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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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市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台风、暴雨、大风、雷电、龙卷风、冰雹、大雾、高温、干旱、寒潮、低温、大雪、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根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1.2.2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2.3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2.4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常州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 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设立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

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

2.3 辖市(区)级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综合监测

市气象局组织建立全市天气、气候监测网,负责本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测预警、灾情评估工作。

3.2 信息报告

(1)市、辖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信息报本级政府,同时向上级气象应急机构报告。

(2)各成员单位所属监测机构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

(3)属于一般气象灾害(Ⅳ级)预警信息的,辖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当地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4)属于较大气象灾害(Ⅲ级)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属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均不得超过1小时。

3.3 风险评估

市、辖市(区)气象应急指挥部收到气象形势报告、天气实况、灾情信息和气象灾害警报等预测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3.4 预警级别

按气象灾害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分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者解除。

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该信号只作为政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依据之一。

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以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为准。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根据不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各级政府宣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引起的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道路(铁路)交通事故、内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次生和衍生灾害,由相关应急指挥部按权限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响应内容分为气象响应行动、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等方面。

4.2 指挥协调

气象灾害Ⅰ级和Ⅱ级预警,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处置,市政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成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主要领导、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担任。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在市政府指导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所在地辖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气象响应行动

市、辖市(区)气象部门按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发布、现场处置等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响应行动

所在地的辖市(区)气象部门:

(1)所在地辖市(区)级气象部门应急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待命状态;

(2)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负责签发重要天气公报和决策服务材料,签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亲自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情况;

(3)开启市、辖市(区)电视会商系统,加强与市气象台天气会商,按照市气象台的指导意见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和跟踪预报服务工作;

(4)通过电视游动字幕、电台广播、“96121”电话、短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

(5)及时将本地气象信息、灾害信息向上级气象部门和下游相关地区气象部门通报,实施天气联防;

(6)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气象部门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

一旦出现重大灾情,现场应急工作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鉴定灾害类别、监测实况、收集灾情,并及时报告情况。

4.3.2 Ⅲ级响应行动

所在地的辖市(区)气象部门:

除按Ⅳ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外,重点开展气象灾害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市气象局的要求做好灾害鉴定、实况监测、灾情收集和情况报告等工作。

4.3.3 Ⅱ级以上响应

市、辖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除了按Ⅲ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还应做到:

(1)每小时向政府提供一次天气形势图,雨情、水情、灾情态势演变图;

(2)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必要时直接与中央台进行会商,接收上级气象部门的技术指导;

(3)配合上级气象部门应急工作组在本市区域内开展工作,做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4.4 部门联动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气象灾害应

急指挥部迅速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监测、预测、防灾、抢险、救灾、处理善后等应急联动行动。

Ⅰ级和Ⅱ级预警期间,成立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调动本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社会响应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由市气象灾害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联动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车站港口、水电气供给部门和广大市民发布防灾避险警示,或有组织地开展人员撤离、财产保护、设施加固等行动。

4.6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各级政府根据权限,决定或请示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是气象灾害基本救援队伍。

加强气象应急队伍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群众抢险队伍,必要时动用驻常部队、武警官兵等组成抢险队伍。

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指挥部成立各

应急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5.2 技术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集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一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气象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改善气象灾害预警播发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能力和社会响应能力;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

实现气象、水文、环境、灾情等信息资源共享。

5.3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实现与市政府及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宽带网络的互连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3)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4)根据需要,组织市、辖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指挥和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抗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

必要时组成专业运输队伍,征用车辆、船只确保抢险抗灾物资和人员的及时运输。

5.5 治安保障

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备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好灾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各专业部门、物资供应部门、易受灾害单位和部门按规范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做到有备无患。

5.7 资金保障

用于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系统和工作机制日常运作、综合监测和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应保证修复因气象灾害受损的防灾设施、工程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其使用情况给予监管。

5.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范围有效实施社会动员;必要时行政首长要发表讲话,靠前指挥;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社会动员中发挥关键作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的相关辖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质供应、社会治安、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动员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发动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展社会救援工作;尽快修复城市生命线工程和被气象灾害损毁的防灾设施和工程,及时补充防灾抢险物料。

6.2 调查评估

市气象部门会同民政、水利、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分析灾害成因和防御措施效果。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在灾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3 总结通报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得失,提出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4 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气象灾情信息的证明等工作。

7 管理、监督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气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成员单位进行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技能的培训,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

7.2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合练。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移动气象台和移动气象监测系统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3 责任与奖惩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2)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组织评审,作出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8.2 部门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部门预案。

8.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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