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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起重吊装规定

 

起重吊装管理规定

EPC7Phase2ITBSect.7.7.5Part6.5Const.ProcedureCHRP-000-CM-PP-0001起重吊装管理规定.doc目录

1.0编制说明

本规定对惠州炼油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以大型设备起重吊装为侧重点,一般和小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可参照本规定、SH/T3536-2003和SH/T3515-2003的要求执行。

对于具体的起重吊装工程,承包商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技术装备、队伍素质、现场环境等各方面的条件,参照相关标准选择合适的起重吊装工艺和管理模式,确保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稳妥、有序地进行。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所有起重吊装工作的管理。

3.0术语

SH/T3536-2003、SH/T3515-20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a)大型设备起重吊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大型设备起重吊装:

·工件重量80吨以上;

·卧式安装长度大于70m;

·立式安装大于60m;

·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

·新工艺或多台吊车抬吊同一工件;

·其它承包商建议并经业主批准的特殊设备。

b)起重机: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际相关设计和制造标准的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的起重设备。

c)起重机托排:

起重机下(包括车轮、履带、支腿等的下部)用于分散或均布载荷,提高地面承载能力的设施。

一般指经核准的、能重复安全使用的枕木或较厚较大面积的钢板及其组合体。

d)起重吊装作业:

指设备或结构的装卸运输(现场或短途倒运)、吊装作业。

e)设计型吊装:

需缜密考虑装卸运输、吊装工艺、作业过程及其细节的吊装工程。

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属设计型吊装。

f)吊索具—指计划用于装卸运输、吊装作业的具有柔韧性的绳索。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文件中,吊索具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钢丝绳、钢链、天然纤维绳、人造纤维绳等。

4.0应遵循的法律、标准和规定

所有的运输和吊装工作须遵循本规定和以下(不限于)法律、标准、规定的要求,除非设计图纸或文件内有另外的注释。

本规定与这些文件以及这些文件之间冲突之处按要求较严格的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36-2002《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技术规范》

·GB50825-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SH3505-1999《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4560-93《150吨以上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GB11567-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

·GB7258-199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ZBJ80003-87《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HGJ201-83《化工工程建设起重施工规范》

·中国海油惠州炼油项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海油惠州炼油项目《特殊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海油惠州炼油项目《施工现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0规范性引用说明

上述法律、标准和规定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起强调作用或使本规定在逻辑上更具完整性。

6.0起重吊装等级及方案编制要求

6.1起重吊装等级

起重吊装等级参见附件1。

6.2方案编制要求

·承包商应首先结合设备到货的时间,编制吊装作业总体方案,确定整个吊装工程的作业顺序,分析吊装影响因素;

·小型吊装不必编制单台设备的吊装方案;

·一般型吊装应针对每台设备制定吊装方案,方案编制按SH/T3536-2002执行;

·大型吊装属设计型吊装,必须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方案编制按本规定附件-2和SH/T3515-2003执行;

·25吨及以上设备在吊装前须填写附件-3所示设备吊装记录卡。

7.0承包商职责

7.1大型设备吊装至少先于设备吊装日60天(日历日),提交设备吊装方案,方案的编制、承包商内部校核、审核、审批要求参见本规定附件1、附件2和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一般型设备的吊装至少先于设备吊装日20天提交设备吊装方案,方案的编制、承包商内部校核、审核、审批要求参见本规定附件-1和SH/T3536-2002《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所有吊装记录卡由承包商内部审查并保存,但随时接受业主的抽查。

7.2至少先于起重机具进场日30天(日历日),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起重机具技术文件复印件和进场申请单。

申请单见附件4。

主要起重机具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使用说明书、性能表;

·性能试验合格证;

·年检合格证;

·起重机档案。

桅杆式起重机的技术文件参见9.2.1。

7.3起重机具按批准的进场路线、时间进场,并停放在预定的位置。

起重机进场的运输作业不得损坏沿途的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

7.4至少先于起重吊装人员进场日30天(日历日),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吊装责任工程师;

--吊装工程师;

--起重工(含信号工);

--起重机操作员。

资历证明文件的内容见附件6。

7.5承包商必须根据审批的吊装方案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区域实施地基处理,由承包商的相关工程师确认。

7.6吊装机具现场组装

·按计划的时间进行组车作业;

·组车前,应确定地基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铺设托排;

·吊车的组车必须与制造说明书一致;

·桅杆的组装按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

7.7吊装机具退场

·对于桅杆式起重机和大型履带式起重机,承包商应至少先于拆机日5天(日历日)提出拆机和退场申请,申请单见附件5。

在完成既定的吊装任务后,承包商应按批准的日期和路线拆机和退场;

·对于汽车吊和小型履带式起重机,承包商可根据需要灵活退场,如业主另有要求,应按业主的要求退场。

·起重机进退场的运输作业不得损坏沿途的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

7.8确保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9确保起重吊装机具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10确保起重吊装作业的准备、实施、退场等过程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11保持按本规定形成的任何文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大型吊装文件必须归档长期保存。

8.0业主职责

8.1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设备吊装方案,从承包商提交方案的次日算起,C类大型吊装30个日历日内审完,B类和A类大型吊装20个日历日内审完,一般型吊装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随时抽查承包商的设备吊装记录卡。

8.2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起重机具进场申请单及主要起重机具的相关资料,从承包商提交申请单和资料的次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8.3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拟进场的主要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从承包商提交文件的次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8.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主要起重机具拆机退场的申请,从承包商提交文件的次日算起,48小时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8.5监督承包商的起重吊装人员的资历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6监督承包商的起重吊装机具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7监督承包商起重吊装作业的准备、实施、退场等过程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8保持按本规定形成的任何文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大型吊装文件必须归档长期保存。

9.0起重机具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规定

9.1设备和工具的使用

9.1.1一般要求

·在所有运输和起重作业中,起重设备的布置和运用必须与制造说明书、相关的制造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一致,超过规定或标准的严禁使用;

·装卸运输、吊装所使用的设备如无制造商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承包商自行修理;所有的修理必须与制造商的说明书和规定相一致;

·如果制造商的说明书无对应的说明,制造商指派到现场的工程师必须对缺陷进行确认和指导修理,并形成适当的文件和记录;

·修理后的设备必须按制造说明书或GB5905-86作相关的试验,除非另有指导文件;

·所有用于定型设计的起重机的部件,如履带、梁、吊臂和任何其它支持起重承载的部件,其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制造说明书规定的相应标准;

·所有吊索具必须状况良好,具有可识别其尺寸和性能的永久专用标记,或经核准的印证;

注意:

业主保留执行监督的权力,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非破坏性的对任何起重机及其部件进行检验或试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支付。

9.1.2起重机

·起重机机载负载显示装置在所有的工作时间为起重机显示所有有关的工作信息,必须完好,使用正常;

·起重机固定操作或负载移动操作状态下,起重机操作参数的设置应与制造商推荐值一致;

·起重机的操作半径必须预先进行实际测量,其机载显示装置的读数仅作参考;

·起重机操作员只能根据信号工的指令对吊臂进行操作;

·当风速超过起重机制造商的推荐值或在32km/h以上且业主的吊装工程师不在场时,不允许吊装作业;

·用标志线圈定作业区,警示起重工在起吊期间与起吊工件保持规定的距离;

·液压汽车式起重机一般不用于负载时移位操作,除非经承包商的吊装责任吊装工程师在下列条件下书面同意时适用:

--起重机将碾过的地面是坚固的水平地面或吊臂吊着的工件高度接近地表。

--吊臂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作业。

--负载能力、吊臂长度、行进速度、轮胎气压应在制造商推荐值的范围内。

·起吊工件与起重机吊臂或其它部件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起重机负载移动操作状态下:

--负载与起重机吊臂或其它部件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起重机负载移动前,起吊工件必须加以约束或采取措施将其摆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9.1.3起重机托排

起重机托排或其它能均布荷载的设施必须习惯性地用于所有的吊装作业,除非通过计算确定地耐力能够满足要求并得到吊装责任工程师的认可。

9.1.4起重机副臂

副臂一般不用于现场的任何起重作业,除非下列情况下:

·现场检查其结构完好并得到承包商的责任吊装工程师批准;

·与起重机制造商的说明书中关于副臂的适用范围一致;

·与起重机性能表关于副臂的使用范围一致;

·起重机配重或负载显示装置支持副臂操作;

·起重机的操作员是经鉴定和有能力胜任副臂装拆和操作的人员。

9.1.5起重机的支腿

·起重机的支腿须充分地伸出和展开在负载等级规定的位置,在任何起重作业前,起重机的自重必须从车轮移至支腿上;

·必要时,需在支腿下设置托排;

·支腿下的托排面积至少为支腿支撑块面积的4倍并能抵抗产生的弯曲应力;

·起重机设置托排时,使用的枕木,最小厚度200mm,并能均布负荷至土壤;在软质土壤条件下,起重机的支腿下可能需铺设多层的枕木以充分分散载荷;其它材质的托排在使用前必须征得承包商责任吊装工程师的同意;

·不允许使用多层的薄板作为分散载荷的托排;

·所有的吊装作业必须保证将冲击载荷减至最小的状态;

9.1.6吊耳及附件

·所有起重吊耳的设计,必须符合SH/T3515-2003和SH/T3536-2002的要求;

·为了避免由吊装引起的局部峰值应力在容器头部或基础环等吊点处造成的损害,吊装方案制定者在方案设计时,必须考虑容器从水平位置到垂直位置的旋转全过程的吊装应力应符合容器设计许用应力的限制要求。

·吊耳的结构形式必须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吊装工艺确定,重型反应器顶部单吊点宜选用顶板式吊耳,塔类设备的吊耳宜选用管式吊耳;

·除非制造商或业主的设备管理工程师有其它的意见,吊耳应尽量与设备一并设计和制造,;

·手工制作件或廉价随意购买的吊钩和拼接件,或由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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