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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注意事项完整版

房地产合同注意事项

房地产合同注意事项

房地产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房产买卖合同签署需注意:

1.合同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使用黑色油笔填写。

一套合同内容必须一致,一张合同内容的填写不得出现两个人的笔迹。

3.数字必是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4.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必须划掉。

5.客户方,不存在代理人的情况,定房的人直接签名。

6.如果业主方,是代理人。

签字时候,签到代理人上。

是代理人签署的合同的。

在最后一款提交解决纠纷中,选择第2种。

7.在合同第四款,约定共同时间一款中,如果是拾个工作日的,必须写壹拾个工作日。

8.在留存物品一栏或其它约定事项栏等空格栏里,没有填写的,均需要划掉。

凡是有预留物品的,必须写具体,三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没有预留物品的,写门窗灯具等固定装修不动

9.按手印,需是右手食指,按平。

不能是指尖。

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中介佣金和代办费。

特殊情况,店长申请运营部,待批准后,方可让双方把合同带走和开收据。

二、合同经手人需注意:

1.贷款的单子最少签12个工作日

给客户计算交易费用和按揭费用时候,要保守计算。

不建议让客户把我们计算列的清单带走。

3.不能私自承诺客户不可能实现或不确定能办的承诺。

4.双方需提供的所有证件名字、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需到户口所在地开系同一人证明。

三、复印相关证件时须注意:

1.复印双方身份证时,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双面复印。

房本的三页均需复印。

商业贷款单子提醒合同经手人、买卖双方准备资料有:

卖方需要提供: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屋产权证;

买方需要提供: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

若一方未婚则需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未婚证明;

若一方为离婚则需出具离婚证离异证、写明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四、开取相关收取证明续注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贷款银行。

1.按照该银行的收入证明格式,必须是黑色油笔,字体和章印工整清晰。

月收入额12必须等于收入证明上写的年收入额

3.月收入额是月供的2倍以上

4.一式两份

若是贷款人是个体户,除提供以上外,还需向银行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半年以上的流水账和完税证明各一份

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除以上需提供的资料之外的注意事项

1.半年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单

客户所在的单位财务部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两份

3.公证房产和委托房产,公积金不接件

4.房龄在15年以内,最高贷款额度是评估价的60%

房地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

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注意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

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

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

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

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

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

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

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

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

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

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

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

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

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

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

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

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

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

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

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

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

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

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还有其他

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

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

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

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

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

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

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

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

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

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

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

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

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

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

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1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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