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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标的物的描述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设定条件向供应商购进指定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作为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2.车辆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并由承租人接收和检验。

供应商据此交付给承租人的车辆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车辆后,即视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承租人应在接收车辆后3日内签署并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二】),承租人应在《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中据实列明所租车辆数量、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等信息,《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标的物的购买

1.租赁车辆总价款金额【】,出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车辆总价款支付至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

其他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款和保险费、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滞纳金等应付款项,均由承租人直接支付。

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出租人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1.车辆交付时由承租人当场验收,承租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提出,经供应商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2.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

承租人负有受领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不得无故拒收租赁物。

3.从车辆实物交付之时,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受领租赁物后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物使用地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承租人应自行将租赁物运至使用地点,并承担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4.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1.在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等),因此:

(1)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2)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3)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4)承租人负责修理、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第五条租金及所有费用支付规则

承租人应将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等款项支付至出租人如下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第六条租期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个月。

第七条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1)首付款为人民币【】(小写:

【】):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

(2)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

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或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

保证金冲抵后,承租人应及时补足。

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出租人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或冲抵承租人最后几期租金。

(3)租赁手续费为人民币【】(小写:

【】):

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

本合同签署后,无论何种情形,出租人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2.租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每月支付人民币【】(小写:

【】)。

承租方应该于每月【】前足额支付。

第八条标的物的使用与维护

1.承租人应保持对租赁物的占有和控制,并就一切有损出租人所有权和其它权益的情况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或出租人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2.承租人在实际占有租赁物之日起负有对租赁物维修、保管及保养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处于正常的状态和效能。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管、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有权指派专人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3.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租赁物的损毁程度,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更换、升级、更新后的设备、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免费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转租等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违章罚款行为,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发票原件由出租人保管。

第九条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

1.自承租人接收车辆时起至租赁期间依约结束,租赁物件毁损及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上述事件发生时,承租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出租人。

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选择的如下方式进行处理,并由承租人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零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述两款情形下,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赁物件,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件毁损或灭失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按出租人通知的时间,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包括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出租人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根据前款,承租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至此,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租赁期满后标的物的处置

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付清剩余全部租金和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后,即视为出租人履行了转让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同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保单。

承租人接收上述车辆单证原件后向出租人出具《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

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条款

1.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复印件经承租人盖章确认后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2.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债务保证与担保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原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承租人委托【】为本合同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承诺函,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十三条瑕疵担保与索赔权

1.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并且,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因供应商延迟交付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买卖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追索;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的瑕疵为由主张免除或迟延支付租金。

2.承租人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如因上述索赔需要,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税费条款

1.本合同项下与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若有)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3.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被追诉的,承租人应承担由此给出租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判决/裁定出租人需承担的费用)。

4.因租赁物购买及其保管、使用、设置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出租人依法应缴纳税款除外)由承租人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

租赁物的运费按照《买卖合同》进行承担,《买卖合同》未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对前述费用、税款的支付或缴纳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人所承担的上述四款所述费用,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各类款项的支付。

第十五条保密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租赁期满两年内,双方应当对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已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如下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出租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微信:

【】

邮箱:

【】

传真:

【】

联系人:

【】

承租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微信:

【】

邮箱:

【】

传真:

【】

联系人:

【】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2.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自传真内容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当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出租人应承租人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迟付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迟延期间自租金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2.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额达【】万元,且经出租人催告后30个日历日内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承租人有擅自将租赁物设置担保、转让、抵债、转租或投资入股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均视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物交付时的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行使加速到期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4)将租赁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用以抵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追索。

若租赁物出售所得超过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及名义价款等款项总额,则出租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出租人采取前款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时,承租人可以申请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

3.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补齐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出租人、承租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

1.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收到出租人有关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应向取得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的第三方直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

其他各项债权指本合同赋予出租人的除应收租金债权之外的其他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名义价款、租赁手续费等。

2.如承租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3.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变更,必须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除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行使解约权外,承租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本合同在如下情形下终止:

(1)双方均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项下之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2)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合同终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复数文件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买卖合同》

附件二:

《租赁物接收确认函》

附件三:

《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

附件四:

《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

附件五:

《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五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出租人: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承租人:

【】

代表人(签字):

【】

签署日期:

【】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买卖合同》

附件二:

《租赁物接收确认函》

附件三:

《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

附件四:

《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

附件五:

《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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