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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样本

合同号:

项目名称:

 

投资建设-移交

(BT)合同

 

XXXX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月日印制

一、总则2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3

三、项目4

四、项目管理机构4

五、投资5

六、建设7

七、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审计7

八、变更8

九、工程造价及投资确认9

十、验收保修10

十一、项目移交11

十二、项目移交时的状态11

十三、风险转移11

十四、质量保证金11

十五、回购12

十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5

十七、不可抗力、风险责任与保险17

十八、违约18

十九、争议22

二十、通知事项22

二十一、特别约定事项24

二十二、合同的份数、生效25

二十三、合同附件25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

回购方:

XX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建设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1.1“本项目”:

1.2“甲方”包括“回购方”、“业主方”:

均指XXXX人民政府。

1.3“乙方”、“投资建设方”:

是指

1.4“项目部”:

是指由乙方根据项目管理及建设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而组建的机构。

1.5“回购款”:

回购款=回购基数+投资利息+投资回报。

1.6“回购基数”:

是指经回购方确认并经审计单位审定后的投资资金总额,包括全部建安工程费及与项目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含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税费及向政府各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支出。

1.7“开工日期”:

是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书面下达开工命令确认的日期。

1.8“建设期”:

是指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命令之日起至项目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段。

1.9“回购期起始日”:

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并全部移交甲方之日的次日为回购期起始日。

1.10“回购期”:

是指回购期起始日起至回购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期间段。

1.11“全费用单价”:

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单价均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措施、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税金、规费及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是结算时确定投资总额时的依据。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文件序号,以序号在前的为准。

2.1本合同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对合同的修改、补充;

2.2招投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2.4本项目乙方投标文件;

2.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或答疑);

2.6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2.7甲、乙双方有关本项目的磋商、变更的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文件;

2.8项目工程的建设方案及施工图图纸;

2.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

2.10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2.11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项目

3.项目概况及合同范围

3.1建设规模及内容

注:

本项目用地面积以土地部门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建设规模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3.2合同范围

本合同乙方投资范围包含:

(1)地块安置房建设阶段的全部工程(含附属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费用;

(2)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地块安置房其它费用(含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作经费(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四、项目管理机构

4.项目部组建

4.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及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分别组建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即

4.2项目部按设计文件、合同中有关工程的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按时进行项目移交。

4.3项目部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4.4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

4.5项目部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4.6项目部组成人员的资质证书、经验等条件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标文件的规定。

4.7甲方有权指派工作代表监督项目部的运作情况,乙方和项目部不得拒绝,若遇设计变更及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需报甲方批准。

五、投资

5.BT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

5.1本项目投资总额

本项目现暂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最终数额以工程竣工验收后本项目结算的审计报告为准。

5.1.1乙方应根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投入,该《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分为前期事项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和工程建设期间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

5.1.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前期事项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

待乙方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乙方制定《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工程建设期间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按《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进行投资。

5.1.3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资资金进行监管。

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昆明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甲方与乙方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及支付审批流程,并按制度及流程管理资金使用。

乙方的投资分为:

工程款及“其他资金”

5.1.4工程款:

按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及支付审批流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工程建设期间的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支付使用。

同时在乙方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依据施工合同收取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必须进入甲、乙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监管。

5.1.5“其它资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规税费,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万元的“其他资金”一次性打入共管账户后转入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该笔资金列入《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前期事项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

5.2项目投资的来源

5.2.1乙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5.2.2乙方须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不含履约保证金),并能按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的时间及金额及时拨付至共管账户保障项目推进。

本项目乙方融资贷款不超过70%,资金投放顺序上,先使用自有资金,再行使用项目贷款。

六、建设

6.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甲方具有监督工程建设的权利,甲方应为乙方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施工所需手续、证件。

6.2工期

本项目的施工工期为个日历天。

七、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审计

7.1项目设计

本项目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乙方应完全遵守并依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本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开展建设。

7.2项目监理

本项目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7.3项目造价咨询、审计

甲方具有委托、派遣具备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审计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权利。

审计单位应对乙方每季度上报的季度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在收到报表1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即阶段性审核结果),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审计报告。

7.4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单位的管理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审计等单位由甲方进行管理。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行使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权利,否则造成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以及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变更

8.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及工期变更等,须经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充分论证后签订确认书,确认变更。

8.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和工期延误,甲方不予以确认投资,工期不得顺延;其他变更,甲方应按各方书面确定的金额进行确认,并顺延工期。

8.3若工程子项目完工,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引起的造价变更,则一切拆除与返工费用,甲方应全部确认为投资增加,且工期顺延。

九、工程造价及投资确认

9.1甲方具有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及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施工招标拦标价和工程预决算)及乙方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权利。

所有涉及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系列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全费用)方式计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共同负责书面确认工程数量,最终经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确认乙方项目投资额。

9.2由甲方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其工程造价或工作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确认投资额的依据。

9.3出现的新增子项目全费用单价的组价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系列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计算。

材料单价以投标人填报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为准,其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以同期省、市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如省、市定额站发布的同期《价格信息》中未明确的材料、物资设备价格由甲、乙双方参照市场价调查后认定为准。

投标人投标文件未涉及的新增项目单价按GB505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配套的计价文件及施工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后优惠%作为结算单价。

9.4如果发生不平衡单价需要调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最终由省、市级审计部门认定为准。

9.5主要材料价调整的方法

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按云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验收保修

10.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0.2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本项目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10.3乙方对其实施的工程实行质量保修责任制;并承担相应质量保证责任,包括返工、重建和赔款等。

10.4乙方在本项目工程移交之日起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修理工程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组织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项目移交

11.1项目实体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本项目实体移交之日,乙方应编制移交清单,将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实体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11.2权利移交:

乙方将项目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权利移交给甲方。

11.3档案移交:

包括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及甲方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乙方应在提出竣工验收的28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11.4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次日起,甲方取得按12.2条规定的项目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权利。

11.5移交工作结束,由甲方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已回购及未回购的项目。

十二、项目移交时的状态

12.1项目在移交时要处于完好状态,并按照甲方和乙方双方商定的方案移交。

12.2乙方保证项目移交日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项目设施移交时,甲方已支付回购款的部分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债权和其它请求权,否则,甲方有拒绝接收项目移交的权利。

十三、风险转移

除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自本项目回购日起,由甲方承担项目毁损或灭失的风险,损失或损坏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情形除外。

十四、质量保证金

14.1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之日,甲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回购乙方项目时预留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建安工程费总额5%的回购款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

14.2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甲方返还乙方。

此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间不计银行利息和投资回报费,甲方仅返还本金。

14.3质保期详见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回购

15.1回购款的构成

本项目回购款由经甲方审计确认的回购基数、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费构成。

15.2投资回报费

本项目的投资回报费及投资回报率按下列标准计算:

15.2.1投资回报率为:

%,投资回报费以本项目回购基数乘以投资回报率一次性计算,在本项目进入回购期后与回购款同比例支付。

15.2.2投资利息

15.2.2.1投资利息指投资期间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实际占用投资款的时间段,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15.2.2.2计息公式:

投资利息=∑每笔投资资金金额×投资期间利率×(每笔资金实际被占用的天数/365)。

15.2.2.3计息额:

按甲方实际占用乙方投入金额计算。

工程款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为计息额。

“其他资金”以从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进入甲方专户的资金数额为计息额。

15.2.2.4计息时间:

本项目投资款的计息开始时间:

工程款从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后开始计息;“其它资金”按从本项目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资金共管账户转入甲方指定专用账户之日的时间开始计算。

本项目投资款的计息截止时间:

甲方每次支付回购款的时间为该次回购款对应着乙方相应投资款的计息截止时间。

15.3本项目回购期为年。

15.4回购款支付计划

本项目回购款分次按如下期限及比例支付:

第一次回购: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回购方后6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回购基数的%和对应的投资利息以及投资回报费的%;

第二次回购:

支付第一次回购期满12个月后的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回购基数的%和对应的投资利息以及投资回报费的%;

第三次回购:

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满12个月后的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回购基数的%和对应的投资利息以及投资回报费的%;

------

最后一次支付回购款时,应扣除本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建安工程费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5.5甲方保留提前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的权利,若甲方提出提前回购,乙方不得拒绝。

甲方提前回购的金额,乙方的投资利息计息截止时间为甲方提前回购的时间,其它提前回购条款,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相应提前回购协议。

15.6甲方承诺在回购期无条件的完全回购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投资、融资、建设并移交甲方的全部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全部回购款。

15.7甲方用本项目土地和已建成房产作为甲方支付回购款的保证,在项目回购款未完全支付前,甲方同意用上述土地和房产按有关法律政策为乙方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

根据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情况,甲方每支付一笔回购款,甲方有权解除已支付回购款的土地和房产的抵押担保。

15.8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回购款支付方式与支付程序,支付回购款给乙方,回购款的支付方式以电汇、银行转账、支票任一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5.9乙方应于每次收到甲方支付回购款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书面确认函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回购基数及投资利息开具收款专用发票、投资回报费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确认函应确认甲方本次付款数额以及依据本合同甲方下一次应支付回购款的数额和时间。

15.10因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都必须向XXX区有关部门缴纳。

15.11甲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进入回购期后,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甲方提前回购,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回购的要求。

15.12甲方已支付乙方项目回购款的时间,以银行出具的资金转移单据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十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6.1甲方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16.1.1甲方为本项目建设融资提供银行贷款需要的以下内容:

A区政府回购承诺及回购函;

B其它银行要求的贷款要件(仅限于本项目政府有关批文以及本项目范围内形成的房产和土地提供反担保);

16.1.2协助办理项目法律文件(批准文件)的获得、报建;

16.1.3统筹安排、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并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范围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16.1.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按约定向乙方提交成果文件;

16.1.5拟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及开竣工日期;

16.1.6依法选择监理、审计、造价单位;

16.1.7完善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16.1.8审核项目全过程中乙方对外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

16.1.9负责组织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手续办理、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等,使之达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

16.1.10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包括管线迁改、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建设、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工作;

16.1.11甲方须保证乙方所投资款项必须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16.1.12负责因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16.1.13在本项目的回购期内,甲方有按约定的回购计划支付回购款项的义务或提前支付回购款的权利;

16.1.14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建设用地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16.2乙方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16.2.1承担本项目融资、建设和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16.2.2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本项目融资及建设引起的所有义务、经济与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仲裁、诉讼、赔偿及第三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因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项目损失或损坏。

16.2.3应确保按计划投入资金、按计划开工建设及进度目标的实现;

16.2.4乙方(或项目部)有义务参加本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会审,并提出优化建议。

16.2.5乙方(或项目部)应确保完全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参加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进行建设进度监控、主持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16.2.6乙方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项目部严格质量管理和监督,直至最终交付合格工程。

16.2.7乙方督促施工单位(或其项目部)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并按要求报送监理方及甲方。

16.2.8乙方(或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财务用款情况等相关统计报表,并按月报送甲方。

16.2.9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成费用的所有记录,配合甲方向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16.2.10在回购期内,乙方享有完全的获取本项目回购价款的权利。

16.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的上级部门或其它政府机关需对本项目进行调研、检查、指导或参观等活动时,乙方有义务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安排项目负责人陪同并协助甲方做好接待工作。

十七、不可抗力、风险责任与保险

17.1不可抗力、风险责任

由于地震、洪水、战争、骚乱、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在该原因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下一个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该原因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建设期内,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融资建设及工程施工而引起的一切风险。

17.2保险

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进行投保的险种为:

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财产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预算金额,保修期不低于开工日至项目移交日。

十八、违约

18.违约

18.1双方声明并承诺其有能力做到本合同下的各项承诺和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视为违约。

18.2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18.3履约保证金

18.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专用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8.3.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直接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18.3.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8.4甲方违约

18.4.1若因甲方不能或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前期工作延误和建设用地不能移交给乙方,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进行开工建设或中途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建设工期顺延;

18.4.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回购款的违约

甲方未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支付项目回购价款的义务,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二,同时: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一期回购价款延误超过30日,自第31日起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8.4.3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移交通知后,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移交工作的,自收到乙方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乙方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18.5乙方违约

18.5.1建设资金投入延期违约

甲方每月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如果由于乙方资金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按时到位,每延误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到款项万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到款项的百分之二,同时:

(1)甲方有权选择向事先设立的建设资金备用专用账户注入建设资金,注入的建设资金乙方应按融资利息和融资回报费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利息,计息期间为自甲方或甲方资金进入建设资金备用专用账户之日起至乙方补足该笔资金之日止,该补足资金的时限不得超过15日,否则甲方有权形成对外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将该15日期限设置为宽限期(滞纳金按前述约定收取);

(2)乙方建设资金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进度及资金分解目标计划》按时到位,资金投入延误超过30日,自第31日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依法向乙方追究其他损失。

18.5.2甲方每季度对本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及审计:

18.5.2.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工程关键部分施工进度延误的,双方同意设置20日的宽限期,从第21日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依法向乙方追究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18.5.2.2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工程非关键部分施工进度延误两次的,双方同意设置20日的宽限期,从第二次延误的第21日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依法向乙方追究其他损失。

18.5.3如果本项目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对于已因本项目同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的总承包商、制造商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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