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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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
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
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
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
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
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
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
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
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在处室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日期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假原因
处室领导意见
处室领导签字:
年月日
主管委领导意见
主管委领导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2:
考勤月报表
(201年月)
处室名称: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出勤
天数
缺勤情况
备注
病假
事假
公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生育假
献血假
路程假
补休
旷职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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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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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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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注:
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