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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一】
关于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在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宜昌中院在去年调研我市部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我市食品、化工、医药、机械等多个重点产业的数十家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就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知名品牌创建与维护、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打击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度调研。
此次调研既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需要,也是宜昌中院突出能动司法,实施进百村访百企实践活动,加强与辖区企业沟通联络,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宜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水平显著增强,核心技术与品牌效应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
(一)全市知识产权情况的概述
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计注册商标达4838件,其中农产品商标达1858件,集体商标3件,地理标志商标10件,占全省26件的38.5%;全市注册商标中,被认定为宜昌市知名商标的达65件,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达73件,占全省704件的10.4%,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达13件,占全省63件的20.64%,其中行政认定11件,占全省45件的24.4%。
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13803件,全市专利授权量累计达7256件。
申请国外专利实现零的突破,宜化、安琪、三新磷酸向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被评为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第三届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
2010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上,我市的黑旋风锯业、妙奇照明、五峰檀木、湖北新桥、五峰小江炉业5家企业揽获湖北省全部6项专利金奖。
2010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547.3亿,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135.5亿。
2007年12月,我市继成都、武汉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也是全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城市。
2010年6月1日,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之一(市州级城市20个)。
2010年8月26日,我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的32个城市之一,也是湖北省唯一入选的地级市。
2010年,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处理商标案件121件,罚没83万元;查处冒充专利案件21件,立案受理3件专利侵权案件。
自去年11月全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81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54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684件。
2010年,宜昌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5件,其中知识产权特别程序9件,刑事案件1件。
宜昌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表
企业名称年销售
收入年利税
总额专利授予发明专利注册
商标驰名
商标著名
商标知识产权年投入研发
人员
湖北宜化集团410亿31亿74项74项115件1件15件9.8亿436人
三峡全通涂镀板100亿5亿6项06件002000万35人
湖北兴发集团84.3亿6.22亿20项5项11件1件1件1.2亿35人
湖北稻花
香集团73.16亿7.1亿109项5项200件1件2件1500万26人
湖北枝江酒业50亿4.3亿99项4项81件1件1件800万20人
安琪酵母
公司21亿6.2亿266项39项911件1件4件8041万71人
宜昌萧氏
集团11亿0.3亿11项4项30件1件2件1000万50人
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9.3亿0.48亿2项1项2件01件1000万45人
宜昌人福
药业8亿3.9亿6项4项80件03件3300万50人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1.9亿0.37亿4项1项3件002860万109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商业品牌打造、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战场。
近年来,我市企业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制日趋完善,知名品牌与核心技术拥有量大幅上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1、知识产权创新意识普遍提高。
近年来,我市企业规模快速扩张,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工作越加重视,许多企业已将品牌的打造与维护,核心技术的研发、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的打击等工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我市重点企业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建立了集团领导挂帅、技术开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员三级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商标专利的申请、商标的监测、打假维权等工作。
目前,该集团已投入资金近亿元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302件,获准注册200件,申请专利120件,获准注册109件,稻花香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连续七年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0年该商标品牌价值达83.65亿元。
十二五期间,该公司力争再创建4件中国驰名商标。
2、知识产权投入不断增加。
知识产权投入是指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投入的人员、资金等总支出。
近年来,我市企业在核心技术的研发、商标注册和维护,知名品牌的打造、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打击等方面的投入在不断增加。
如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就高达数亿元,2009年,该公司研发投入资金为6亿元,2010年,该公司的研发投入达到9.8亿元,同比增加63%。
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到410亿元,同比2009年提高34.4%。
在其年销售收入有200亿元由其含有专有技术的产品所创造。
目前,该集团公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多元醇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化肥制造商和中国最大的联碱、氯碱化工生产企业,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80位。
3、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上升。
知识产权拥有数量是衡量企业规模实力与竞争优势的重要标准。
近几年,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已初显成效,专利、商标拥有量呈逐年递增的良好态势。
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或单一注册的方式,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1083件,已获准注册商标453件,涉及20余个商标图样,4大类产品;在国内注册商标800余件,其中拥有安琪驰名商标一件,安琪纽特、康普力星、福邦、喜旺4件湖北省著名商标。
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安琪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圈。
该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212件,其中国内94件,国际108件,其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专利一种适合于酒精浓醪发酵的复合酵母及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分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第十届及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4、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激发员工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自主产权创造,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经济效益重要因素。
它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此次调研的企业中,已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的企业达18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有13家,具备省级以上设计研发机构的企业也达到8家。
如湖北兴发集团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和技术中心,分别负责公司的商标管理与专利研发事宜。
同时成立了由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法律事务部、质量管理部、市场部、总经办、销售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为组成成员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维权打假等相关事务。
为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公司成立了一个国家级实验室,一个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该公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不断优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其自主研发的二甲基亚砜废盐和六偏磷酸钠聚合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公司荣获中国化工行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加优化。
企业不仅要强化自主研发、形成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更要通过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成果加以保护,使已形成的技术成果和品牌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此次调研了解,我市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对企业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1)及时申报专利,通过专利法赋予的专有权利和救济手段保护各项技术成果。
(2)在技术研发与合作中,以协议形式界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争议。
(3)与技术人员和其它核心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避免重要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漏。
(4)积极开展对驰名商标的行政和司法认定,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5)通过有效使用行政、司法和中介机构力量,主动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如湖北枝江酒业公司,采取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构筑由公司知识产权办、打假办、售后服务部、销售商家共同配合的严密打假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假冒伪劣公司产品等侵权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长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战略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偏少、创新成果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如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将影响到企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以及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实现形成制约。
(一)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它是企业从长期发展目标出发,结合生产、营销等各环节,对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与保护等问题进行的统筹考虑与谋划。
此次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在此方面做的还不够。
许多企业虽然已意识到品牌建设、自主技术研发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大投入、设立机构、制定制度等措施予以努力,但真正将知识产权发展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与生产经营环节统筹策划考虑的企业并不多见。
大部分企业都未能从自身实际出发,针对品牌建设、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问题,制定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二)自主核心技术总体偏少
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占据行业领域制高点,取得竞争力优势的关键;企业能否独立发展进步,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的核心技术数量总体偏少,不少企业的专利拥有量不足十件,且在已授予的专利当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占比例较大,而真正反映专利水平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
部分企业的发明专利经济价值不高,专利的产业化程度较低,专利资源的浪费与闲置现象严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热衷品牌建设,忽视技术研发,核心技术创新的投入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因为已经在该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掌握部分关键技术,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
三是部分企业因产品生产技术成熟,产品效益可观,不愿在技术改进和创新上努力。
四是部分企业出于对核心技术保密的考虑,不愿将研发的技术申报为专利。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运营,而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只有建立起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
此次调研的企业中,许多企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大多数机构的设置或者依附于公司办公室,或者横跨公司多个部门,不仅组成人员的专业性较差管理效率不高,而且由于机构的层级太低,其权威性和协调性也大打折扣,不能起到相应的管理效果;部分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还有不少企业的技术研发、专利申报、产品推广等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致使研发的新技术不能进行及时申报专利保护,形成的专利又不能迅速转化为产品,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比较低下。
(四)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也是此次调研发现的重要问题。
有企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后,无视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或到其它他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创办同类型企业,并将原企业关键技术或秘密私自使用或带给新企业;部分企业的相关研究人员或合作单位人员,在发表论文和会议讲话等过程中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还有企业对科技创新成果未能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结果被其他后来企业捷足先登,造成企业科研投入的巨大浪费;另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未评估或低估那些已创造效益的专利权、商标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权。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因素,也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还与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不高有着深刻的联系。
(五)知识产权救济手段不够
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救济有三种途径:
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此次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重重困难。
一是企业自身维权取证难、成本高、效果不理想。
当前,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案时间短、地点隐蔽且反复变换,即便被发现,企业也很难掌握上述侵权行为的有价值线索。
二是部分执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对于受害企业反映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提出很多限制条件,致使部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三是部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因诉讼时间长,经济赔偿数额少,受害企业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事赔偿更是很难落实。
四是由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在立案管辖、定罪标准等问题方面存在争议,个别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难以被追究责任。
三、相关建议与措施
针对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强烈持久的创新责任感和自主创新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和价值的首要前提。
建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将创新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来建设,深入到企业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环节。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将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统筹考虑。
通过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召开高层次知识产权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各项有效的激励制度来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二)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
只有在关键技术领域不断有新突破,拥有更多高技术含量的核心技术,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持续竞争的优势。
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核心技术的攻关,创造出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
产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的企业,可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技术研发。
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设立科研中心,引进高水平研究人员,加大奖励力度等措施,来提升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
建议政府部门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
(三)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合理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企业形成创造发展再创造的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
针对我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的问题,建议设立由公司高层领导专门负责的管理机构,机构分设包括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管理、维权诉讼等部门,组成人员由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
建议与相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形成定期沟通的长效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上寻求及时有效的行政司法指导。
建议加大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既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也弥补自身专业技术的不足。
(四)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
行政保护职责主要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承担司法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行使。
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好两种保护方式。
对于侵权范围广、涉及行为人多、时间紧迫的情况,可选择通过行政保护手段进行维权。
反之,可选择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同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起来,主动为企业维权排忧解难。
真正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标准统一、公正高效的联合保护新局面。
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疑难侵权案件的研究,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因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对企业维权带来困难。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二】
核心提示:
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
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专项调研。
一、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现状
(一)案件增长快、影响广
本课题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标准界定为,原告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关联案件。
以湖北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年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196件、4758件、5982件、2560件,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68起4161件、36起1845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比例分别占到该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6.58%、68.34%、69.56%和72.07%(见图一),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
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规模大、被告多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权利人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取批量起诉的诉讼策略,一次性地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
以湖北法院受理的若干系列案件为例:
2011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25起案件中起诉1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2012年,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71起案件中起诉75个被告侵害其著作权;2013年,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且将每款被控侵权商品上的3个商标分别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总数达697件。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湖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至49个的有36起,被告人数在50至99个的有9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见图二)。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往往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情绪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上诉率高,如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汉正街等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侵害其商标权的697件系列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86件之多,上诉率达到84.07%;二是调解难度大,如部分地区的卡拉OK经营者持抱团态度拒绝调解,既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也拒绝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三是文书送达难,相当一部分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四是被告的对抗情绪严重,众多被告基本上是作品的终端使用者或产品的终端零售商,往往认为自己也是侵权作品或产品的受害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有意选择经营获利最少且诉讼能力最弱的终端使用者或零售商起诉,却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有悖情理。
二、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特点
(一)被告人数的群体性
传统的群体性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类型。
这些群体性诉讼一般是原告为数众多而被控侵权或违约的被告只有一个(或是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故而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
但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来说,一般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告只有一个,被控侵权的被告则为数众多,但因被告侵权行为各自独立,人民法院只能分别立案、分案审理。
(二)发现侵权的主动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度分散,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往往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而主动发现侵权,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基于被动发现侵权或违约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四)商业维权的普遍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不再亲自从事维权和诉讼活动,而是以各种授权的方式将权利许可、转让或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职业律师行使。
商业化维权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其消极作用则在于诉讼牟利的动机较强,少数权利人会采取放水养鱼甚至不惜采取引诱侵权的手段,这也是被告对抗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流转,其权利并不必然归属创造者,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与认定。
例如,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分歧较大,在单独的个案审理中,这一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一旦涉及到群体性诉讼,各地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矛盾就立即凸显出来。
如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在全国各地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其《外婆的澎湖湾》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系列案件,有的法院支持了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中的一项或是几项权利,有的法院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至于叶佳修作词作曲的部分歌曲,因各地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未举证证明享有著作权。
此类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及众多被告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也容易成为引发不满的导火索。
(二)调判难以结合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要求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判断。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院为避免案件被改判,权利归属争议越大反而越加强调解的现象,以至于部分案件在原告并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以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容易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为避免颠覆性判决而将错就错,在后续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明知原告不享有权利却仍然判决其胜诉;二是在同一批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以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其他案件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利益难以平衡
在商业维权的诉讼模式下,维权有时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网吧、卡拉OK等多个行业的案件中,维权本身就是迫使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手段,部分原告甚至坚持将案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涉案的侵权赔偿款捆绑在一起调解。
人民法院如果脱离基本国情盲目地拔高经济赔偿标准,必将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水涨船高,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的获利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均难以确定,这需要人民法院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信
1.统一裁判尺度。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是一批各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案件的集合,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的一致性,对于分属不同被告但侵权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应避免出现重大差异,防止因同案不同判激化社会矛盾。
2.加强案例指导。
典型案件的裁判往往会产生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具有规范引导的重要功能,比起个案的调解更加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
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