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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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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部门:

□管理者代表□文控□业务部□采购部□工程部

□工模部□生产部□品管部□仓库□行政部

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进公司发展,依照国家关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要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团队和个人,公司予以奖励;对违背安全生产制度和详细管理规定(含操作规程)(下同)导致事故责任者,要予以严肃解决,触及法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如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各系统总监任委员构成。

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其重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保密工作及安全教诲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办法和劳动保护筹划。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生产总监任组长,寻常事务授权安保部负责完毕。

其重要职责是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解决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其重要职责是贯彻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安全教诲工作实行与监督检查。

   生产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重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行与监督检查生产场合安全生产、安全教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报告安全生产真实状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各生产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对班组寻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搞好。

其她部室视状况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详细管理规定,爱护生产、工作工具、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状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教诲与培训

   第七条 对新职工、暂时工、实习人员,必要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干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变化工种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诲才干上岗。

   第八条 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关于部门考核获得合格操作证后,才干准其独立操作,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诲。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合

   第九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要对的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规定陈旧设备,应有筹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行年检。

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记。

压力容器上重要安所有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要良好,并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办法;有易燃易爆危险工作场合,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合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要符合相应防护级别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安全附件,必要同步引进,引进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内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要安排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简称三同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完毕状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人力资源(劳资)、总务(卫生)、安保等部门和工会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批准而强行施工、投产,要追究关于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场合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洁。

有毒有害作业,必要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要结实、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光线;为生产所设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动场合,必要采用相应有效防护办法。

   第十八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背作业规定并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解决。

   第十九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原则。

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五章 化学试剂管理

   第二十条 化学试剂储存由专人负责,依照不同试剂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禁止氧化剂与还原剂放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领用化学试剂时,应经领用人所在部门主管和化学试剂管理部门主管批准方可领取,领用时须做好记录。

较大数量领用须经技术总监批准。

腐蚀类刺激药物,取用时应戴胶皮手套,瓶子较大时,搬运中必要一手托住底部,一手拿住瓶颈。

   第二十二条 未用完化学试剂,应及时退回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放置。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在化验时必要严格遵守《化学分析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止为主”安全思想。

   第六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运送、贮存、使用、废品解决等,必要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贮存地点,要禁止烟火,要严格消除也许发生火灾一切隐患。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要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作业过程中必要采用妥善防护办法,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规定和职业危害防止与治疗

   第二十六条 依照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原则按照《国营公司职工个防护用品发放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各部门必要教诲职工对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原则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卫生防护办法,不断改进劳动条件。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安委会并视状况调节其工作岗位,同步作出治疗或疗养决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有毒有害工作。

   第八章 检查和整治

   第三十条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部室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证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检查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要及时整治,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治要及时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基本上,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详细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办法贯彻,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可以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

   (五)持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安生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明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详细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违背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总结、创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予采纳推广应用。

   (五)发现重大危险状况,及时采用有效办法排除,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员工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自己应尽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导致事故,视情节和所导致损失限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议,按《员工奖惩制度》予以惩罚。

   

(一)不执行关于安全规章制度和详细规定。

   

(二)对也许导致重大伤亡险情和隐患,不采用办法或办法不力。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她人安危,强令她人违章作业。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

   (五)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引,放任自流。

   (六)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

   (七)违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八)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

   (九)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

   (十)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

   (十一)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

   第十章 事故及解决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及时向关于部门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对发生事故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予以重惩。

   第三十八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工作受到破坏状况均为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涉及如下几种状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上级暂时指定或批准工作任务而导致伤、病或死亡。

   

(二)在紧急状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导致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上级批准在其她场合工作时而导致负伤或死亡。

   (四)公司用餐食物中毒引起疾病、死亡。

   (五)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导致死亡。

   (六)乘坐我司机动车辆办公、出差和乘坐我司指定车辆上下班,所乘坐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意外事故,导致负伤或死亡。

   (七)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负伤或死亡。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依照《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工伤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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