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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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民诉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制度55555555555
A、非讼程序。
B、确认婚姻效力、收养效力。
C、执行程序。
一、基本原则(民诉特有的):
1、诉讼权利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对外
3、自愿、合法进行调解:
适用于各个阶段。
三个例外:
〓
调解必经的情形:
A、离婚;B、简易程序6种(见简易程序)。
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4、辩论原则:
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5、处分原则:
可以行使诉权也可以放弃。
(法院进行监督)
6、检察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般适用合议制。
下列适用独任制:
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
1、合议庭组成:
①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中院、再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③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
④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其不参加则指定他人担任;
⑤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2、审判委员会:
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回避制度:
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而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申请。
(行政赔偿请求权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是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1、适用范围:
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1)厉害关系;
(2)影响公正。
(与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姻亲、同事和师生关系也回避。
)
3、决定权: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效果:
A、在作出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刑诉中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
B、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C、不管是否决定回避,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原来进行的仍有效。
5、三日内不服决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
(三)、公开审判:
一般都公开但以下例外:
1、一律不公开:
A、涉及国家秘密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法定其他情形。
2、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A、商业秘密;B、离婚案件。
(四)、两审终身制:
例外:
1、最高院一审;
2、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
3、不得上诉之裁定。
第二章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即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院与仲裁机构:
A、法院主管范围比仲裁广泛:
仲裁主管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B、仲裁一裁终局:
裁决后就同一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2、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法院优先,但双方当时均请求行政机关的,可由行政机关处理。
二、管辖概述:
(一)、管辖恒定:
以原告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
双方均为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
2、海事法院:
A、港口作业;B、油污以及海域污染;C、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3、铁路法院:
A、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延伸服务;B、铁路侵权纠纷;C、铁路系统内部经济纠纷。
(三)、级别管辖:
区别刑诉、行政诉讼。
1、中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③最高院确定的a、专利纠纷;b、商标;c、海事、海商。
④涉及域名侵权的;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申请撤销冲裁裁决的。
2、最高院:
A、全国重大案件;B、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例外在原告住所地:
(1)对不在中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一方注销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正在被监禁、劳教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劳教、监禁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劳教监禁1年以上由被告监禁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若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
(5)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管。
(6)中国公民一方国外,一方国内,无论谁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
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7)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地区,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被告为法人组织的(包括合伙企业),由其住所地(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若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几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个人合伙的由各个合伙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只能变更地域管辖,不得改变级别和专属管辖。
6、指定管辖:
移送、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7、管辖权异议:
(1)主体:
必须是本案当事人。
第三人不能(区别于行政诉讼)。
独立第三人也不可。
(2)期间: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是)
过期不提则没有救济途径了,二审、申诉也不行。
(3)后果:
成立---裁定移送有权法院;不成立---裁定驳回—不服—在10日内上诉。
(4)例外: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起诉,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准许后,对方当事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后果:
成立----裁定驳回起诉。
8、管辖权争议应逐级上报共同上一级指定-----上级可以指定争议法院也可指定其他法院,在解决日前有法院抢先判决的,上级法院可以撤销或者提审。
9、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若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0、合同约定履行地而实际在他地履行的,以约定履行地法院为有管辖权;但双方合意确定改变实际履行地的,以实际履行地。
第三章诉
一、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
(1)只确认关系,不要对方履行义务;
(2)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有争议;
(3)原告有利益须保护。
2、给付之诉:
可能保护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内容,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3、变更之诉:
A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B法律关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
二、反诉:
1、条件:
(1)在本诉进行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2)须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且其有管辖权;
(3)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2、审理:
原则上合并审理,可有例外。
3、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应当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
三、诉的合并、分离
1、合并:
(1)主体的合并:
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或数被告。
(2)客体的合并: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多个诉或反诉与本诉合并。
2、分离:
第四章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序号
区别点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1
诉讼标的不同
共同的
同一种类的
2
诉讼请求数量不同
一个
数个
3
是否可分
不可分
可分
4
是否须经当事人同意
不须
须经同意
二、诉讼代表人:
1、人数为2-5人(行政诉讼为1-5人),每位可委托1-2人作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3、分类:
(1)人数确定的:
适用于必要和普通共同诉讼;只能选不能指定诉讼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
仅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
可以指定诉讼代笔人。
选不出的话,必要共同诉讼则须亲自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4、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未参加登记的,不影响其实体权利。
5、裁判效力:
A.对登记的,有拘束力;
B.对未登记的,有预决效力:
即其若在法定期间起诉,法院认为诉求成立则裁定适用而不须另行判决。
6、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情形:
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不适合做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③法院认为其他的。
三、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加条件:
A.有独立请求权;B.本诉正在进行;C.以起诉方式参加。
(2)撤诉问题:
A、第三人撤诉不影响本诉。
B、本诉原告撤诉,则以有独三作原告,原案中原被告作被告另行进行诉讼;C、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加条件:
A、与案件处理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B、诉讼正在进行;C、自己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
(2)无独三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但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若被判承担实体义务,有权上诉;若原告和被告调解涉及无独三承担实体义务,则应当有其参加。
3、应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诉讼,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诉讼,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代位诉讼中,债权人与次债务人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可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诉讼,可列债权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合同一方转让权利义务,另一方与受让人之间诉讼可列出让方为第三人。
4、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无独三:
(通知不行,但其可以自己申请参加)
(1)与争议表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的一方当事人;
(3)已经履行义务或依法取得一方当事人财产并给付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4)产品质量纠纷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A、证明其已经提供合格产品的人;B、案件中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C、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供货者。
第五章民事证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书证:
有证据证明文书确为对方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依证据规定第75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了解案情,具有正常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
1、单位可以作证(但在具体案情中应该考虑单位的感知和表达能力)。
区别于刑事诉讼。
2、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以下情形确有困难经法院准许后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A、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B、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C、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D、不可抗力;E、其他情形。
四、鉴定结论:
1、启动方式:
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申请。
自行鉴定。
2、程序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