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XX0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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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XX-0209)
篇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XX-0209)
GF—XX—0209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XX-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XX-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臵、竖向设计、各类管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语言文字
法律
技术标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联络
严禁贿赂
保密
2.发包人································································18
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决定
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文件接收
3.设计人································································19
设计人一般义务
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人员
设计分包
联合体
4.工程设计·······················································23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逾期提供的责任
5.工程设计要求·······················································24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设计开始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暂停设计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
10.合同价款与支付··················································34合同价款组成
篇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XX-0209(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XX-0209
(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三月
发包人:
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
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
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
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
_____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
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篇三:
范本_GF-XX-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空白
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程: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乙级发包人:
设计人:
北京福森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XX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北京福森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作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程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涉及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才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182-99》《风景园林图示、图例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XX》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或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长途或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任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篇四:
GF-XX-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GF—XX—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二〇〇〇年三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
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
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中标函(文件)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
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
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篇五: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XX-0209)
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设
包计
人人
:
: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1-
-2-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
篇六:
勘查设计标准合同XX版(房屋建筑工程)(GF-XX-0209)
GF—XX—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XX-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XX-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
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
1.一般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