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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含物管营运

力新天房屋租赁合同地

目录

第一章房屋租赁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名称和位置第二条租赁房屋的面积、使用范围第三条租赁用途第四条品牌

第五条租赁时间、期限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第八条款项支付方式

第九条房屋租赁的其他约定第二章房屋交付

第十条房屋交付条件第十一条房屋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的其他约定第三章房屋装修

第十三条房屋装修方案第十四条房屋装修第十五条房屋装修管理第十六条房屋装修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装修的其他约定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1#楼中央空调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水、电等代收代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维护、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七条紧急状态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停车管理第三十条房屋再次装修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其他约定第五章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合法经营第三十三条影响第三方第三十四条广告第三十五条促销

第三十六条商和贵宾卡、积分卡第三十七条营运管理的其他约定

第六章房屋转租、续租、交还第三十八条租赁房屋的转租第三十九条租赁房屋的续租第四十条租赁房屋的交还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合同解除

第四十三条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第四十五条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责任免除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不可抗力第十一章其他条款第四十八条房屋出售

第四十九条其他约定(或补充)条款第五十条唯一合同第五十一条通知

第五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三条生效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证照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附件1)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自然人)注册(户籍)地址:

证照号码:

(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赁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房屋租赁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名称和位置

1-1甲方将位于中国江苏省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中红线标示范围)。

第#楼第层第室;第#楼第层第室。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面积、使用范围

2-1租赁面积:

约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以政府职能部门核定的面积或甲方委托的有专业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准。

本租赁面积即为计租面积。

2-2租赁使用范围:

本合同附件中红线标示范围内。

2-3除约定的使用范围,乙方不得占用本项目任何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为进出和使用该房屋之目的,乙方可通行于本项目公用部位,但应遵守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规定。

2-4甲方可自行或许可他人在本项目公用部位举行仪式、展览、商品陈列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租赁用途

3-1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仅限于(标注■确定一项):

□百货零售类项目;□休闲娱乐类项目;□餐饮类项目;□宾馆类项目;□类项目;□办公。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品牌

4-1双方约定,乙方使用品牌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该品牌为乙方的(标注■确定一项):

□自主品牌;□已加盟品牌;□意向加盟品牌;□自创品牌。

4-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上述自主品牌的注册证书或已加盟品牌的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如是意向加盟品牌或自创品牌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上述加盟品牌的授权经营证明或自创品牌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等文件的复印件。

4-3乙方应当保证上述品牌的注册证书或授权经营证明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4-4乙方更换品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赁时间、期限

5-1房屋交付时间:

自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日(不迟于年月底)之次日起日内,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2免租装修期:

为日。

5-3项目整体统一开业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5-4租约起始日、计租日:

为年月日。

5-5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6房屋交付日至项目整体统一开业日期间总天数扣除免租装修期天数后有多余天数的,不计租金,但乙方应自交房日起承担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

乙方也可向甲方书面申请提前试营业。

房屋交付日至项目整体统一开业日期间总天数扣除免租装修期天数后有不足的天数,在租赁期限第一年内扣除不足天数的租金。

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6-1租赁期内采用以下租金及支付方式(标注■确定一项):

□“保底租金与营业额扣点提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其中:

自2015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保底租金为元/㎡/天,扣点为年营业总额%。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保底租金为元/㎡/天,扣点为年营业总额%。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保底租金为元/㎡/天,扣点为年营业总额%。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保底租金为元/㎡/天,扣点为年营业总额%。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保底租金为元/㎡/天,扣点为年营业总额%。

租金支付方式:

(1)保底租金:

按租赁面积计算,采用“按季支付、先付后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应以上述约定的保底租金为基数,在每个季度前15日内向甲方预付租金。

(2)扣点结算租金:

采用“按年结算”的方式。

每年1-12月为一个计算年。

第一年和最后一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时间结算。

每年的元月15日前结算上年度扣点总额,元月20日前付清差额租金。

□“租赁期内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租金单价为元/㎡/天,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租金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50%计元(大写:

)。

(2)房屋交付日前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50%计元(大写:

)。

□“租赁期内租金一年一付”的方式,

本租赁期限内该房屋的租金单价及年租金总额为:

自2015年月日起自20月日止为元/㎡/天;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为元/㎡/天;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为元/㎡/天;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为元/㎡/天;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自20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为元/㎡/天;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

租金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1个租赁年的租金总额计元。

(2)在下一个租赁年开始前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个租赁年的租金总额。

6-2面积误差的租金调整

当预测租赁面积与最终确定的租赁面积误差在±1%(含)以内的,双方约定不再调整本合同的租赁面积;当预测租赁面积与最终确定的租赁面积误差在±1%以上的,双方约定据实调整结算。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或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计元(大写:

)。

租赁期限内,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上述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7-2本合同有效期内,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

7-3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减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外,余额归还乙方。

7-4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办理交还手续。

甲方确认该房屋符合约定的状态的,自交还日起45日内,乙方持履约保证金凭证、注销或迁移该房屋的注册地址、公共事业费销户的书面证明等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如该房屋交还时不符合约定状态的,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该房屋恢复原样或符合约定状态的相关费用,如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款项支付方式

8-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8-2乙方所有应付款项必须直接支付至甲方本合同指定之账户。

一切个人均不能代表甲方收取款项。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甲方指定之收款账户(人民币账户)为:

账户:

账号:

开户行:

8-3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付款完成时间以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无论是否收到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乙方均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8-4乙方付款后至甲方处领取国家正式发票或其他凭证。

第九条房屋租赁的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二章房屋交付

第十条房屋交付条件

10-1该房屋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10-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房屋交付手续

11-1甲方以书面形式或手机短信通知交付时间,乙方应按时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

11-2甲、乙双方应到该房屋实地察看,就交接时该房屋的现状、设施设备情况确认后在《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上签字。

该确认书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的现状证明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归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11-3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后,即视为该房屋已交付乙方使用。

11-4乙方同意不因本项目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如涉及)等原因要求解除、变更本合同或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管理服务费。

如乙方进场后甲方拟在该房屋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乙方应予配合,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的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三章房屋装修

第十三条房屋装修方案

13-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即着手该房屋的装修方案设计,最迟应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

甲方就乙方提交的装修设计方案中整体视觉形象是否与本项目总体风格相协调、是否符合本项目物业条件、是否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核认可。

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更改直至符合甲方项目要求。

如不按甲方要求更改,不得进场装修。

13-2涉及法定的装修设计方案报批手续由乙方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房屋装修

14-1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房屋装修的规定,按照已报经甲方认可的房屋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14-2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

14-3乙方装修时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用途、外观、结构;不得改变承重墙等设施;不得改动水、电、燃气表位置及消防、排水设施。

14-4乙方在该房屋装修期间,需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14-5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管理

15-1甲方有权在乙方房屋装修期间随时进入该房屋,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如乙方装修工程损害甲方主体建筑结构或不按报经甲方认可的房屋装修方案进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

15-2乙方装饰装修违反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政策或乙方的装饰装修未获得消防审批通过及甲方认可而强行开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自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超过十日内乙方仍未改正完成整改的,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装修验收

16-1乙方的装饰装修需符合国家规范,并依法通过消防等验收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如乙方未经验收手续开业经营的或在使用过程中乙方不注意使用义务,甲方不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义务。

16-2甲方对乙方装修方案的认可仅作为项目形象、物业管理之需要,甲方不因此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16-3为确保项目整体统一开业,乙方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该房屋的装修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装修的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权

18-1本项目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统一管理。

18-2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制定或公示的各项规定。

乙方应予关注并积极配合,保证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公共部位(不含商铺内)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3)公共区域绿化的养护;

(4)公共区域的垃圾收集和环境保洁;

(5)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

(6)负责水、电等项目的抄表、收费(以乙方独立开户付费项目的除外);

(7)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20-1免租装修期内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服务费:

按租赁面积元/㎡计算,共计物业管理服务费元。

(2)垃圾清运费:

按租赁面积元/㎡/天计算,共计垃圾清运费元。

(3)水、电等能耗费据实加公摊另行计收。

20-2经营期内收费标准:

经营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在获准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前,暂定按每月每平方米租赁面积元人民币标准收费。

20-3经营期内收费优惠:

当乙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房屋的装修验收并在项目整体统一开业时间(或前)开业的,第1-3个租赁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优惠收费:

第1个租赁年:

租赁面积元/㎡/月人民币;

第2个租赁年:

租赁面积元/㎡/月人民币;

第3个租赁年:

租赁面积元/㎡/月人民币。

20-4收费标准的调整:

自第4个租赁年起,乙方同意甲方适当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应在调整前予以公示。

20-5收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按年收取,先付后用”办法。

乙方应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

20-6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水、电等代收代付费用

21-1水、电等费用

除乙方独立开户付费项目外,其他水、电等付费项目由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代收代付。

(1)计费数量:

如设有单独分户表的,按分户表抄见数;如没有单独分户表的,根据本幢(或本楼层)的总表抄见数按本幢(或本楼层)的各商户租赁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如因水、电表的损坏而致使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不能录得准确数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可按实际情况合理估算耗用量作为计费数量并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并未在5日内提出书面疑义的,则以甲方通知为准。

(2)计费价格:

按地方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单价加损耗、公共能耗费用综合计价。

(3)计费金额:

计费金额=计费数量×计费价格。

(4)抄表时间:

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每月1-10日对水、电、燃气等付费项目的使用数进行抄表,乙方应予配合并在《水、电、燃气等付费项目抄表单》上签字确认,乙方无合理理由不予签字的,以甲方的抄表为准。

21-2收费方式

水、电等费用采用“预先充值,按月收取”办法。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充值通知后及时补充预先充值金额,乙方未及时充值造成的断水、断电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未采用预先充值的水、电及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其他费用按月收取,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付款通知后5天内支付。

第二十二条物业(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22-1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现设计用途。

22-2乙方保证在许可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坏房屋及设施或缩短该房屋及设施使用年限的行为。

由于乙方使用房屋不当,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设置于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23-3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予以及时修复,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4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不能顺利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等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2-5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设备运行不良(包括有水、烟、火等物质泄漏),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直接损失(不包括经营性损失、利润、房租损失等间接损失)。

因第三方或非甲方原因造成上述损害,由乙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其他非人为因素(如老鼠、虫害等)造成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维护、检查

23-1在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维护责任,包括广场内部结构、公共区域及由甲方安装或提供的设施设备(如电梯、自动楼梯、防火和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公共服务设施、水电供应系统)使用的质量、安全、保养和修理(乙方专用的或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除外)。

23-2租赁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

维修范围限于该房屋的结构部分、约定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本项目的公共部位/区域。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23-3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煤气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运行,甲方应及时维修,乙方予以充分配合。

双方不得因此要求增减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或涉及其他赔偿。

23-4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在任何时候,变更、修缮、临时封闭本项目公共区域,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天然气管道、排烟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或更换其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若甲方上述变更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

23-5甲方或授权代表有权进入乙方租赁房屋检查物业使用情况,如发现该房屋使用、维护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24-1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装修和经营期间执行国家、地方消防法规、规范和本项目消防管理规定。

不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违规使用明火、电加热、危险品、易燃物等,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并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

乙方应确保其代理人、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24-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按要求及时整改,甲方对乙方的消防监管、管理,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2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水、烟、燃气等物质外泄,或发生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全部赔偿。

24-4本条前述乙方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人员。

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顾客和访客的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身财产安全

25-1乙方应自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自身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

若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除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警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

25-2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人身安全及财产负责,甲方向本项目租赁区域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的电子防盗系统(如有)等,是对公共区域一定的警示、提醒、威慑作用,不构成甲方对乙方或乙方客户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或保管义务。

如发生失窃或人身损害,甲方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6-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或中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尽快通知乙方。

26-2因发生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指令,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中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6-3因处置紧急状态(包括政府的要求、指令)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有的财产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

乙方应自觉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向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乱倒、排污水,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和利用扩声器叫卖制造噪音,不得在公共区域晾晒物品。

第二十八条停车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按标定路线、速度行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非停车区域或通道内随意停车。

第二十九条房屋再次装修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对房屋进行再次装修的,应将装修方案、施工方案报经甲方备案认可。

乙方再次装修房屋时,除执行本合同相关约定外,不得影响其他房屋的正常经营,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施工。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的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合法经营

31-1乙方在进入租赁房屋正式营业之前,应办理租赁房屋的经营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证照,并将其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31-2乙方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应符合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活动。

31-3乙方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第三十二条影响第三方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甲方有权制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广告

33-1若乙方需要在本项目范围内设置广告、横幅等宣传物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确认,并报经相关政府机构审批。

33-2甲方同意乙方实施广告的具体方案,仅表示在该区域可进行广告宣传,并不意味对乙方的广告内容的审核、批准和认同,一切违反《广告法》规定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33-3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及政府部门许可而设置招牌、广告牌,或允许的期限已满;乙方设置的广告出现毁损、安全隐患等现象甲方有权直接予以维修、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3-4为整体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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