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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三周岁以上,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或幼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假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了解或应当了解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医治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损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损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成心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成心行为而导致的被突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医治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响、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因意外损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置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遭受损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惧突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惧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假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法、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当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法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当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当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了解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别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幼儿园或学校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汇报;

6、假设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10、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假设受益人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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