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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同时指导审评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把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以便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也用于指导企业产品生产以及产品注册申报工作。

本指导原则是对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一般技术要求,申请人/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技术审查人员和申请人/生产企业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根据超声多普勒原理从孕妇腹部获取胎儿心脏运动信息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检测仪器。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为6823-2。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系附在孕妇腹部,采用多元扁平超声多普勒换能器的连续胎儿心率监护装置。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只用于短时间检测。

如果本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作为一个系统中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其定义采用YYO448-2009《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所规定的范围。

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实际技术可能与本指导原则所介绍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异,类似的建议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

产品名称应以体现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准则。

如“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超声多普勒胎心音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一般至少由探头(一般采用单元探头)、超声波发射/接收电路、信号输出部分组成。

可按机型、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软件处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

结构示意框图如下:

图1产品基本结构示意框图

对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设计和说明

应包括对产品工作原理的概述,该部分内容应当包括:

1.1产品构成说明

1.1.1整机总体构造的详细描述,应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应给出有标记的图示(如图表、照片和图纸等),清楚的标识关键部件/组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释来方便理解这些图示。

1.1.2对使用者可接触的所有控制装置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1.2.1控制设置范围;

1.1.2.2缺省值(如果有)。

1.1.3产品工作框图(应包括所有应用部分,以及信号输入和输出部分)。

1.1.4对所有组件的全面描述,至少包括:

1.1.4.1传感器的规格、参数、工作方式、超声换能器的输出功率和声强等;

1.1.4.2所有附件、配件的列表;

1.1.4.3拟配合使用的设备或部件,并应对接口进行描述。

1.2接触患者(孕妇)的材料

应有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孕妇)的材料的组成清单,应提供所有材料的商品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如聚乙烯、聚碳酸酯等)。

应给出生物相容性评价情况。

(三)产品工作原理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采用超声多普勒原理从孕妇腹部获取胎儿心脏运动信息,然后通过声音监听,数字显示等方式呈现出胎儿心率数据。

(四)产品作用机理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作为非治疗设备,其设备向人体传送能量和从人体取得能量以获取所需信息。

该产品用于诊断不以治疗为目的,所以超声声输出的强度应尽可能的低。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发出的超声波生物物理特性主要有机械效应、热效应和空化效应,但声输出强度一般很低。

胎儿正常心率范围在110-160BPM,过高或过低,都预示着胎儿可能出现异常情况。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就是一种能够方便得到胎儿的心率数据的仪器。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下列标准文件对于本指导原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引用文件见表1: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9-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2-37部分: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9706.15-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T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评价与试验》

GB16846-2008

《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

YY0448-2009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

YY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T0749-2009

《超声手持探头式多普勒胎儿心率检测仪性能要求及测量和报告方法》

YY/T1142-2003

《超声诊断和监护仪器频率特性的测试方法》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用于检测胎儿的心率。

该产品可适用于医疗单位、孕妇或其家属在家中进行使用。

该产品的监测结果只能用于初步评估胎儿的状态,不能作为诊断的依据。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的相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申请人提供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扼要说明:

(1)在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其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2)在产品性能测试中部分验证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达到了通用和相应专用标准的要求;

(3)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

(4)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产品的风险管理计划;

(2)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3)产品的组成及预期用途;

(4)产品应符合的安全标准;

(5)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

(6)产品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申报方应按照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的34条提示,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简明描述。

注意:

产品如存在34条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也应作出说明。

(7)对产品的可能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的判定。

申报方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根据YY/T0316-2008附录E的提示,对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及可导致的损害作出判定。

表2所列为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常见危害:

表2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常见危害

编号

可能的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1

能量危害

1.1

电能

1.1.1

电源输入插头剩余电压

插头与网电源分离后,产品内滤波器剩余电压不能快速泄放

导致对孕妇电击伤害

1.1.2

过量的漏电流

绝缘/隔离效果不符合要求

1.1.3

通过应用部分(探头)引起孕妇触电

1.隔离措施不足;

2.电介质强度达不到要求

1.1.4

误接触高压部分

1.安全地线没有或失效;

2.高压绝缘介质年久老化,绝缘性能下降,导致高压击穿

1.2

电磁能量

设备受到外界的电磁干扰

1.产品设计时电磁屏蔽及电路抗扰设计不充分;

2.未规定设备的使用环境

不能正常工作

1.3

电磁能量

对外界电磁搔扰

1.产品设计时电磁屏蔽及电路设计不充分;

2.未规定设备的使用环境

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

1.4

超声能量

孕妇在检测过程中接受的声辐射剂量超过安全限度

产品故障或失控,导致过大超声剂量作用于人体

可能造成人体组织细胞损伤

1.5

超声能量

非预期的或过量超声输出的产生

产品声输出控制失效或故障

可能造成人体组织细胞损伤

1.6

热能

超声输出声强过高或辐照时间过长

超声波携带的机械能部分被人体吸收并转为热能

引起人体组织过热或导致烫伤

1.7

机械能

锐边或尖角

主机或/和治疗头表面有锐边或尖角

使用者和孕妇被划伤

2

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2.1

生物不相容

1.使用有毒或生物不相容材料的探头;

2.选用了生物不相容的耦合剂。

1.与孕妇接触的传感器材料或耦合剂有致敏性;

2.与孕妇接触的传感器材料或耦合剂有刺激性;

3.与孕妇接触的传感器材料或耦合剂有细胞毒性

产生致敏、刺激和细胞毒性反应

2.2

细菌或病毒

交叉感染

与孕妇接触的部分清洁/消毒不充分或不正确

可导致感染性疾病

3

操作危害

3.1

不正确的测量

操作者使传感器与人体皮肤接触时用力过大

操作者缺乏相关常识

孕妇腹部压力过大,引起孕妇不适

3.2

不正确的测量

胎心位置查找不够准确

监测数据不准确

导致正确状态误报或危险状态不报

3.3

测量不准确

设备功能异常

监测数据不准确

导致正确状态误报或危险状态不报

4

信息危害

4.1

使用说明书不规范

误操作

使用说明书表达不明确

引起孕妇不适,测量数据不准确

4.2

未说明警告

与消耗品、附件、其他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

传感器上用的超声耦合剂不相容

使孕妇皮肤造成不适

(8)对所判定的危害确定初始风险控制方案,列出控制措施实施证据清单,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9)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

(10)风险评审小组组长应对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1.安全要求:

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1.1电气安全应当符合GB9706.1、GB9706.9、GB9706.15(如适用)和YY0505的要求。

1.2生物相容性,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孕妇)或操作者的材料组成,应当进行生物相容性检验或评价(参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并给出清单,提供所有材料的商品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如铝合金、硅橡胶、聚乙烯、聚碳酸酯等)。

2.产品性能方面要求

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2.1超声输出

2.1.1超声工作频率

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应不大于±15%。

2.1.2综合灵敏度

在距探头表面200mm距离处,综合灵敏度应不小于90dB。

2.1.3输出功率

生产企业应该在随机文件中公布输出超声功率的数值。

2.1.4空间峰值时间峰值声压

生产企业应该在随机文件中公布空间峰值时间峰值声压的数值。

2.1.5超声换能器敏感元件的有效面积

生产企业应该在随机文件中公布超声换能器敏感元件的有效面积的数值。

2.1.6电源电压适应能力

2.1.6.1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仪器,在交流220V±22V的范围内,仪器应能正常工作。

2.1.6.2采用电池供电的仪器,在电压下降至额定值的85%时,仪器应能正常工作。

2.1.7连续工作时间

2.1.7.1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仪器,在正常交流电压情况下,连续工作时间应达到8h。

2.1.7.2采用电池供电的仪器,连续工作时间应达到生产企业在随机文件中公布的数值。

2.2功能要求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应具备生产企业在随机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功能。

3.环境试验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GB/T14710规定气候环境试验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试验要求及检测项目,按YY0448-2009表1执行。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性能要求一般至少应包括标准YY0448-2009《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中的5.5综合灵敏度、5.10使用功能检查;

安全要求至少应包括:

漏电流、保护接地阻抗(如适用),电介质强度。

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由生产企业自行规定。

型式检验为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

(10)产品的临床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在此目录中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生产企业应当检索和记录不良事件,并按要求建立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以及GB9706.1、GB9706.9、GB9706.15(如适用)和YY0505的相关要求。

由于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是通过一定量的超声能量作用于人体达到医学检测的目的,在以上的规定和标准中,涉及慎重使用的部分应尽可能详细,清楚,以提示使用者慎重使用。

产品使用说明书对安全使用部分至少应有:

1.安全预防措施;

2.图标符号的说明,特别是危险符号,注意事项符号的说明;

3.电磁兼容性的说明,提示用户,电磁信号有可能对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产生干扰,也可能对其他电子设备造成干扰;

4.声输出资料的公布说明;

5.产品的安装,连接。

产品的标签,外部标记中特别是涉及安全使用的部分也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如GB9706系列标准等)。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注册单元划分应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为依据,一般以基本工作原理、主要技术结构、性能指标、预期用途为划分条件。

1.不同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2.主要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的、或不能覆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确定典型产品。

一般来说,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即功能最全、结构最复杂和风险最高的产品。

在同一注册单元中,若仅辅助功能不同,则可以作为同一产品的多个型号加以区分。

如某企业生产的具有不同辅助功能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其主要性能指标一致[见本指导原则(八)2.1—2.2],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在同一注册单元的两个型号中,A型号具有一种辅助功能,B型号具有两种以上辅助功能并包括前者,或A型号的性能和功能是B型号的子集,应选取B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是否执行了规定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二)产品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清晰明确地列举。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与临床试验结果是否相符。

(四)说明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以及外部标记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五)注册单元的划分。

(六)关注声输出资料的公布。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和规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审评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是借助超声能量作用对胎儿心率进行测量,其临床应用较为广泛。

本指导原则旨在让技术审评人员对产品的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让技术审评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四)《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

(五)《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妇产科学(第8版)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相关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9-2O08《医用电气设备第2-37部分: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T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评价与试验》

GB16846-2008《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

YY0448-2009《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T0749-2009《超声手持探头式多普勒胎儿心率检测仪性能要求及测量和报告方法》

YY/T1142-2003《超声诊断和监护仪器频率特性的测试方法》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编写的考虑

(一)性能指标以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行业标准YY0448-2009《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为依据。

(二)安全要求以GB9706.1-2007、GB9706.9-2008、GB9706.15-2008(如适用)和YY0505-2012为依据。

(三)风险管理的要求主要以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四)“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部分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五)引用的法规和标准如有修订,应按照新要求执行。

四、指导原则的编写过程和编制单位

本指导原则的编制单位是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写成员包括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人员、技术审批人员、河北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研究院的有关专家。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首先了解国内外诸多厂家生产的不同类型的产品,研究分析其共性和各自的特点。

同时查询相关的资料、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性能技术指标、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其次,我们走访国内多家知名的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在多次组织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得出草案后,我们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在此感谢各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本次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欢迎对本指导原则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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