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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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作业指导书
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作业指导书
1 作业范围
为保证架空配电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 引用标准
GB50173-92《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作业程序
3.1 流程图
3.2作业步骤
3.2.1现场勘察
3.2.1.1工程在开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
3.2.2施工方案
3.2.2.1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3.2.3原材料准备及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3.2.3.1施工方案确定后,应根据施工方案编制材料计划。
3.2.3.2原材料及器材备好后应做好检验。
3.2.3.3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以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3.2.3.3.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3.2.3.3.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3.2.3.3.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3.2.3.4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4.1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3.2.3.4.2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3.2.3.4.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3.2.3.4.4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3.2.3.5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3.2.3.6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3.2.3.7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
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3.2.3.8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
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3.2.3.9金具组装配合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9.1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3.2.3.9.2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3.2.3.9.3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3.2.3.10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0.1瓷件与铁件组合无不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3.2.3.10.2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2.3.10.3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3.2.3.11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1.1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3.2.3.11.2放置地平面检查,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3.2.3.11.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3.2.3.12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2.1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3.2.3.12.2应无纵、横向裂缝。
3.2.3.12.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3.2.3.13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纵向裂缝等缺陷。
3.2.3.14采用岩石制造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不应使岩石结构的整体性受到破坏。
3.2.4根据施工方案进行定位。
3.2.5基坑开挖及基础埋设
3.2.5.1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
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3.2.5.1.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3.2.5.2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100mm/-50mm。
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3.2.5.3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3.1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3.2.5.3.2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3.2.5.4电杆基坑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
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3.2.5.5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5.1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3.2.5.5.2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
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3.2.5.5.3与电杆连接就紧密。
3.2.5.6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6.1土块应打碎。
3.2.5.6.2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500mm应夯应一次。
3.2.5.6.3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3.2.5.6.4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
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3.2.5.6.5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马道)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层。
3.2.5.7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电杆组立及附件安装
3.2.6.1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
当设计无要求时,下端可不封堵。
3.2.6.2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2.1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
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铅印。
3.2.6.2.2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3.2.6.2.3钢圈应对齐找正,蹭留2-5mm的焊口缝隙。
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口不应大于2mm。
3.2.6.2.4焊口宜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
点焊所用焊条牌号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牌号相同。
3.2.6.2.5当钢圈厚度大于6mm时,应采用V型坡口多层焊接。
多层焊缝的接应错开,收口时应将熔池填满。
焊缝中严禁填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3.2.6.2.6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风图4.0.2)。
表4.0.2 焊缝加强面尺寸(mm)
项 目
钢圈厚度s(mm)
<10
10-20
高度c
1.5-2.5
2-3
宽度e
1-2
2-3
3.2.6.2.7焊缝表面应呈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折皱、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缝。
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且不应超过圆周长的10%。
3.2.6.2.8雨、雪、大风天气施焊应采取妥善措施。
施焊中电杆内不应有穿堂风。
当气温低于-20度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为100-120度。
焊后应使温度缓慢下降。
严禁用水降温。
3.2.6.2.9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3.2.6.2.10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2.10.1钢圈的应小于140mm;
3.2.6.2.10.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2.6.2.10.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3.2.6.3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3.2.6.4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4.1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3.2.6.4.2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3.2.6.4.3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3.2.6.5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昆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3.2.6.6双相立好后应正直。
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6.1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3.2.6.6.2迈步不应大于30mm。
3.2.6.6.3根开不应超过±30mm。
3.2.6.6.4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接应牢固。
横隔梁安装后,应保持水平;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
3.2.6.7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7.1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间不应有间隙。
3.2.6.7.2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3.2.6.7.3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
3.2.6.8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8.1对立体结构:
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3.2.6.8.2对平面结构:
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蹭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3.2.6.9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90。
转角杆(上、下)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3.2.6.10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0.1横担端部上下歪斜不应大于20mm。
3.2.6.10.2横担端部上左右歪斜不应大于20mm。
3.2.6.10.3双杆的横担,横担与电杆连接处的高差不应大于连接距离的5/1000;左右扭斜不应大于横担总长度的1/100。
3.2.6.11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1.1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mm。
3.2.6.11.2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
-15。
;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
3.2.6.11.3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装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瓷横担应装在支架的外角侧)。
3.2.6.11.4全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3.2.6.12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2.1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3.2.6.12.2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3.2.6.12.3悬式绝缘子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2.4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3.2.6.12.5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
当有特殊因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3.2.6.12.6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
两边线应由内向外,中线应由左向右穿入。
3.2.6.12.7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3.2.6.13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
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应为30。
-60。
。
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3.2.6.14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
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
拉线坑宜设防沉层。
3.2.6.15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5.1安装后对地平面夹角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5.2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3度
3.2.6.15.3特殊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15.4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3.2.6.15.5跨越道路的拉线,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3.2.6.15.6当采用U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5.7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3.2.6.15.8线夹舌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2.6.15.9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3.2.6.15.10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和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3.2.6.15.11UT型线夹或花蓝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3.2.6.16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6.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3.2.6.16.2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
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最小缠绕长度
钢绞线截面(mm2)
最小缠绕长度(mm)
上段
中段有绝缘子的两端
与拉棒连接处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200
150
250
80
35
250
250
200
250
80
50
300
300
250
250
80
3.2.6.17采用拉线柱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7.1拉线柱的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7.2采用坠线的,不应小于拉线柱长的1/6;
3.2.6.17.3采用无坠线的,应按其受力情况确定。
3.2.6.17.4拉线柱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10。
-20。
。
3.2.6.17.5坠线与拉线柱夹角不应小于30。
。
3.2.6.17.6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线柱顶端的距离应为250mm。
3.2.6.17.7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3.2.6.18当一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3.2.6.19采用镀锌铁线合股组成的拉线,其股数不应少于3股。
镀锌铁线的单股直径不应小于4.0mm,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3.2.6.20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的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2mm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
5股及以下者,上端:
200mm;中端有绝缘子的两端:
200mm;下缠150mm,花缠250mm,上缠100mm。
当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
3股不应小于80mm,5股不应小于150mm。
3.2.6.21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05mm。
3.2.6.22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22.1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且设有防沉措施。
3.2.6.22.2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
3.2.6.22.3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3.2.7导线架设
3.2.7.1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3.2.7.2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
3.2.7.2.1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3.2.7.2.2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3.2.7.2.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
注:
1、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当单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论。
3.2.7.3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3.1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6.0.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导线类别
损伤情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3.2.7.2条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时
以补修管补修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3.2.7.2条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7%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钢芯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时
以补修管补修
3.2.7.3.2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3.2.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完整;
3.2.7.3.2.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与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2.7.3.2.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2.7.3.3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3.3.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3.2.7.3.3.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
3.2.7.3.3.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
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3.2.7.3.4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3.4.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3.2.7.3.4.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20mm处;
3.2.7.3.4.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3.2.7.4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3.2.7.4.1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3.2.7.4.2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3.2.7.4.3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3.2.7.4.4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3.2.7.4.5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3.2.7.5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钢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丝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
7
不允许
断1股
断2股
19
断1股
断2股
断3股
3.2.7.6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3.2.7.7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7.1接续管不小于95%。
3.2.7.7.2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3.2.7.8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2倍。
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3.2.7.9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9.1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3.2.7.9.2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表6.0.9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导线型号
压接口
压接尺寸
D(MM)
钳压部位尺寸(MM)
a1
a2
a3
铝绞线
LJ-16
6
10.5
28
20
34
LJ-25
6
12.5
32
20
36
LJ-35
6
14
36
25
43
LJ-50
8
16.5
40
25
45
LJ-70
8
19.5
44
28
50
LJ-95
10
23
48
32
56
LJ-120
10
26
52
33
59
LJ-150
10
30
56
34
62
LJ-185
10
33.5
60
35
65
钢芯铝绞线
LGJ-16/3
12
12.5
28
14
28
LGJ-25/4
14
14.5
32
15
31
LGJ-35/6
14
17.5
34
42.5
93.5
LGJ-50/8
16
20.5
38
48.5
105.5
LGJ-70/10
16
25
46
54.5
123.5
LGJ-95/20
20
29
54
61.5
142.5
LGJ-120/20
24
33
62
67.5
160.5
LGJ-150/20
24
36
64
70
166
LGJ-185/25
26
39
66
74.5
173.5
LGJ-240/30
2×14
43
62
68.5
161.5
3.2.7.9.3压接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mm,导线端头绑线应保留。
3.2.7.9.4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3.2.7.9.5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3.2.7.9.6压接后拉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3.2.7.9.7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3.2.7.9.8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1.0mm;钢芯铝绞线钳接管为±0.5mm。
3.2.7.10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7.1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当采用缠绕方法连接时,连接部分的线股应缠绕良好,不应有断股、松股等缺陷。
3.2.7.12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3.2.7.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