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1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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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1997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永伦,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恩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志华,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2019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恩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华想,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

  2019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恩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恩平市新金龙酒城以下简称新金龙酒城,地址恩平市金龙影院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春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男,1942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吴瑞稳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艮娣,女,1941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吴瑞稳之母。

  

  诉讼代理人黎繁讼,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岑艮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恩平市新金龙酒城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均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认真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1日晚,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与岑武超等人在恩平市新金龙酒城喝酒下称新金龙酒城。

  次日凌晨3时许,岑武超因与他人产生纠纷而被打,其想找对方报复时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当发现打他的人已离开酒吧后,岑认为是酒吧工作人员故意让打他的人走掉而感到很恼火,为泄愤其砸烂了酒吧内的水果盘和玻璃酒柜等物品,接着与吴瑞稳、吴星荧等人离开酒吧。

  酒吧人员将此情况告知鸡仔、米醒均另案处理等人,2人随即叫在新金龙酒城喝酒的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等人赶到新金龙酒城门口找到岑武超和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等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发生打斗。

  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及鸡仔、米醒等人持刀与吴瑞稳、吴星荧等人对打,张文强与鸡仔、米醒等人持刀殴打吴瑞稳,被告人何志华、钟华想殴打吴星荧,何志华还持水果盘打吴星荧的头部,并与钟华想一起对吴星荧拳打脚踢。

  在打斗中,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身体多处被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吴瑞稳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瑞稳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肝、脾等组织器官破裂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吴星荧的损伤属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星荧的陈述、证人岑武超的证言、证人许小明的证言、证人林进泉的证言、证人曾水良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恩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和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岑艮娣经济损失31119314元,应共同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金龙酒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何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被告人钟华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岑艮娣人民币31119314元被告人张文强应承担50即15559657元,被告人何志华、钟华想各应承担25即7779829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恩平市新金龙酒城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岑艮娣人民币9335794元,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张文强上诉提出,在案发当天我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吴瑞稳,更没有致其死亡;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没有找到显示本人行凶的工具,死者身上也没有本人留下的任何痕迹;本人所持的刀具与法医学鉴定书不相符。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我是杀害被害人吴瑞稳的凶手之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我无罪。

  

  上诉人张文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上诉人张文强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一审判决认定张文强持刀殴打吴瑞稳证据不足;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和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应当相应减轻张文强的责任;本案有多名主要责任人在逃,对张文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法律适用不当,请求对张文强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何志华上诉称,案发当晚,我自始至终未拿过刀具,也没有用刀具伤人;我没有对被害人吴瑞稳实施过伤害行为,我只是用盘碟殴打过被害人吴星荧。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何志华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何志华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不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一审判决认定何志华持刀参与打斗证据不足,不能对其加重处罚;本案尚有多名主犯在逃,对何志华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对何志华予以从轻量刑。

  

  上诉人钟华想上诉称,我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吴瑞稳,我只是踢了被害人吴星荧几脚;被害人吴瑞稳一方有过错;被害人吴瑞稳在住院18天后才死亡,其死亡是否由其他因素引发令人怀疑。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钟华想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钟华想应以聚众斗殴定罪量刑,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不当;一审判决认定钟华想持刀打斗证据不足;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钟华想的责任;本案有多名主要责任人在逃,对钟华想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恩平市新金龙酒城上诉称,本案的纠纷不是因我酒城而发生的,我酒城也没有参与打斗,并且已经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害人的伤害与我酒城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我酒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路检、岑艮娣答辩称,由于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及同伙共同殴打受害人吴瑞稳等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由于新金龙酒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双方发生矛盾后酒城人员未能正确处理,对本案的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原审判决新金龙酒城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晚,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与岑武超等人在新金龙酒城饮酒。

  次日凌晨3时许,岑武超因与他人产生纠纷而被打,其想找对方报复时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在发现打他的人已离开酒吧后,岑认为是酒吧工作人员故意让打他的人走掉而感到很恼火,为泄愤其砸烂了酒吧内的水果盘和玻璃酒柜等物品,接着与吴瑞稳、吴星荧等人离开酒吧。

  酒吧人员将此情况告知鸡仔、米醒均另案处理等人,其2人随即叫在新金龙酒城喝酒的上诉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等人赶到新金龙酒城门口找到岑武超和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等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发生打斗。

  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及鸡仔、米醒等人持刀与吴瑞稳、吴星荧等人对打。

  在打斗中,米醒、鸡仔等人持刀对付吴瑞稳,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等人持刀对付吴星荧。

  吴瑞稳、吴星荧身体多处被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吴瑞稳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瑞稳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肝、脾等组织器官破裂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吴星荧的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星荧的陈述2019年5月1日晚上23时许,我与吴瑞稳、岑武超等人到新金龙酒城嘉士伯房间饮酒。

  至次日凌晨3时许,岑武超回房间时说他被隔壁房的人打了一顿,接着大家一起到隔壁房找打他的人但没找到,岑武超回到房间后把水果盘摔碎以泄愤。

  接着,我与岑武超等人离开酒吧,1名较胖的男子对岑武超说了句你们在新金龙酒城搞事吗,大家走出新金龙酒城门口后其看到林进泉和米醒站在台阶位置,林进泉对米醒说有人在这里搞场子,你到里面叫人。

  米醒就进去新金龙酒城叫人。

  一两分钟后,米醒就带了7、8个人走出新金龙酒城,当时,他们还未带刀。

  米醒就大声喊是那些人在这里搞事的,搞死他们。

  那些人冲过来时,我喊了一句我是盲蝇,你们用刀来杀我啊!

接着米醒叫了张文强、钟华想、何志华及几个男青年一起冲到门口围住我和吴瑞稳进行殴打,并用匕首刺伤我的手部、腿部和屁股,将我打晕在地,吴瑞稳也被刺伤。

  打斗中,我见到米醒和另一个人在新金龙酒城的正门口外持刀正面对付吴瑞稳,而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及两个其不认识的人持刀对付我。

  

  2、证人岑武超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日22时许,我与吴瑞稳、吴星荧等人在新金龙酒城嘉士伯房饮酒,我女朋友刘梦云则和一些江门的朋友在喜力房饮酒。

  次日凌晨3时许,我与吴瑞稳等人准备离开时,我去喜力房叫刘梦云,走进喜力房时发现有1名男子正抱着刘,我很生气就过去一把推开那个男子,在场的6、7名男子以为我动手打人,就关上房门一起动手来打我。

  我拼命挣脱后回到嘉士伯房,然后对吴瑞稳、吴星荧等人说了被打之事,大家一起过去喜力房。

  刚出房门时,新金龙酒城的经理和工作人员过来劝阻,叫我不要打架搞事。

  约3分钟后,我发现喜力房里已经没人,十分生气,回到嘉士伯房后摔烂了1只酒杯和1只水果盘来发泄。

  接着,我到酒吧大厅找拦我的工作人员理论,越讲越气,就抬起酒吧的铁凳砸向酒吧的玻璃酒柜,把玻璃也砸烂。

  之后,我和一帮朋友一起往酒吧门外走。

  刚走到酒吧门口的台阶处,突然有四五名男子从酒吧里面冲出来打我与吴瑞稳等人。

  我见到有个男子持刀刺向稳哥,而且还有其它人用拳脚来打。

  打了约两分钟左右,那4、5名男子就走了。

  我发现吴瑞稳和吴星荧被打伤。

  我看到上诉人何志华用拳脚将吴瑞稳打倒在地上,还踢了吴瑞稳几脚。

  用匕首刺伤吴瑞稳的男青年叫米升即米醒,恩平方言谐音,我见到他刺中吴腹部2刀。

  次日,我打电话问张文强为什么打人,张讲他当时喝了很多酒,又吃了药很兴奋,并不知道打的是谁。

  我要求张筹钱给吴瑞稳治疗,但张说不关他的事。

  

  3、证人许小明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日晚23时许,吴瑞稳叫我与吴星荧等7人到新金龙酒城饮酒。

  次日凌晨4时许,与我一起饮酒的1名男青年可能与邻房的人发生了争执,吵到新金龙酒城的门口,吴瑞稳、吴星荧与我也跟着出去,刚到新金龙酒城门口,我见到1名较肥的男子叫20多名男青年向吴瑞稳、吴星荧围过来,其中张文强、何志华等5、6名男青年手持匕首向吴瑞稳、吴星荧2人捅去,吴瑞稳腹部被刺1刀,吴星荧手部、大腿、屁股各被刺1刀。

  我和阿福将他们送到医院。

  

  4、证人林进泉的证言新金龙酒城经理证实2019年5月2日凌晨3时30分许,有服务员对我说外面有人打架,我走到酒吧大厅,看到朋友曾伟正拼命拦住1个想从嘉士伯房冲出的男青年,并在劝说阿福不要搞事,我过去问怎么回事,叫阿福的男青年就讲他被邻房的人足足打了2分钟,所以要找到那个房间的人搞清楚。

  我与曾伟怕酒吧出事,就拦住阿福不让他过去。

  僵持了约10分钟,阿福看冲不过去,就回到房间摔酒杯等物品,我和曾伟就过去拉住他,但阿福不听还推了曾伟几下,随后又一脚踢在我腿上,还扬言无论谁来他都不听。

  我觉得这个人无理取闹,就走出酒吧打电话给负责定房的阿鸟,阿鸟当时在嘉士伯房饮酒,听了电话后马上到酒吧大厅,我也回到大厅,服务员对其说阿福又砸了酒吧大厅的玻璃柜台。

  这时有人从外面跑进来对我说有人在门口打架,我走到门口处,见到小卖部旁边正围着一堆人,我冲进人群大声劝阻不要打架。

  当时人多而且天黑,我看不清楚谁在打谁,好像有人摔倒在地上,又有人在他身上踢了几脚。

  我劝了几分钟,围观的人渐渐离去,我发现2名男子受伤躺在地上流了血,我认出他们是在嘉士伯房和阿福一起饮酒的人,就叫人把他们送往医院。

  早上7时许,阿福打电话叫我送1万元到医院救急,并说这件事发生在我酒吧,要我负责。

  我说这件事与我无关,并挂了电话。

  不久,我打电话给阿鸟并叫一起到医院,送2000元给吴瑞稳的家属。

  我和米醒是朋友关系,有时米醒在酒吧帮手做工。

  案发当时米醒也在场。

  阿福等人在酒吧砸玻璃时,我还叫米醒拿电话打给阿鸟。

  

  5、证人曾水良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上诉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等10余人到其家过夜,他们在2楼客厅谈论当晚打架的事,具体怎样打其没听清楚。

  

  6、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2019年5月22日所作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曾水良辨认出上诉人何志华、张文强、钟华想于2019年5月2日凌晨来到其家中2楼并讨论打架的事情。

  3上诉人相互作了辨认,确认他们均参与了本案。

  

  8、恩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吴瑞稳胸腹部有近10处损伤,系有一定长度且较尖锐的物体刺击所致。

  心脏及脾脏损伤符合钝器伤特征,应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如拳脚打击后形成。

  鉴定结论证实吴瑞稳生前系外伤后引起身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江门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吴瑞稳生前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肝、脾等组织器官破裂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星荧左肘部、左臀部和左大腿的损伤符合锐器伤特征,其伤势构成轻伤。

  

  10、广东省江门、阳江监狱释放证明证实上诉人何志华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上诉人张文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1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广东省未成年管教所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钟华想因犯抢劫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11、上诉人张文强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我与钟华想、何志华、鸡仔等人在新金龙酒城蓝带房饮酒。

  期间,有人来拍门,接着房间的人纷纷冲到新金龙酒城门口,我见到酒吧经理林进泉以及绰号为大嘴屎的人像劝架一样拦住几名男青年不让他们冲过来。

  我想帮大嘴屎,就从身上拿出弹簧刀,指着林进泉拦住的几名青年大声说你想死吗?

为什么打架?

其中1名男青年大声回答我是盲蝇,你用刀来杀我呀!

我一听是盲蝇就不敢再逞强并往小卖部方向走去,没有注意是怎样打架的。

  我见到1个男人躺在新金龙酒城门口的地上,满身是血。

  后来,我和何志华、钟华想等人回到横陂圩镇吃过早餐后就回家睡觉了。

  因为盲蝇经常在横陂镇的赌场出入,他们人多势众,其不想惹是非,所以我听到他的名字后就离开了。

  事发8、9天后,我和鸡仔在一起时鸡仔说他刺中对方的人共3刀,我朋友阿博也说见到鸡仔刺中对方3刀,鸡仔说是因为盲蝇那帮人打了他,所以他才到蓝带房叫人打盲蝇那帮人的。

  打斗时,林进泉和大嘴屎在那里劝架,我听到林进泉大声叫不要打架,不要在这里打架,打完架之后,我看到林进泉和大嘴屎及2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将受伤的2个人抬到一辆黑色的的士车里,送医院抢救。

  我没有看到米醒在场及参与打架。

  

  12、上诉人何志华的供述证实2019年5月2日凌晨3时许,我和张文强、钟华想以及鸡仔、三毛等人在新金龙酒城蓝带房饮酒。

  凌晨2时许,鸡仔从外面进来说外面有一班人要打林进泉,还踢了他两脚,张文强要大家全部出去看一下。

  大家走到河边长堤处时大嘴屎在一旁大叫是兄弟的站在一边。

  对方的一大帮人站在对面,健宁开口说你们想怎么样?

想打进泉是吗?

这时,张文强接着说我们打他们了。

  听到张文强的喊声,其一方的人就往对方人群冲过去,双方开始打起来。

  我看到对方拿了2条棍子,我用1个装粉的碟子猛打对方1个人的头部,碟子全部粉碎,其手也受伤流血。

  之后,我又踢了对方的1个青年1脚,接着到旁边的小卖部买止血贴,我用止血贴时看到1个青年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这时有人大叫警车来了,大家一起逃走。

  我和张文强、钟华想、鸡仔等约12人逃到横陂镇张文强一个亲戚的家中。

  张文强讲他用匕首朝对方胸口刺了几刀,并用刀在头上划了一下,钟华想讲他是用刀向对方刺了2刀,但又说吃了粉太过兴奋未记清刺中什么位置,鸡仔讲对方的1个人倒在地上时他上前用匕首刺了他胸部3刀,而国强、健宁他们讲用拳脚打对方的人,后来张文强说他差一点被钟华想捅了1刀,并对钟华想说应该像他那样的方法抓刀子,钟华想就说没有刺过张,而是捅了对方人几刀。

  

  13、上诉人钟华想的供述证实2019年5月2日凌晨3时许,我和张文强、何志华等人在新金龙酒城蓝带房饮酒。

  后来鸡仔在房间门口说有人打他,于是大家一起走出房门到新金龙酒城门口,我听说是盲蝇那帮人打人,我见到何志华用一个碟子打中盲蝇的头部,盲蝇动手反抗,何志华就从裤袋中拿出弹簧刀与盲蝇对打,张文强、鸡仔、艺仔、仲谋都从自己身上拿出弹簧刀冲上与盲蝇那帮人对打。

  对方有2人用木棍打,还有人用长刀打,我和其他人一样和对方推来推去,后来盲蝇被打倒在地,我用脚踢他身上4、5下。

  几分钟后,何志华叫大家散开。

  后来大家在阿水家中避难时鸡仔说用刀刺中对方1人胸口3刀,不知对方会不会出事。

  鸡仔还讲盲蝇当晚在新金龙酒城闹事,大嘴屎叫他帮手时被盲蝇踢中2脚。

  那些弹簧刀其听说是何志华买回来给他们的。

  

  对上诉人张文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发当晚,被害人吴瑞稳等人在新金龙酒城饮酒时因与他人产生纠纷被打,在找对方报复时发现对方的人已离开酒城,为了泄愤将酒城的玻璃酒柜等物品砸烂。

  酒城将此情况告知米醒、鸡仔等人,米醒、鸡仔随即找来在该酒城饮酒的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等人,进而双方发生多人斗殴,造成被害人吴瑞稳死亡,吴星荧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张文强是否持刀参与殴打被害人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吴星荧的陈述、证人许小明、岑武超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张文强持刀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文强亦承认自己持刀。

  关于张文强是否参与伤害被害人吴瑞稳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吴星荧陈述称张文强与何志华、钟华想对付其,米醒和另一个人持刀对付吴瑞稳。

  证人许小明的证言称张文强、何志华等人持刀向被害人吴瑞稳、吴星荧2人捅去,并未证实张文强是如何捅刺或殴打被害人吴瑞稳。

  证人岑武超只是称张文强在次日承认参与殴打被害人;上诉人何志华虽然在侦查阶段指认张文强持刀殴打被害人吴瑞稳,但称其反映的情况是事后谈论时得知。

  此外,张文强、钟华想均证实张文强所持的刀具的刀刃一边呈锯齿状,而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反映被害人吴瑞稳身上有锯齿状形成的伤口,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强持刀参与伤害被害人吴瑞稳的证据不足。

  张文强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引起的,且本案的主要凶手及多名同案人在逃,故在量刑时可对张文强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判处张文强无期徒刑量刑偏重。

  张文强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张文强的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对上诉人何志华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吴星荧的陈述和许小明的证言证实,何志华在本案中持刀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星荧,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何志华持刀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星荧的证据是充分的。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何志华在参与打斗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钟华想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认定钟华想持刀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吴星荧的陈述予以证实。

  由于在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原判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对其作出的刑罚是恰当的,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金龙酒城上诉所提意见,经查,虽然本案的起因不是由新金龙酒城引起的,但新金龙酒城作为公共场所,应对出入酒城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新金龙酒城对进入酒城消费的人员未进行安全检查,使得上诉人张文强与米醒、鸡仔等人能携刀进入酒城。

  在双方发生矛盾后,酒城管理人员也没有对事态的发展进行有效控制,最终导致被害人吴瑞稳受重伤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新金龙酒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新金龙酒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判决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新金龙酒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强、何志华、钟华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和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上诉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金龙酒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决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民事责任的确定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何志华、钟华想的量刑适当,唯对上诉人张文强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张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诉人何志华、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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