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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森美保险招标文件.docx

中石化森美保险招标文件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2010年度财产保险

 

邀请招标文件

 

招标人: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招标邀请函

我公司拟对2010年度财产保险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保公司,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投标。

一、请贵公司派相关人员携带公司介绍信、本人身份证、U盘(用于存储本文件电子版)及佣金承诺函于2009年12月9日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宜发大厦20层)领取招标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应于2009年12月14日17时整(北京时间)前汇到如下账户:

公司名称: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402023209600061758

开户银行:

工行福州鼓楼支行

三、投标截止时间:

2009年12月16日9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递标书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0楼会议室。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2009年12月16日9时整(北京时间)于东煌大厦20楼会议室。

六、谢绝未收到本邀请书和未按时响应本招标邀请函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七、通信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4层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财务处。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纪人:

咨询人:

咨询电话:

 

招标人: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章项目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2008年度赔付情况

三、2009年度出险赔付情况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招标人”,系指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二)“投标人”,系指接到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招标邀请函,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

(三)“经纪人”,系指****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四)“分支机构”,系指投标人在招标人下属单位所在地相应设有承保、理赔网点的营业机构。

(不含各类代理机构,以营业执照和保险经营许可证为准。

二、招标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产保险项目。

(二)招标内容:

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

(三)招标项目要求: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保险方案》。

(四)服务地点:

涵盖整个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各经营场所。

三、合格的投标人

(一)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

(二)具有独立承担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能力;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及措施;

(四)熟悉国家现行保险条例及有关保险行业特殊规定;

(五)经营、资格证件齐全;

(六)有实力在短时间内独立高质量完成整项业务;

(七)具有高素质的本项目专业服务队伍。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

(一)第一章招标邀请函

(二)第二章项目简介

(三)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四)第四章合同基本条款

(五)第五章保险方案

(六)第六章投标人基本服务要求

(七)附件A(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B安保基金相关文件

(八)招标人发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通知、修改及补充。

五、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解释

(一)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有权主动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二)为使投标人有充裕的时间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将对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收到的申请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附件A: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质相关文件部分

1.投标人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

2.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2)

3.投标人资质材料

(1)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3)

(2)投标人省级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省级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省级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廉政保证书(格式详见附件4)

4.投标保证金递交单据复印件

5.投标人关于共保、再保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5)

6.保险方案及条款响应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6)

7.投标人基本服务要求响应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7)

(二)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详见附件8)

(三)技术服务部分

1.投标人(总公司)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2.投标人(总公司)承保能力情况(格式详见附件9)

3.投标人(总公司)偿付能力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0)

4.投标人再保险情况及对本项目的再保险安排计划(格式详见附件11)

5.投标人保险费收入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2)

6.投标人同类项目省内承保经验(格式详见附件13)

7.投标人省内重大赔案及处理经验(格式详见附件14)

8.投标人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合作经验(格式详见附件15)

9.投标人地市级服务机构清单(格式详见附件16)

10.投标人保险服务承诺(格式详见附件17)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

(一)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的要求。

在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并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中不允许有加行、涂行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修改。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为废标。

(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在开标之后招标人没有再向投标人澄清的义务,同时投标人也没有再解释的权力。

(四)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如果加盖“投标专用章”,应在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备同等效力)否则视为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六)投标文件要求编写目录及标注页码。

(七)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文件资质部分一式贰份;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式贰份;

3.投标文件技术服务部分一式捌份,其中纸质版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并在文件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壹份(光盘或U盘,保存格式为WORD格式)。

(八)投标文件中资质相关文件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服务部分应按上述规定分别包装,包装封面标明“投标文件资质相关文件部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服务部分(正本)”、“投标文件资质相关文件部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服务部分(副本)”字样。

每个包装的封口必须妥善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的每个包装均应注明“在规定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投标人负责人或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的名字及联系方式。

八、投标有效期及投标报价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30天内,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九、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09年12月日17时(北京时间)前由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汇到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如下账户。

公司名称: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02023209600061758

开户银行:

工行福州鼓楼支行

(二)投标人必须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旨在防范因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未能按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四)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评标过程中,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内容的;

3.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未能按规定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

4.投标人套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的。

十、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人应严格按“七、(八)”条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招标人拒绝接收任何未按“七、(八)”条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应在下述截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以下开标地点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截标时间:

2009年12月日9时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20楼会议室

(三)招标人拒绝接收任何迟到的投标文件,拒绝接受非邀请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价格

(一)为便于开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格式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若有其他补充请附件说明。

(二)“投标报价一览表”每页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加盖“投标专用章”,应在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备同等效力)及投标人负责人或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三)投标价格一式贰份(正、副本各壹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十二、有下列重大偏差情形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章)的;

(二)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但却无投标人负责人授权书的;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七、(四)”条规定的“投标专用章”效力证明的;

(四)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实质性不相符或隐瞒的;

(五)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如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

(七)投标有效期或投标报价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提供投标人承诺函;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格的投标人”要求;

(十)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二)投标人名称或组织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三、开标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字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宣读投标人名称、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项目标底。

(四)开标过程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离开。

十四、评标

(一)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质相关文件审查投标人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营业范围、财务、服务能力以及保险方案、服务要求响应等内容。

如果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商务和服务评审。

(二)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答疑和澄清。

(三)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四)评标小组将对符合要求且具有实际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打分。

(五)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差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乘以数量得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出的金额为准;

3.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4.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参加答疑。

(八)投标人应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投标人负责人的签署。

(九)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十)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十一)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十二)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改或撤销与招标文件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十三)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十四)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十五)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邀请招标人一律不予退回,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责做任何解释。

(十六)评审标准

评标项目由商务标(65分)和技术服务标(35分)两部分构成。

对投标文件按照如下办法进行打分:

1、商务部分评分

(1)标底

由招标人依据福建保险市场行情确定标底,标底仅供评标时使用。

(2)商务部分得分

满分65分,依据各投标人有效投标价格与标底的差异值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

有效投标价格与标底一致得满分65分,偏离度越小得分越高;偏离度的绝对值相等时,负偏离得分高于正偏离得分。

2、技术服务部分评分

满分为35分。

按照各投标人的技术服务部分相关内容进行评分,去掉评标成员中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分为各投标人的技术服务部分得分。

3、各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与技术服务部分得分相加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十五、定标和中标通知

(一)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排名结果确定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

(二)中标单位排名确定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对落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十六、签订合同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到招标人处协商保险协议相关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协商或在2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则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新一轮保险协议谈判,以此类推,直至最终确定中标人并签订保险协议。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均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中标人违约

中标人不按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依法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十八、投标费用

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第四章合同基本条款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2010年度财产保险协议

第五章保险方案

险种一:

财产一切险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3层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详见清单)

三、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人民币元

存货人民币元

合计人民币元

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保险期限:

共12个月,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费率:

七、总保险费:

人民币元

八、付费方式:

保费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总保费的80%;第二期支付总保费的20%。

九、付费日期:

保险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保费;第二期保费支付以协议为准。

十、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十一、佣金支付:

保险人收到保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十二、司法管辖: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三、主条款版本:

见后附《财产一切险条款》

十四、扩展条款:

1、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元)

2、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

3、预付赔款条款

4、资产增加条款(10%)

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6、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7、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仅厦门嵩屿油库一台锅炉)

8、地震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9、供应中断扩展条款

1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1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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