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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吉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指导教师姓名:

职称: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及形式:

班号:

成绩:

年月日

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

学生姓名

班级、专业

 

学院(中心、函授站)

 

设计(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表由指导教师填写

摘 要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

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现状,预防

Abstract

Theyoungpeopletimeisbeinginthelifefromtomovetowardthematuretimeweakly.Becausecertainyoungpeoplehavenotformedtheperfectpersonalityinthesocializedadvancement,ofteneasilystepsontothewrongroad,becauseandtheyoungpeopleflauntsuperiority,incarriesontheillegalcriminalactivityprocess,hasgreatdegreecrazyfrequently.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sfullscaledevelopment,promotedsociety'scomprehensiveprogress.Simultaneouslyalsopresentedsomemammon’s,hedonism,thedecayedlifestyleextremetendency.Therefore,forgetshonoratthesightofprofits,isconcernedonlyaboutprofit,swindlingandabducting,toexploitpower,powersocialundesirabletendenciesandsoonmoneytransaction,briberyandcorruptiontosometimesoccur,hasthetremendousadverseeffecttothesocialconvention.Buttheyoungpeoplearebeingintheoutlookonlife,theworldoutlooktoformthestage,lacksabilitywhichthesocietyexperiencesandmakesacleardistinctionbetweenrightandwrong,thiskindofbadstyle'sinfluence,someyoungpeoplecannotbeundergoneeachmaterialdelightsenticement,inthecontrolledconditionandundersomekindoffactor'sfunction,hasthepossibilitytostepontothecrimethepath.

Keyword:

Youngpeople,crime,presentsituation,prevention

目   录

第一节 绪论1

第二节 《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2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4

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6

第五节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8

第六节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11

第七节 总 结16

参考资料17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

第一节 绪论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

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的工作对象就是这样一群天真无邪却又多变的青少年,除了要想尽各种办法提高他们的学业水平,还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引导他们往正确的人生道路上走,否则我们就会可悲的看到更多的马加爵。

所以我迫切的需要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响应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号召,多研究法律知识,尤其是关于青少年即未成年犯罪方面的问题。

第二节 《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

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

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如上这些规定,容易对犯罪造成纵容。

应该针对目前少年犯罪大量增多的情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而达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安全的目的。

“对少年犯罪,只要所犯罪行社会危害严重,也应该用重典!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说,我国的刑法,最早在1979年颁布,其后虽然历经修改,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部分都没有变动。

钟闻东认为,从刑法颁布至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也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而新出台的《解释》,同样也有调整的必要。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钟闻东表示,目前出现了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提前、犯罪率在上升、罪行成年化的主要原因,是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时间,与以往相比已经提前。

钟闻东认为,如果不对这些少年犯罪从重处理,只会纵容犯罪。

因此,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杨守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4个突出表现:

第—:

从犯罪主体分析,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发展。

杨守建说,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据法制报报道: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几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1999年的1.9%。

第二:

从犯罪手段来说,青少年罪犯的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

杨守建分析说,凶残化是指青少年在作案中不计后果,手段越来越残忍。

上海一未成年犯,作案时用螺丝刀从头部将受害者扎死后,还用菜刀将其头颅切下;四川一未成年犯作案中从背后对自己的老师疯砍20多刀。

智能化是指青少年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

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

并且犯罪青少年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和转移证据。

第三:

从犯罪类型来看,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涉毒案件数量剧增。

杨守建分析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案件中的抢劫案一直增长较快,其中未成年人案件中,抢劫案是增加最快的犯罪类型。

今后此类犯罪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

杨守建说,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类型上引人注目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青少年涉毒案件的逐年增加。

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青少年占全部吸毒人数的85%,同时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主要消费者就是青少年。

与此同时,青少年涉毒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第四:

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青少年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

杨守建分析说,青少年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

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

另外,青少年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分析这几年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可以看出,这些团伙的组织水平和犯罪水平都已发展到一个相当的高度。

他们有名称、有标志、有帮规、有等级,而且动辄几十人、上百人乃至几百人,规模不断扩大。

他们在犯罪时分工明确,策划周全。

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

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

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

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

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

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

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

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

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第五节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根据国内外的犯罪经验以及理论来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如下方面:

(一)社会环境及不良文化现象不时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青少年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

当今社会难免残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

一是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加之,见权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在目前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尤其是大量引入的港澳台电视节目,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情节 ,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使他们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

另外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

四是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偷盗、抢劫、赌博、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使他们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

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条件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不闻不问,任其发展。

青少年在这些不良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变得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

这种情况不仅在基础教育中普遍存在,甚至已经蔓延到了高等教育中,直接影响了未来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性品质的培养。

由于整日忙于应试或为考试而埋头学习,直接造成青少年出现了很多异常的生理现象,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严重的甚至发展成犯罪;二是法制教育缺乏。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校园”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大多是为了应付课程,甚至教育者本人就是法盲,加之青少年自身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正确的是非、荣辱、善恶观念;三是在具体教育中缺乏联系实际,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

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方式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还逃学;四是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公开进行人格侮辱,极大地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五是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六是班主任缺乏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七是教师的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有的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过早地混迹于社会。

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易走上邪路。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

一是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二是有的青少年在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者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三是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的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抱有想试试的好奇心理;四是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青少年自身的这些特点,如果得不到正确及时的引导、教育,学校和家庭又疏于管理,或结交一些不良朋友,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六节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同时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少年的成长。

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

调查还表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

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1、完善立法,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国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

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

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

每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都纯洁得像一张白纸,畸形成长的每一个孩子,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父母的过错。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只是结果,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是大人们肆无忌惮的行为活动,有意无意间扮演了“教唆犯”、“包庇犯”的角色,是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子女。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教育自己,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

另外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

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

注意孩子在社会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关注孩子结交的朋友圈,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有不良恶习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

3、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主渠道作用,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青少年对有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教育存在着许多盲区。

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孩子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起码责任。

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埋下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机。

据了解,近年来少管所14到16岁的孩子逐年增多。

他们中有80%是在犯案前就已经辍学,是学校的“双差生”(成绩差、品德差)。

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好荣誉,将他们赶出学校,使他们升学无望,前途茫然而游手好闲,丧失人生目标追求,再加上他们没有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因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拉下水,滑进犯罪的泥潭。

所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一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二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例,按学生不同的年龄段和知识层面,编写出由最常用到常用等不同难易程度的教材;三要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少有一节法制课。

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目前,不少学校虽然也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为什么效果不佳呢?

究其原因,是因为人员兼职,造成时间紧迫、准备不充分、法制课太少、授课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等,使法制教育大多流于形式。

4、加强社区的共建共管优势,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研究表明,人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形成是与他周围的环境密不可分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的活动,针对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的恶劣影响,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齐抓共管,持续开展各种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政法部门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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