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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规定等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加强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

3、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

对一些单位价值不到5000元,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且使用期限较长的专用设备,也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供暖设备。

5、餐饮、酒店设备。

6、大型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及家具等。

7、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三条新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保险费、税金等入账。

第四条集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

第五条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

第六条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第七条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第八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九条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四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条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十二条净残值率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或0确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节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

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责确认、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使用单位(部门)责任: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物一致。

固定资产台帐登记时,要注明原值、数量、购入时间等。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计划。

5、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责任:

1、健全集团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做到管理、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物一致。

2、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会同财务部组织集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并提出盘点报告。

5、负责审查并汇总集团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

6、对固定资产的损失及报废负责处理。

三、财务部门:

1、负责固定资产的确认、核算。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目。

2、办理固定资产增值、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财务手续。

3、正确计提折旧。

4、参与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5、监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损失及损坏的处理。

四、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定期对账:

1、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资产运营部、财务部组织,年底对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保证账、物一致。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单”登记台帐,会计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财务报销。

第六节固定资产的购建、报销和检修

第十六条集团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建申请。

纳入集团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决定外购,自制以及外包制作。

第十七条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使用单位提出购建固定资产申请,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最后经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到货、验收及报销:

1、外购设备、工器具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开箱验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

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随即交付使用,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使用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2、有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的,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装箱单清点,设备附件、随机工具及备品配件要登记备案,交使用单位入库保管,并填写“设备附件、工具、备件签收单”。

3、随机技术文件(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并填写“技术资料签收单”。

使用单位需用可以复印。

4、办理上述手续后,采购人员凭“验收单”、“签收单”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九条自制固定资产完工后,对于建筑物、构造物取得国家机关部门质量验收评定资料后,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规定,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对各类固定资产实行计划检修制度。

集团下属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检修计划。

年度大修要在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前报下年的大修计划。

检修计划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没有计划,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不予采购。

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为使集团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

出租时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房屋租赁办、租赁公司除外)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集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且要签订借用协议。

协议的签订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内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动,必须要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后才能调动。

第二十四条集团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消、合并或改变性质,必须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调整账、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未使用,不使用等闲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和变卖。

转让变卖前要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和监审部及相关部门按资产现在的市场实际情况共同定价,并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八节 固定资产错购、毁损和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单位或技术部门提出的规格型号、材质与实际不符而造成固定资产不能使用,又不能退货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0%由责任人赔偿。

采购人员擅自改变规格型号、材质而造成上述情况的,赔偿固定资产原值的30%。

第二十七条集团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毁损,视固定资产修复程度及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赔偿全部费用。

恶意损坏者,集团要给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集团的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和责任人按固定资产的现值全部赔偿。

第九节建筑类固定资产的拆除、改扩建、新建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建筑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对拆除、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项目,在施工前组织单位把相关资料报资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组织(开发、山庄工程部)单位,负责把需要拆除建筑名称拆除面积报资产主管部门。

同时报财务核销。

第三十一条组织施工(开发、山庄工程部)单位,负责把需要改、扩建项目立项,面积增减多少,预算投资多少报资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组织施工(开发、山庄工程部)单位,负责把需要新建项目立项,建筑面积、预算投资多少报资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保管员,对没有报备项目的后续用料给与停办,因此而产生后果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节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清查盘点要有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人员参加,要认真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对于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因长期运转磨损、腐蚀而损坏或因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监审部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决定是否报废。

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报集团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分类处置。

对仍有使用价值或部分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单独列账管理。

对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负责办理报废固定资产销账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一般应报废:

1、已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

2、技术性落后、耗能高,影响环境无改造价值的。

3、磨损严重、基础件损坏无修理价值的。

4、修理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5、长期闲置无升值空间的。

6、除上述情况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

第三十三条确无实用价值的报废固定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集团财务部和监审部等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共同定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和监审部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施工、检修过程中发生的边角、余料、拆下的废旧物资、有价值的包装物和生产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废弃物(例废渣、废油),统称废旧物资,由原单位负责保管,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变卖处理。

第三十五条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建立《报废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零部件。

确需拆除有用零部件,须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注明用途。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零部件,并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视情节按盗窃集团资产处罚。

第三十七条参加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或废旧物资的现场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严禁单独一人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或废旧物资。

第三十八条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或废旧物资的收入,一律上缴集团财务部。

严禁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节罚则

第三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第33、36、38条,视情节处轻重处以当事人20—200元罚款。

直管单位(部门)负责人负同等连带责任。

第十一节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集团下发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

单价在100元以上,非一次性消耗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施工工具、机具、仪器、办公用品、家具及经营所需的其他用品等。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采用建立台账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财务部对集团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发放及使用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督导本办法在集团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集团下属单位仓库保管员负责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发放、建立出入库管理台账。

第六条集团下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中属办公用品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财务部建立低值易耗品资产台账,监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及报废处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依据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使用期限合理安排摊销。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第九条集团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集团统一进行。

目标管理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具体参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必须经需用单位验收合格,由仓库保管员检验收入库后,按规定程序发放使用。

不允许将采购的低值易耗品不经验收入库而由采购人员直接报销后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收到集团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验收入库,严禁一个人同时完成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及发放。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报销时应将经相关领导同意的审批单或报告、发票及入库单提交给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监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报废及处理等行为的实施。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及使用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开具“领料单”。

在用期间由领用人负责日常维护及保养。

在库期间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属于办公用品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发放由办公室负责,并且保管人要落实到具体使用人。

办公室负责建立办公用品台账,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在低值易耗品管理过程中,仓库保管员要认真负责做好领用、退回、注销等每一次动态登记。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报损及处置

第十七条低值易耗品若因使用不当发生损坏或丢失,则由集团财务部核定损失后,开具“物资遗失、损坏赔偿单”由领用人或保管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低值易耗品报废报损要填报“低值易耗品报废报损申请单”,经资产运营部和财务部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集团各独立核算单位间低值易耗品的调拨应由双方按使用年限及新旧程度商定调拨价,经资产部批准,在财务部转账。

第二十条集团资产部、财务部对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

每年12月份要统一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清点工作,发现丢失、损坏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周转材料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具单独建立工具保管账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处轻重处以当事人20—200元罚款。

直管单位(部门)负责人负同等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资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集团下发的有关低值易耗品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保管员管理规定

为提高集团保管员的整体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各级保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管员的招聘、使用、管理

1、保管员招聘由集团人事行政部和资产部共同进行。

经考核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录用。

保管员隶属集团资产部管理。

2、保管员派往各单位工作时,要与所在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由双方领导进行监交。

3、保管员实行垂直平行交叉管理,既人员安排、调动及库房管理工作由集团人事行政部和资产部负责,账目的管理及实物的盘点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下派专职保管人员,绝不允许各单位自行任命,代、兼职保管员必须经集团人事行政部和资产部审批,如有发现单位自行任命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保管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并熟炼掌握物资保管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2、严格物资材料的入库、保管、发放程序,做好台帐记录,对入库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金额等要认真核对,一经发现数量、规格、质量不符的和资料不全的物资应拒绝入库,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及采购人员。

3、库存要经常通风,保持干净整洁,库有的物资应按类别、型号、规格摆放有序。

做到帐、物、卡相符一致。

                                    

4、库存物资的发放要严格审批手续,认真核对计划单内容,按数量发放。

出入库票据要及时报送,按月、季、年做好物资流动报表。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将物资外给或外借它人,否则对当事人2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

5、库存物资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特别要加强对贵重物资和易腐,易变物资的管理。

确因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不良后果,损失严重的、追究保管员一切责任。

6、保持高度警惕性、严防各种各类事故发生。

确因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而酿成事故的(如火灾、触电等)后果自负。

7、保管员对库存材料要定期盘点,及时了解物资动态情况,严禁以旧顶新、以次充好,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当事人50-500元的经济处罚。

8、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规定执行,坚持实物、实量验收、入库,未按实物、实量而履行出入库手续,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

9、保管员同时兼任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耐用消耗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要建立与集团资产部、财务部相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同时也要建立“低值易耗品及耐用消耗品统计台账”。

10、保管员在每月规定时间节点,向计划统计部门报出月份收、支、存报表,向财务部门报出分类别入库单名细及汇总,分用料项目、单位明细及汇总,并听从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三、保管人员培训

1、集团有关部门对新聘保管员要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是:

集团各项规章制度,保管员专业知识。

2、集团资产运营部对在岗的保管人员每年三月份组织一次专业培训,培训内容:

各项制度,保管员专业知识,财务知识,职业道德。

四、保管员的考核

1、各单位保管员由人事行政部,集团资产运营部共同考核,

2、保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有对保管员实行全程跟踪考核的权力和职责,并将其实际工作表现及时反馈给集团人事行政部和资产部。

3、财务部对保管员的业务工作要给予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保管员提高业务水平。

4、集团资产部(保管员的主管部门)有对保管员实行定期考核的职责。

集团资产部每月对所属保管员的工作最少检查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出现问题的保管员有权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集团人事行政部予以辞退。

五、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集团下发的有关保管员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集团资产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仓库管理规定

为了使集团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材料入库

1、物资到货后,由采购员填写的入库单,凭物资采购计划单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认真检验到货物资,审核内容:

厂商、供货商、物资名称、数量、型号、执行标准、合格证、重量、体积、外包装及质价是否相符等。

2、入库检验,一般物资由保管员和采购员共同验收(必要时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经核对无误后,保管员才能在入库单上签字。

入库单一式四份:

采购员一份、财务一份、保管员留存两份(报财务一份存查一份)。

3、固定资产的验收由集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由采购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集团资产员、基层资产员、财务共同参加,经核对无误后各方可签字验收。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不能办理入库,要单独存放,由采购员退货并负责追加经济损失。

5、对于不能进入库房的物资,直接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

(1)、有“材料验收入库单”的保管员要亲自到现场检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直接送现场材料不能填写“材料验收入库单”的,需填写一式两份的“收料小票”或供货商专用“供货清单”。

(a)、采购员能到现场的,采购员、保管员同时在一式两份的“收料小票”上签字。

(b)、采购员不能到现场的,保管员同用料单位指定的专职人员在一式两份的“收料小票”上签字。

(c)、休息或晚间进料,保管员必须到现场验收(按时间长短安排保管员串休)。

(d)、采购员定期根据进料情况,同保管员核对一式两份的“收料小票”,按批次填写“入库单”。

(e)、填写完“入库单”的“收料小票”要盖上作废字样的戳,由保管员把收料小票和入库单装钉在一起备查。

(f)、每月发生一式两份的“收料小票”都要换成“入库单”,不得跨月,发生跨月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3)、“入库单”和“收料小票”不得有涂改,发现有涂改,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4)、甲供材甲方保管员必须到现场验收材料合格后,移交给乙方保管员,乙方保管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证明乙方收到此批材料)。

不能现场填写“入库单”的执行第

(1)项的“收料小票”流程。

6、不论任何理由,办理物资入库单手续不得超过三天,逾期后果由采购人员负责。

7、集团自制的设备、器具,由制造单位填写入库单或验收单,经工程、物资管理单位验收后办理入库。

8、网购和其它方式采购物资由采购员办理入库。

采购员以外人员

采购物资办理入库保管员不予办理。

9、保管员办理材料入库时,在没有收到物资、物品或验收不合格时,不能签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任何人无权要求保管员在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此问题,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直至开除;对下达指令人罚款500元以上,给予降级处分,直至开除。

10、各单位退库材料必须经资产部审批后办理退库手续。

对退库物品,保管员如果不给出具退库手续,每次罚款500元以上,并视为私占。

11、各单位剩余材料要及时返库,造成损失或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12、各单位(部门)物品的调用要履行调拨单手续。

否则,视为私下行为。

对调用双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同时被调用方视为物品丢失按规定进行赔偿。

二、材料出库

1、物资出库必须由领料单位根据材料计划,专人填写领料单,经领料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才能领料。

2、领料人员到仓库领料要听从仓库保管员的指挥,不经保管员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取料。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3、发料前,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核对领料单位材料计划、出库单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明确无误后才能发料,并办理出库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管员拒绝发料。

(1)、计划内的材料不能计划外用。

(2)、料单审批手续不全。

(3)、料单字据不清或涂改。

(4)、未验收入库物品。

5、发料要遵循“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仓库发料原则。

6、发料时领料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核对领出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是否与出库单相符,否则物品发出后,不得更换或退库。

7、施工单位保管员代开领料单,必须由领料人当场亲笔签字后发料,领料单位领导事后需到保管员处在出库单上补签字。

8、施工现场大宗材料月末进行盘点,根据材料使用情况出库,做到月清月结。

9、用料单位要设专人或是保管员认识的人领料,手续不全保管员又不认识人可拒绝发料。

10、发生下列物品要“发新交旧”(首次发料除外)。

(1)各类个人所用工具。

(2)维护日常正当设施所需的配件和物品。

(3)应当“发新交旧”的其它物品。

三、仓库材料保管

1、仓库物品保管要做到“三清”、“两齐”、“四统一”、“十不”、“四号定位”,标识明确。

(1)、三清:

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样品明确。

(2)、两齐:

库容整齐、摆放整齐。

(3)、四统一:

账、卡、物、金额统一。

(4)、十不:

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挥发、不漏、不爆、不混。

(5)四号定位:

按库号、架号、层号、位号存放。

2、库房存放材料应日清月结,坚持实地盘点法,年终进行全面盘点。

3、“盘盈”“盘亏”物品要认真分析原因,严禁“盘盈”多送,“盘亏”克扣。

4、库房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防火水桶、沙箱、防火锹等。

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设专库、专人单独存放、保管。

严防偷盗及丢失。

对于变质、过期的要经过批准集中销毁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汽油、柴油、煤油等油类及空气清新剂、打火机、烟花爆竹等。

有毒有害物品包括:

各种杀虫剂、农药、灭鼠药等。

6、施工现场零星和贵重材料要设临时库房,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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