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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策略研究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策略研究

  摘要: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对于它的研究和实践仍未取得进展。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确立目标、顶层设计、政策保障、建立渠道和创新组织形式等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职业教育;教育体系;普通教育;继续教育;融合

  作者简介:

张成涛(1979-),男,山东平度人,淄博职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

G7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7518(2015)10-0037-06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的出台,国家明确将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破解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瓶颈的首要任务。

目前,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与实践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形成了千帆竞渡、百舸争流的局面。

从现实来看,不同任务的进展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衔接任务已经启动并取得了进展,而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任务仍未开展,原因涉及多个方面,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人们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缺乏相应的研究,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对此项任务的开展仍然没有成熟的思路。

如若此项任务不能及时开展有可能会影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整体进程,这是值得研究者重点探讨的问题。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将教育体系分为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文中的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实际上是指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继续教育体系的融合,文中为表述方便而采用此种表达方式,后文不再赘述。

在本文中,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是指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进行系统地设计,使其能够有机地内嵌于教育体系,进而使教育体系产生聚合效应。

本文旨在为职业教育融入教育体系提供宏观的框架性指导,而职业教育融入教育体系的具体方法、措施将在后文继续探讨。

  一、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在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上承普通教育,下接继续教育,且职业教育的终身一体化、职业教育的开放沟通均离不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的融合。

因此,《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将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

因此,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必要性可通过论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教育体系的关联性进行确证。

  

(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教育体系改革的支撑

  作为教育体系重要支柱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密不可分,虽然职业教育可自成体系,但它仍属教育体系的子系统,其发展离不开教育体系的资源支撑。

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其“三大支柱”包括基于学校的职业教育、基于工作场所的职业教育和基于社会的职业教育[1]。

这三个支柱的发展均离不开教育体系的支撑,例如,职业教育的生源来自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毕业生的部分出口在于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纵向延伸的领域是继续教育。

实际上,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与融合,“从横向融通的角度考察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普职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流动障碍,且融通性不足。

普职之间的流动呈现出较明显的单向性,即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流动容易,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流动困难”[2];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维度审视,我国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终身教育体系只包含非正规和非正式教育”[3],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间未建立实质性的联接,职业教育仍未进入终身教育体系的序列[4]。

因此,教育体系难为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有效的支撑。

  为解决以上痼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职业教育贯穿终身教育理念”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目标。

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动力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育体系的整体性改革,如果教育体系不进行改革,仅职业教育自身进行改革,其动力与活力难以得到激发和释放,这样的改革最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教育体系改革的托举。

  

(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教育体系改革的题中之义

  职业教育包含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等层次,其生源主要来自普通教育;并且它与普通中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均存在着交叉与融合。

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的母体,教育体系的变革内在地包含着职业教育的改革,因此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与教育体系改革过程同步。

现代教育体系的构建应遵循终身教育和面向职业的核心理念,涵盖从教育理念到实践的全方位改革。

从现实来看,现代教育体系的改革发轫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历史地成为现代教育体系构建的推动力量,而且成为了现代教育体系构建的先行者。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与教育体系改革应作为同一进程的不同方面来协同开展,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理所当然地成为两者的结合点与抓手。

  (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教育体系的融合顺应了现代教育改革的趋势

  从大职业教育观来看,职业教育实际上已被拓展为“通过工作的教育(educationthroughwork)”、“关于工作的教育(educationaboutwork)”以及“为了工作的教育(educationforwork)”。

我们关注“为了工作的教育”,却忽视了“通过工作的教育”和“关于工作的教育”[5],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各级各类教育都是面向职业的,由于各级各类教育对象和任务的差异,它们与职业的距离也不相同。

职业的教育不仅应该发生在职业学校,还应该发生在普通教育学校,缺少这些教育,普通教育学生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培养无疑是不完整的[6]。

因此,教育体系的改革应融入职业的元素,贯彻大职教观和终身教育的理念,实现职业与教育的融合将成为现代教育改革的趋势,这就需要打破教育与职业“两张皮”的状态,进而建立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和普通教育贯通的渠道。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二、职业教育体系与教育体系的融合缺乏实现的路径

  目前,职业教育尚未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形成有效地衔接与融通的现状已在前文论证。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需要多个途径的共同作用:

其一,国家层面应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进行顶层设计,并出台政策和制度为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提供强劲的推动力和保障;其二,地方政府为配合国家的政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其三,理论界的深入理论研究,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和推动实践的开展。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按常理说应获得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但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理想与现实间仍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主要表现在:

已有政策文本只是从目标层面提出了职业教育应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进行沟通,至今未见到更加具体的说明与要求;更未见到具体的配套制度、措施和具体的实践行动。

目前的理论研究难以对实践产生实际性指导,学者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体系的子系统,与教育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

”[7]“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是教育体系的两大子系统。

职业教育体系与教育体系的关系,主要就是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的关系。

”[8]“职业教育应作为第一个融入终身教育体系的教育类型”[9],这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建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如出一辙。

此外,已有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途径的探讨。

其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的途径研究,普职沟通应在“以人为本”的教育性价值统领下,为学生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多样的发展途径选择[10]。

在高中阶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衔接,例如,通过建立综合高中或者通过课程整合来实现。

其二,研究国外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例如德国的双轨制和英国的单轨制等形式,并对国内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因此,上述的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所需要的三个途径均未产生实效,融合途径的建立需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加以推动。

  三、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策略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涉及教育体系的整体性变革,加之涉及三种类型教育的协同改革,此项任务开展的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策略进行探讨,是推动体系融合的内在要求。

  

(一)厘定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内涵是前提条件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应涵盖职业教育的所有阶段。

从教育阶段进行划分,职业教育可分为职业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

职业启蒙教育主要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开展;职业准备教育主要是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则是为已就业者胜任新的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后续教育[11]。

这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融合的依据。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已成为国际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年)》将教育分为9个等级,其中从第2级(相当于我国的初中阶段)到第8级(相当于我国的博士阶段)教育的每个阶段都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分类[12]。

因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应实现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覆盖。

职业启蒙教育重点与基础教育融合,职业准备教育主要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融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需贯彻“教育为职业服务”的理念,通过课程设置、学分转换和证书互认等途径实现。

  目前,相对于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来说,继续教育的地位仍然弱势,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融合鲜有提及。

实际上,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交集的重心在于职业继续教育,应以职业继续教育为核心开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融合,为个体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服务。

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融合应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框架内进行,将职业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的序列,实现与继续教育的深度融合。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涵盖了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职业教育与各级各类教育间均应预留接口,通过建立通道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衔接。

本文研究的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是通过重新梳理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间的关系,彻底改变不同类型教育间游离、松散或断裂的状态,恢复各种类型教育间内在的有机联系,将各类教育整合成为一个有机体,使它们既是独立发展的版块,又可以实现衔接、沟通与互动。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终极目的是为个体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教育服务,能为个体提供从职业选择到职业生涯发展的全程服务,既能满足个体的所有学习需求,又能减轻个体的重复性学习负担。

  

(二)顶层设计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基础

  顶层设计原本是系统工程学的概念,现被广泛用于统筹和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如果缺乏顶层设计的支撑,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将受到限制,因此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也需要顶层设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印发,标志着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13],顶层设计的初步完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支撑。

同理可推,顶层设计应作为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任务。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顶层设计具有丰富的内涵:

首先,顶层设计是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

应站在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高度为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改革进行设计,既要建立和完善各类教育的独立版图,又要对它们与各种类型教育的融合进行整体性规划。

其次,顶层设计是事关全局的设计,包括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政策支撑、制度依赖和环境优化等方面。

全局性设计应由国务院牵头,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相关部门及经济产业界代表共同实施,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进行全局性的把握和落实。

再次,顶层设计应把为职业服务作为主要思路。

“教育都是面向职业的”[14],从教育类型来看,职业教育是最直接面向职业的,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也与职业息息相关,因此,教育都应以服务职业作为价值取向,教育体系的融合应坚持面向职业的原则,建立教育与职业生活联系的纽带。

最后,顶层设计是“整体理念”的具体化[15]。

通过对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各个层次、要素进行统筹规划,逐渐将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思路。

  (三)政策的制订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保障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作为子系统的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也属制度创新。

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政策为依据或准绳,因此,政策的制订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人们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法规关系的认识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倾向[16],本文的政策采用广义的理解,即“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只是教育政策的一部分”。

法律是政策制订的依据,实施细则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政策体系应包括法律、政策和实施细则三部分。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合法性应得到法律的确证。

目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虽然受益于国家战略的推动,但其合法性仍未得到《职业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的认可。

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读不难发现:

它是“由政党或政府制定的,依靠号召、宣传、政党纪律来实施,比较原则和概括”[17]。

《决定》是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而非法律。

国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如果政府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大规模的推动,难免有师出无名之嫌。

久而久之,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行为逻辑的合法性产生疑虑。

在目前的形势下,先出台政策来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是必要的,但这只能是权宜之计,法律的出台亟需跟进。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也面临着法律缺失的困境。

“教育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的执法部门以国家强制力来执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要规定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8]从实践层面来讲,通过国家教育法统筹设计教育体系(包含职业教育体系)在国际上不乏先例。

俄罗斯于1992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范了学校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揽子教育法律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的,其内容难以满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的需要,这些法律都面临着修订的问题。

这是对现代教育体系设计的重要契机,将现代教育体系的构建作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的主体思路,确立现代教育体系的框架,借机把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纳入法律修订的范畴,将其作为独立的条款进行规定,从而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政策的制订是要将法律和顶层设计的框架进一步的具体化,将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作为专门的问题进行规定,将其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与现代教育体系构建的进程,围绕多个维度形成具体的、可执行的制度。

  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离不开与之配套的细则,实施细则将政策进行更加系统的、全面的表达,将其延伸到具体的操作层面,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

除了教育领域内的法律与政策外,与其相关的领域在制订或修订政策时应充分尊重或吸纳教育政策的内容,将其作为政策制订的重要内容或依据,避免政策间的相互掣肘,最大程度地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呼应。

  (四)融合渠道的建立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实施载体

  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前提,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还需通过具体的渠道来实现,笔者认为,学分积累与转换、课程整合和证书互认均是有效的渠道。

  1.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学分是激活个体在各级各类教育间流动的重要媒介:

其一,学分是评价个体转学和升学资质的重要媒介,只有个体的学分积累到一定数量时,才具备转学或升学的资质;其二,学分是衡量个体前期学习成效的重要工具,以学分为媒介对个体前期的学习成果进行等值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是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重要举措。

  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应涵盖各种类型教育的多个层次,具体来说,学分转换制度应适用于职业教育内部不同层级教育间的转换,包括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本科教育的转换以及应用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之间的转换;又应适用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各层级间的转换,既包括同层级间、不同层级间的转换,例如以中职学生的学分转换为例,其学分既可用于转学到普通高中进行学习成果的等值转换,作为减修或免修部分课程(或课程模块)的依据;也可用于升学到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学习成果的等值转换。

  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建立学分认定转换的管理机构,行使学分互认、折算和管理的职能;其次,建立完善的学分转换制度,为学分转换的实施提供操作流程和标准,并为各级各类教育学分标准的制订提供依据和指导;最后,建立院校联盟,依据办学类型、层次、专业的融通性建立院校联盟,作为个体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施的载体。

  2.建立课程整合机制。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课程整合应包括职业教育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等阶段,通过课程整合避免各种类型教育衔接的“硬着陆”,实现不同类型教育转换的自然过渡。

课程的整合机制包括课程内容和课程开发的整合。

  课程内容的整合是要通过加强学术知识与职业知识的衔接来实现。

在普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增加职业知识的相关课程或者课程模块,作为课程体系的一部分与学术课程实现融合,使学生对职业的认识和感知随着学习的深入而不断增强,为个体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基础。

  课程开发的整合需要整合课程建设机制,进而为课程内容的整合提供载体。

例如,美国实施的“职业前途教育”(亦称生计教育)是将“职业教育”或“普通教育”或“大学预备教育”三者融合为一种全新的课程贯穿于整个教育体系中,试图消除狭窄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鸿沟[19]。

上述例子为课程开发整合提供了思路,即课程开发应以职业服务作为理念统摄,对课程实现一体化的设计与开发,提高学术课程与职业课程的衔接度。

课程一体化的设计需借助螺旋式课程、渐进式课程、阶梯式课程等多种形式的课程模式来实现。

课程开发应充分考虑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特殊性,并加强与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的衔接与匹配。

  3.建立证书互认机制。

在教育领域,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证书是衡量学习者学业、技能水平的重要媒介。

目前,学习者在普通教育领域是以获取学历、学位证书为主要目标,在职业教育领域则以获取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目标,在继续教育领域是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目标,因此,证书的互认能够打破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普通教育衔接的樊篱。

实现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互认、互通是实现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载体。

目前,普通教育的证书体系相对成熟,随着职业教育逐渐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延伸,职业教育逐步形成了涵盖中职、高职、应用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层次的证书体系。

职业教育证书体系的完善是实现它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证书衔接的重要前提。

  证书互认制度的建立应覆盖中等教育及以上层次,从证书类型上实现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互认的贯通;从功能上实现各类证书的等值互认,进而使个体在不同类型、层次教育的转换成为可能。

证书互认机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一体化认证,不仅适用于同级教育的互认,也适用于不同教育层次间,这就需要建立便捷通畅的认证渠道,完善证书互认的流程。

  证书互认机制应与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课程整合机制协同实施,例如,证书互认与学分互认的结合,可实现对不同类别、层次证书的等值换算,既能对前期的学习基础进行准确定位,又能为今后的培养提供全面的支撑。

因此,学分的积累与转换制度、课程整合制度和证书互认机制的贯通,初步形成了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整合的渠道体系。

  (五)创新组织方式是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的重要支撑

  职业教育融入教育体系不仅事关教育体系的变革,还要实现跨越教育界与社会多个层面的联动,其复杂性毋庸置疑。

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融合极具创新性和挑战性,创新性是指从理念、规划、方法、实施等全方位的创新,挑战性是指理顺教育体系僵化的体制机制。

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界定范畴、顶层设计、出台政策、建立沟通途径等步骤,每一步骤难以靠单个部门完成,需国务院牵头,教育部、人社部、产业部门、行业协会、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团队参与。

以相关法律的出台为例,法律出台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财政部、相关产业部、劳动部门、税务部门等多部门的协调;同理,其他政策的出台和修订也离不开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例如要打通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学院衔接的问题,需要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的紧密配合,对制度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与设计。

庞大的组织机构需要建立一套成熟的体制机制来保证其高效运行。

  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协同创新是以知识增值为核心,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用户等为了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20],它是以解决复杂性、创新性强的任务为目的。

目前,我国多个高校成立了协同创新中心,不仅为解决技术难题,而且为解决管理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在职业教育领域内,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率先牵头成立了“中国职业教育运行机制协同创新中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前期的探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组织架构、运行管理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需要进行统筹的规划与设计。

首先应确立协同创新平台的任务目标;其次,根据任务目标,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具体哪个(些)部门来牵头,哪些部门参与组建,建立并完善组织架构;再次,建立协同机制,真正实现“各主体间创新互惠知识的共享、资源优化配置、行动最优同步、高水平的系统匹配度”[21];最后,建立并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明确各主体的责权利,规范主体的行为,为协同创新中心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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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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