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2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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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

第 22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政高  2021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视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促进建筑业的安康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

、?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施行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施行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假设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假设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当工程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答应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答应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答应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平安消费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答应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

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答应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答应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答应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答应决定作出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立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获得施工答应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背国家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获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平安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视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平安消费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行为。

  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将监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视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在施行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视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机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回绝或者阻挠。

  监视检查机关应当将监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答应机关。

  对获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行政处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晋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到达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答应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答应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答应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答应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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