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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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

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

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

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

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

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

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

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

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在处室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日期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假原因

 

处室领导意见

 

处室领导签字:

年月日

主管委领导意见

 

主管委领导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2:

考勤月报表

(201年月)

处室名称: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出勤

天数

缺勤情况

备注

病假

事假

公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生育假

献血假

路程假

补休

旷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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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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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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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注:

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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