由被积分机构通知被积分工作人员,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正向积分处理程序除正向积分事实由县局及以上机构进行核实外,其他程序比照违规行为积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无法确定的重大、复杂积分事项,由积分管理归口部门报告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积分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向本级或上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式样见附件4)。

接受复议申请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式样见附件4)。

第四章积分核算

第二十四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结束,工作人员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工作人员负向积分达到最高值的,在受到相关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二十五条积分考核分值为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周期内积分之和。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中属于机构自查发现本级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并已进行绩效考核的,该违规行为对应的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

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

其中:

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累计负向积分,本级机构自查发现并已进行考核的违规行为对应负向积分 

第二十八条机构负向积分中的主动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机构积分考核分值:

机构积分考核分值,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 

(一)机构负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扣除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主动积分总和后的差额。

(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正向积分之和。

 

正向积分抵免负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局自定。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和机构正向积分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工作人员通过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案件或事故与工作人员有较大责任的,免除对其所在机构的正向积分。

(二)工作人员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其在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中责任较轻,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负向积分。

第五章积分运用 

第三十一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当年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二条机构积分结果应与机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负责人的聘用、新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

第三十三条机构的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或超过警戒线分值一定比例时,由上级机构对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的,约见机构负责人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二)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125,的,对该机构进行书面警示、通报;

(三)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150,的,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并取消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四)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175,的,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机构负责人下岗培训; 

(五)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200,的,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责令主要负责人辞职,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免职、解聘职务。

机构负向积分达到警戒线分值175,和200,的,在整改期间限

制该机构新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的积分结果应与工作人员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相挂钩,在对其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应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的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或超过警戒线分值一定比例时,由所在机构进行如下处理,处理可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

约见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二级:

给予书面警示;

三级:

扣减当年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四级:

下岗培训、免职、解聘职务,并扣发其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五级:

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警戒线分值及超过比例标准由各省自定。

第三十六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正向积分或负向积分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报本级机构决定,由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章积分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局应成立由储汇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省的积分管理工作,并指定积分管理归口部门。

 

第三十八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积分管理归口部门;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级和辖属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四)负责提出对本级及辖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五)负责提出对辖属机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六)负责对积分事项的申请复议进行裁定;

(七)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三十九条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一般性的积分事项;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

(三)负责受理积分事项的申请复议和积分处理的申诉; 

(四)负责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五)负责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

(六)负责完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县级(含县级)以上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积分管理工作。

积分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

(二)负责根据事实确认单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 

(三)负责汇总辖内机构和工作人员积分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机构; 

(四)负责完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建立机构和工作人员积分管理档案,由其所在机构积分管理人员保管。

 

积分管理档案包括邮政储汇积分事实确认单、积分通知单、积分管理台帐、积分管理统计表(见附件5)、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

积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储汇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积分档案应移交变动后所在单位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

 

第四十三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积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机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申请复议,上级机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裁定。

第四十四条各省局每年对全省积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通报,对积分工作开展好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各省局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积分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负向积分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加重负向积分处罚:

 

(一)虚构正向积分事实获得正向积分的;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未进行负向积分的;

(三)帮助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 年月日起施行。

#2楼回目录农信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2015-05-0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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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各部门、信用社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属机构进行积分。

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的,不对本机构积分。

各职能部门(下称各部门)视同所辖的下一级机构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积分比照机构积分。

第七条个人自查自纠的轻微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第八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将事实和情节核实后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第十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工作督察、效能监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积分。

 

各部门开展日常性业务检查时,要充分考虑检查频率和覆盖面的基本平衡。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十三条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属机构或部门同值积分。

 

第十五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24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以上的,必须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周期,机构、部门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六条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

(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

经济处罚金额100元(不含)以下2分

经济处罚金额100元(含)至200元(不含)3分 

经济处罚金额 200元(含)至500元(不含)4分

经济处罚金额 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5分 

经济处罚金额1000元(含)至2000元(不含)6分

经济处罚金额2000元(含)以上 7分

(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

警告8分;记过10分;记大过14分;降级16分;撤职20分;停职、留用察看以上24分,工作人员被开除的,个人不再积分,机构对应积24分。

(三)其他处理积分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2分,诫勉谈话3分;受外部监管

机构等通报批评一次,省级以上7分、地级5分、县级3分;受省联社通报批评一次4分;受县联社通报批评一次2分;因同一事项受到多级机构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通报批评对应积分计算,不重复计算,但因不同事项受通报批评应分别积分;调离原岗位4分;责令辞职、免职14分;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16分,限期调离以上24分,工作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个人不再积分,机构对应积24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十八条对机构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按照本实施细则积分运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不再对该处理进行积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检查机构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于积分。

 

第三章积分管理及程序

第二十条县联社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监事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向本级机构提出对积分达到24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信用社和相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及稽核部门(或人员)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本级部门及负责人和各信用社机构及人员积分;

(三)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

(四)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

(五)对同级管理部门和各信用社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六)对履行监察职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七)对违规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八)向本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辖内积分管理情况;

(九)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网点负责人为本部门、网点积分管理工作“责任人”。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积分进行管理,积分管理人应负责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负责与积分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联系和衔接等。

 

第二十三条 轻微违规行为的积分实行“以部门条线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由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对管辖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中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检查组负责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和网点负责人(以下称“积分人”)发现本级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积分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积分。

即积分人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积分人当场在当事人积分卡上积分。

如果不能当场积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积分后,积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联社积分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提交《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由积分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审核。

积分管理部门认为积分确有错误的,应通知积分人和当事人,由积分人在当事人积分卡上更正。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违规工作人员积分,违规工作人员拒绝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积分的有效性,但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积分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积分情况通报一次。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个人积分卡由本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积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积分生效期为积分人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的日期,积分分值以经审核无误记录入档。

当事人对积分不服的,可在积分记入本人积分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申请复议,由作出积分决

定积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积分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妥善保管人员和机构的积分管理档案。

积分管理档案包括《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工作人员积分管理台账》、《单位积分管理台账》、《工作人员积分情况统计表》及其说明、《单位积分情况统计表》及其说明、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

积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积分运用

第三十条县联社在年度考核时对各网点和部门的积分情况进行评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积分较高的机构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积分一次在10分(不含)以下的,按每积1分经济处罚100元标准进行处罚,同时与个人绩效工资考核、评选先进、年度考核挂钩。

个人积分当年达到10分的,由积分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且当年不能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个人积分达到15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个人积分当年达到20分的,年终考核列入最低档;个人积分当年达到24分的,应对其采取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根据情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当年积分再次达到24分的,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机构、部门的违规积分作为人员使用、机构和部门奖惩的参考依据。

在工作人员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

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结果或其负责的机构(或部门)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在对机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评时,应将该机构(或部门)当年积分情况作为考评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县联社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酌情减轻或从宽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对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等积分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经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复议。

给予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县联社每半年要对所辖机构积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增加或减免违规人员处罚积分,或不如实执行违规积分决定;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各种检查中发现本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需要增加、调整或修改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由县联社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按规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对本实施细则与上经相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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