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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家读后感精编版

控制国家读后感

控制国家这本书是由美国人斯科特戈登写的,本书主要是围绕着主权的涵义、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的政治制度为主线,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介绍,在书中描述了希腊的民主模式、威尼斯的共和模式、荷兰的共和国等,并在后两章中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形式。

 

3、限权政府acg维权中国网

同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限权政府”的原则。

所谓限权政府原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或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负责人们的安全,维护秩序与和平,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

政府应该是守夜人,杰斐逊认为:

“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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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思维深处对政府怀着深深的戒意和不信任,认为任何政府都有侵害人民的倾向,特别是像联邦政府这样强大,权力集中的全国性政府。

在政府面前人们的权利与自由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能为力。

但是,政府又必须建立,这是保障人们在自然状态无法得到保障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根本手段。

因此,政府是必要的恶。

既然政府危险但又不能取消,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它只能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它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第九,第十款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权利法案”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这都是限权政府原则的具体体现。

1、强大的司法权acg维权中国网

  

 

2、公民社会与宪政acg维权中国网

 公民社会是民主宪政制度一个重要的因素所在。

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

主要包括:

独立的报纸、政治社团、律师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

政治结社在美国产生了重要的正面的结果,是防止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

托克维尔说到:

“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

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制止滥用职权的天然社团。

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如果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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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美国有美国有成千上万各种利益集团、公民团体、大量的媒体。

这种自治的公民社会为美国民主宪政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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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社会体现了一个重要的思想:

即以社会制约权力。

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在人们的政治意识上留下了深刻印迹。

但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以社会制约权力”思想的宝贵价值。

在民主社会中,仅仅依靠权力分立体系虽是绝对必要的但却不是足够的,还必须依靠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的制约。

社会就像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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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西方宪政思想在中国传播而言,晚近最具规模的译介工程当数北京三联书店于20世纪末推出的“宪政译丛”。

其中英国人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堪称一部宪政理论通史。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此书所论仅限于近代三个世纪的宪政理论发展。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言人斯科特·戈登的新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则填补了维尔著作留下的空白:

作为西方宪政历史的全面追溯,顾名思义,该书向我们讲述的,是人类如何有效地控制国家的故事。

  在作者的视野里,国家当然是人类生活中的不可缺少之物,因而把一切社会弊病的主要来源归之于国家并力图彻底消灭国家的无政府主义是不能接受的。

另一方面,作者也不赞同黑格尔对国家的极度美化,把国家捧为地上的圣物。

作者采纳了一种介于无政府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国家观,即理性而现实地看待国家,把国家解释为垄断了暴力资源、掌握了公共权力的一种组织,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从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到基础教育、道路桥梁等无法由私人的市场交换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如此看待国家自然会想到一个问题:

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国家会不会滥用公共权力?

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国家是否会大打折扣?

人类历史的经验充分表明,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其实很简单:

作为公共权力体现的国家如果缺乏限制与约束,它必然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由此自然也就引出了本书面对的问题:

如何控制、约束国家?

  依作者的分析,社会组织的基本模式其实只有两种。

在第一种模式中,发布命令的权威由一种等级化的秩序构成,这个制度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服从其上级,其顶端则是一个最高的权威实体。

这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

如果国家权力按照这种模式来组织,要控制国家是不可能的,谁能控制金字塔尖上的掌握巨大权力的统治者呢?

  社会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则是一个由相互作用的独立部门联合起来的网状结构,在这个结构当中没有绝对的权威。

如果国家根据这种模式来建构,那么,控制国家就有了可能,因为第二种模式其实是一种以权力来“对抗”权力的模式。

换言之,这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模式。

制衡乃是宪政的要义所在。

因此,本书作者把宪政视为约束国家强制性权力的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

  围绕着权力的制衡问题,作者将西方宪政的历史故事娓娓道来,其精彩之笔尤其集中在对威尼斯共和国、17世纪的英格兰立宪实践的描述:

在威尼斯共和国,令人称道的安定和自由既不是靠大众参与,也不是靠贵族的行政能力或任何其他公民的德性来维持的,而是立足于被表面的贵族制格局所掩盖了的宪政结构。

因而,适用于威尼斯宪政的既不是混合政体的概念,也不是分权的概念,而是制衡的概念。

荷兰共和国则把他们的统一性建立在多元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而不是诉诸高度的中央集权,因而地方性政府在制定国家政策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不过,只有英格兰才真正完成了从混合政体到制衡模式、从立宪贵族制到立宪民主制的转换。

17世纪英格兰对西方宪政发展的重要性就在于用制衡的概念取代了权力不受限制的主权概念。

正是英格兰政治运作中权力制衡的实践,激发了法国人孟德斯鸠的灵感,他以一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名言点破了权力制衡的奥秘所在。

  在汉语世界,国家是个神圣的字眼。

在汉语政治文化中,只有服从国家之说,鲜有控制国家之论。

然而,如果说国家体现的是公共权力或权威,那么,服从国家权威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还有更为重要的一面是控制国家———通过约束其权力而避免公共权力被滥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历史中漫长的宪政实践与宪政理论对我们这个缺乏权力制衡传统的文明古国是一份极为珍贵的精神资源。

 

笔者曾断言,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

[1]但该文并未对宪政的平衡性给予明确的界定,对其意义的考察也显得过于单薄。

因此,本文拟就宪政的平衡性的含义、平衡的历史传统与理论、平衡实现的机制等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什么是宪政的平衡性?

  我们从“平衡”的词典意义入手。

对“平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1)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

(2)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物体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绕轴匀速转动状态。

[2]《辞海》的解释则是:

(1)衡器两端承受的重量相等。

《汉书·律历志上》:

“准正,则平衡而均权矣。

”引申为一个整体的各部分,在质量或程度上均等或大致均等。

(2)哲学名词。

亦称“均衡”。

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

[3]

  无疑,这两大权威辞书揭示了“平衡”概念的基本内涵。

笔者尝试将“宪政的平衡性”界定为: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

这样界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宪政的平衡性意味着一个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部分组成的系统结构的存在,以及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共存性。

平衡是这个整体结构中各组成部分共同“意志”的结果,是这个结构的稳定状态。

在其中,每一方都以他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宪政的平衡性是对抗着的各方在不能将对方置于死地情势下的理性共存。

  

(2)宪政意味着多元对抗性。

多元性是平衡的前提,因为平衡存在于至少两方或多方之间。

而且各方须具有对等性——既可指各方数量上的相等、均等或相抵,也可指各方资格的平等、地位的相当。

结构要素(或各组成部分或各方)之间的对抗性是宪政的本质属性。

这是指宪政中处于平衡状态中的各组成部分或各方具有独立的性质且相互之间呈现出对立或排斥的趋势。

宪政关涉两种对抗性关系:

一是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二是政府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多元对抗性导致宪政对这两种对抗性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必然采行“对峙式思维”[4](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对峙意味着平衡,对宪政“完整的描述模式应当包括对峙、互动与平衡三个关键词。

”[5]

  (3)平衡的动态性。

平衡与运动须臾不可分离,平衡只能是运动中的平衡。

在绝对、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

平衡表明的是一种时间断面即运动过程中的截面,是运动中的静止状态。

因此,平衡既是相对的,又是动态的,即它是在运动中不断实现的平衡。

迈克尔·奥克肖特曾提出一个看似有些不可理解却又极富有洞见的观点:

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认为一切都是上天注定的地方,是不存在“政治”的。

[6]这对于宪政也是适用的:

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也不存在宪政。

在某种意义上,宪政就是由不断的选择或变动构成的,而选择、变动的过程正是宪政实现其平衡的过程。

  (4)宪政平衡的实现以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并共同遵守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预先制定的程序或规则的存在为条件。

这意味着:

第一,宪政各构成要素通过践行程序或规则达致彼此的平衡。

程序或规则在宪政中的意义在于,宪政通过程序的平衡来促进实体的平衡。

程序具有独立的、不依赖于实体的价值,宪政的实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这些程序或规则所决定的。

[7]宪政的平衡性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的平衡。

第二,对程序或规则的一致认可,表明了宪政对民主的依赖;程序或规则的预先制定并获得共同遵守,则标志着法治对宪政的支撑。

第三,程序或规则的中立性。

只有程序中立,才能产生不偏不倚的结果,也才能为双方或多方所普遍接受。

宪政平衡实现的程序,主要表现为由宪法确立的一系列程序。

于是,程序的中立性要求宪法的“非意识形态化”。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

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

在规范的层面上,“底线”表现为确定双方或多方地位与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如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即意味着公民在理论上获得了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范围内的最低限度的保障。

明确这一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一方面,如果不能维持彼此间地位的相当和资格的平等,则无所谓平衡可言;另一方面,所谓“底线”实际上就是由宪政制度所确认的人权与自由的范围,因此正是这个“底线”构成了宪政的核心价值。

  二、平衡的发现

  

(一)在对抗中妥协:

来自宪政母国的平衡理念

  追求平衡政体的观念源远流长。

[8]但在宪政实践中体现平衡观念始于英国。

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

[9]议会的诞生开启了英国的宪政之门。

标志英国议会诞生的1295年“模范议会”,一开始就践行着平衡的理念。

1295年议会之所以被称为“模范议会”,关键是因为以下两点:

一是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1295年议会具有代议性质,二是确立了向郡市征税需郡市同意的原则。

为此,1295年议会“为未来的议会确立了一般样式”。

[10]同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王与郡市之间平衡的实现手段。

因为,自1295年后,国王大都遵循这一原则;当国王试图不经各郡市同意而强行收税或敛钱时,各郡市必群起反对。

[11]

  对平衡或制衡的关注是英国宪政理论及实践的重要传统,它甚至构成了英国宪法学的一个特色。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甘布尔在《自由的铁笼:

哈耶克传》一书所说的,“通过与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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