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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制度

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3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4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5条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6条本制度自二O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7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则

奖励对象:

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给予奖金或奖品,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奖励时间:

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

50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8条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9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10条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11条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12条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13条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14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15条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16条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17条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18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19条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市级奖励10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1000元。

第20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500元。

第21条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22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10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23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200元。

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效益工资资。

第24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基本工资30%,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25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26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0元。

第27条患者对科室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500元。

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1000元。

第28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29条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扣发本季度效益工资,并全年不得评先。

第30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5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1条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

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3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开处。

第32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50元。

第33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5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3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300元。

第34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

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35条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每次扣发当事人2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36条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3倍。

第37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1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

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200元。

第38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39条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5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

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1000元;如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

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40条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倍,降一级工资,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41条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10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降一级工资。

第42条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43条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200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44条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2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45条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300元,降一级工资。

第46条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

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47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2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48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

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

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

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5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49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50元。

第50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

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20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20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三天,病历必须归档,逾期未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元。

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51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0元。

第52条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0元。

第53条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10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2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后勤罚则

第54条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多记帐或漏帐,扣发责任人50元。

第55条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

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56条财会、办公室、后勤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200元。

第57条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

第58条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

扣发个人10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59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3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0元。

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10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60条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100元。

第61条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62条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63条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2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30%赔偿。

第64条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30%。

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65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200元。

第六章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66条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67条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5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10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68条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5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一次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

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69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第70条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50元。

第71条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72条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50%。

第73条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74条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50元进行处理。

第75条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76条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7条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发30元。

第78条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79条各科室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50元。

第80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81条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82条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200—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83条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84条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20元。

第85条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2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直接除名。

第86条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60%。

第87条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88条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30元。

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50元。

第89条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元。

第90条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91条职工上班期间,不得带孩子、带宠物和阅读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整。

第七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92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八章附则

第92条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1000元以下(不包括1000元)的,扣发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九条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93条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94条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95条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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