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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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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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合同法基本原理
1.合同的概念(定义、特征4个)(了解)
合同:
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为一定目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1)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执行力。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个)(了解)(P36)
平等、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合同严守、鼓励交易
3、合同的分类(7个角度)(掌握)P33
(1)按合同表现形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2)按给付内容和性质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3)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责任,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4)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以递交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6)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7)按照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概念、成立的条件)(熟悉)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合同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阶段宣告结束。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考虑缔约能力)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①合同当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对于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②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5、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6、构成要约的条件5个(掌握):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和完整(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掌握)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发出后送达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相同之处在于:
两者都是要约发出之后新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对原要约的整个废止,也可以是对原要约内容的补充、限制和变更;它们都是在原要约承诺之前作出,其目的在于避免受要约人行使承诺权,产生合同关系。
不相同之处在于: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生效,因而本质上是阻止即将生效的要约产生拘束力;而要约的撤销是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这时要约已产生法律约束力,撤销的目的在于阻止要约转化为合同,发生合同拘束力。
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掌握)
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9、承诺的概念(熟悉):
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10、承诺的生效(掌握)
(1)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
只有受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只能由受约人发出。
受约人以外的任何人向要约人发出的都不是承诺而只能视为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是指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是向特定人即要约人发出的,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应在确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则视为承诺迟到,或者称为逾期承诺。
一般来说,逾期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非法律条文;法律解释
(5)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要求受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6)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如果要约要求承诺采取某种方式作出,则不能采取其他方式。
如果要约未对此作出规定,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
11、承诺的方式(熟悉):
指受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采取何种形式作出,则承诺人必须按照规定发出承诺。
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受约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出承诺:
①通知②行为
12、承诺的生效时间(熟悉)
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是,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2)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按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3、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熟悉)
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
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①对非主要条款作出了改变;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
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
③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
14、合同的形式与主要条款(熟悉)
合同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格式条款VS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5、合同生效的概念(熟悉)
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效果的时间界点。
合同生效之后,在失效之前,合同的效力持续发挥作用,具有法律拘束力,称为有效合同。
1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4个(掌握)(亦可见课本P46)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
(1)两者性质不一样。
前者是一个事实问题,着眼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一致。
后者是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过程,即对当事人意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
(2)两者的评判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评判标准: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合意;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
按照法定条件判断。
(3)两者的时间起点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前因)之日也就是合同生效(后果)之日,两者是吻合的;在有些情况下,合同生效因受到国家意志表达上的时间限制,而出现时滞。
(4)两者的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为法律的价值判断提供了素材,其效率状态是多样的,且尚未取得履行的依据;合同生效为当事人提供了履行上的依据,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17、合同生效的要件(掌握)(一般要件、特殊要件)
18、无效合同的概念
(1)定义(熟悉)
(2)法律特征(掌握)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
(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3)合同自始无效。
19无效合同的类型(熟悉)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可撤销合同的定义与特点(熟悉)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见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自始消灭的合同。
特点: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合同的撤销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可以维持原合同保持不变。
21、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掌握)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掌握)
相同点:
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同点:
(1)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
可撤销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而无效合同的内容明显违法。
(2)当事人权限不同。
前者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无效合同始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无权选择处置合同的方式。
(3)期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即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属于法定无效,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2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制裁有过错方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③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④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⑤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⑥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3、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熟悉):
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4、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掌握)
(1)违法原因不同。
前者则是由于当事人缺少缔约能力、代理人资格、代表人资格及处分能力造成的。
后者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处置方式不同。
对于前者如果权利人确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后者由于其违法性,合同自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影响程度不同。
前者影响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后者违反的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5、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掌握)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有效
可撤销合同:
产生法律效力→撤销权人申请→无效合同
权利人对这两种合同的作用力正好相反:
前者是合同生效;后者使合同无效。
26、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熟悉)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⑤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27、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了解)
28、合同履行的原则(了解):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实际履行
29、合同履行中的义务(了解):
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30、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了解)
⑴空缺条款的含义:
它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构成影响,只是给履行带来困难;空缺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特点及其他情况,具有可以弥补的合理基础。
⑵空缺条款的弥补顺序“约定---推定---法定”
31、同时履行抗辩权(掌握)
①含义: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②构成要件:
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互负义务期限届满;有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
32、后履行抗辩权(掌握)
①含义: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人为保护自己的到期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债务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②构成要件:
双方互负义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互负义务期限届满;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
33、不安抗辩权(掌握)
①含义:
亦称保证履约抗辩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债务之前或者履行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将不会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先履行债务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②构成要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有不履行债务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
③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④不安抗辩权的付随义务:
通知义务、举证义务
34、合同保全的含义(熟悉):
为防止合同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导致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实现债权。
35、代位权(掌握)
①含义:
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②构成的要件:
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消灭或丧失危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三方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
胜诉时,代位受领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
行使结果和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人:
无论谁形式债权,均不影响其利益。
36、撤销权(掌握)
①含义: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的积极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②构成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法定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③法律效力:
债权人:
有权代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或返还财产,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领履行。
债务人:
其行为被撤销后,行为将自始无效。
第三人:
若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若受领了财产应该返回,否则折价赔偿。
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7、合同的变更(了解)P63
(1)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以既有的合同为基础;发生在既有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更改,并不影响既存的合同的有效存在。
(2)合同变更的方式:
协议变更、法定变更。
38、合同的转让(了解)
(1)含义和法律特征:
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或者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相应地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质是在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使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位移。
合同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化为合同的转让
39、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
(1)含义:
合同终止是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中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合同终止的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0、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
简称违约,指“由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任何义务。
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等形式。
41、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的区别(掌握)
(1)产生的根据不同。
违约责任:
基于有效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义务;缔约责任:
基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在缔约合同过程中产生。
(2)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
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
缔约责任:
赔偿损失(3)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
具有任意性和法定性双重特征;缔约责任:
法定性(4)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
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缔约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未能增加的利益
42、违约行为构成要件(掌握)P77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而异):
①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因果关系)②违约金责任形式(事先约定违约金、约定符合法律规定)③强制实际履行(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可以继续)
43、违约行为的种类(熟悉)
(1)预期违约。
也称先期违约,指履行期间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拒绝履行)(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提前履行)
44、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熟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价格制裁
45、合同纠纷的解决(掌握)
第3章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1、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了解):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掌握)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4)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进行招标。
总投资虽然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也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掌握)
1)公开招标:
①特点:
一切有资格的潜在的投标人均有同等的机会。
②优点:
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选到满意的中标人。
③缺点:
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工作量大、耗时长、费用高,有可能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
(2)邀请招标:
①优点:
招标工作量少,周期短,费用少,合同履行有保证②缺点:
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可能会没有被邀请到
4、工程建设招标分类(了解)
按承包范围和内容分类:
(1)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3)工程建设施工招标(4)设备、材料招标(5)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按招标方式分类: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6、招标投标程序(掌握)
见PPT,或课本P102
7、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审批手续;
(2)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5)施工现场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应满足“三通一平”的开工条件。
8、施工资格预审(内容)(掌握)
(1)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
(2)财务报表;(3)人员报表;(4)施工单位设备情况;(5)近几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6)在建工程项目调查;(7)分包计划及分包商的资信、能力与业绩;(8)其他资格证明。
由承包商自由报送所有能表明其能力的各种书面材料。
10、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掌握)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招标文件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技术规范(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1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点(投标与履约担保)
(1)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成败的关键;决定了能否选到价格较低、素质优秀的队伍;是编制招标文件的重点
(2)工程量清单。
①按供工程量清单②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及暂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3)质量与工期要求。
要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如有特别要求应注明验收标准,并明确费用补偿。
(4)投标与履约担保。
①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方式。
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②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银行保函(5%)或履约担保(10%)(5)合同协议条款的拟定。
影响报价的条款,如工程款支付、保修、保险等,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施工投标的主要工作(熟悉)
(1)研究招标文件。
重点研究投标者须知、工程范围、合同条款、设计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
(2)调查投标环境。
①工程的性质及与其他工程之间的关系;②工程地形、地质、地貌、气候、交通、电力、水源等情况;③工地附近有无可利用的条件;④工地所在地的社会治安情况。
(3)制订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投标报价的一个前提。
①选择和确定施工方法②选择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③编制施工进度计划(4)确定投标策略。
13、报价的计算
见PPT例题①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②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14、报价技巧(掌握):
⑴不平衡报价;⑵增加建议方案;⑶多方案报价法;⑷突然袭击法;⑸先亏后盈法
15、投标文件编制
(1)投标函
(2)技术标书(3)投标保函(4)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反应投标人资信、能力、业绩方面的证明材料
16、施工招标评标(熟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17、废标的规定(掌握)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8、勘察设计招投标与管理(了解)
19、建设监理招投标与管理(了解)
第6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的概念(了解):
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施工合同的特点(熟悉)
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2)建筑产品和生产的单件性(3)一次性投资额较大2.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1)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
(2)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对安全施工等内容作了规定。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结构复杂、体积大、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等因素使得工程施工周期较长。
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1)对合同主体监督的严格性
(2)对合同订立监督的严格性(3)对合同履行监督的严格性
3、施工合同的订立(熟悉)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2.订立施工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4、新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