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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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货押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防范抵/质押物监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监管方的选择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方是指经我行认可并按照我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抵/质押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抵/质押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我行对抵/质押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为货押业务提供抵/质押物监管服务的监管方,监管方须纳入总行《监管方目录》管理。

第二章监管方职责及主体准入标准

第五条监管方是货押业务管理重要参与方,在货押业务监管中必须承担下述职责:

(一)代表我行对抵/质押物实行24小时监管;

(二)接受我行指令,严格控制抵/质押物的入库、存储和出库;

(三)协助我行落实抵/质押物品质及权属检验工作,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先票(款)后货业务中,协助我行落实先票(款)后货转现货的接货手续;

(五)向我行定期提交监管台账等监管信息,配合我行完成监管对账工作;

(六)配合我行核库、巡库工作并接受我行各类检查;

(七)及时反馈授信企业经营动态等相关情况,协助我行对授信企业进行监测预警;

(八)建立货押监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我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九)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管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主体资格,不符合主体资格准入标准的监管方,我行不得与其开展监管合作。

第七条监管方主体资格准入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

监管业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且分公司获得其母公司有效授权;

(二)具有仓储物流经营资质,仓储物流经营历史在2年以上;

(三)主营仓储物流业务,具备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内部控制、人员培训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结构稳定;

(四)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建立和完善与我行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我行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不低于C类;

(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对外连带担保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方法

第八条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是基于监管方监管经验、监管能力、监管模式、代偿能力等方面的资质差异综合评定的,我行监管方设A、B、C共三个等级。

第九条按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监管。

在监管方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场地内监管的为监管方自有库监管,在其他场地监管的为监管方输出监管。

第十条根据监管方监管模式的差异,监管方适用不同的等级分类认定打分卡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1(《监管方自有库监管打分卡》和《监管方输出监管打分卡》)。

第十一条如果单一监管方同时进行两种模式的监管业务,则需按两张打分卡要求分别评分,评分结果低的为其最终评分。

第十二条A、B、C三个不同等级监管方,其对应的打分卡得分及相关要求必须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监管方等级

A类

B类

C类

得分标准

85分(含)以上

75分(含)以上

65分(含)以上

A类监管方还须符合以下限制要求:

处于国内仓储物流行业领先地位,仓储物流规模大,信誉状况良好;注册资本6000万元(含)以上,净资产2亿元(含)以上,仓储物流经营年限8年(含)以上。

第十三条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权限

(一)分行发起的且只与一家分行合作的B类(含)以下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由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所有A类监管方或涉及2家(含)以上合作分行的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都需上报总行;

(二)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负责总行发起的或分行发起但超分行权限的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

第十四条A、B、C三个不同等级的监管方适用不同的监管区域限制

(一)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A类的监管方,无监管区域限制(总行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B类的监管方,监管区域限定于该监管方注册地所属省份(或直辖市)下辖区域内;

(三)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C类的监管方,监管区域限定于该监管方注册地所属地级市(或直辖市)下辖区域内。

第四章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流程

第十五条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分为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和年度等级分类认定,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监管方与我行首次合作前,须按流程进行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监管方完成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后,须每年定期进行年度等级分类认定。

第十六条分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流程

分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前,必须向总行贸易融资部查询该监管方是否在《监管方目录》内,根据查询结果的差异,审查、审批流程区别如下:

(一)监管方未在《监管方目录》内:

(1)分行贸易融资部收集监管方资料(资料收集要求见附件2)、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填写监管方调查表和监管方打分卡并完成监管方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后报分行贸易融资审查室审查;

(2)分行贸易融资审查室填写监管方审查、审批表(可要求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出具协审意见),对打分卡评分进行审查,并经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在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超分行权限的经分行信贷执行官签字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

(二)监管方已在《监管方目录》内且终审单位为其他分行:

分行贸易融资部需参照本条

(一)中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按审批流程经分行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在批复意见中至少应明确该分行是否可以与该监管方开展合作以及相应的监管区域限制。

(三)监管方已在《监管方目录》内且终审单位为总行:

(1)如原总行终审意见满足分行监管需求,分行可直接使用总行对该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结果,无需再发起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但合作必须符合总行对该监管方终审意见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监管方对应的监管区域限制要求;

(2)如分行监管需求超过原总行终审意见规定范围,分行则仍需发起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申请调整原监管方终审意见,并按审批流程经分行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流程

(一)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时,同样需收集监管方资料(资料收集要求见附件)并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完成监管方调查表和监管方打分卡及监管方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

(二)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在收到上报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申请后,填写监管方审查、审批表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监管方调查、审查环节中应重点关注和披露以下内容:

(一)监管方仓储物流历史、经验以及业务构成情况;

(二)监管方管理层业务经验、专业化程度以及基层监管人员选拔、录用、薪酬福利情况;

(三)监管方已有合作银行,与银行成熟的合作模式以及与银行合作监管记录是否良好;

(四)监管方内部制度的建设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五)监管方自身业务区域与我行监管业务辐射区域是否吻合,如超出其现有业务区域,评估其是否具备在该区域的监管能力;

(六)监管方业务量及业务增速与其人员配备、监管能力是否匹配;

(七)监管方主要资产分布及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必要的审查要点。

第十九条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中必须明确:

监管等级、监管模式、监管地域等方面内容,并可对监管商品种类作相应限制。

第二十条总行或分行权限内终审通过的监管方需纳入全行《监管方目录》管理:

(一)分行发起等级分类认定的,分行贸易融资部在收到监管方终审意见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总行贸易融资部根据备案情况更新《监管方目录》;

(二)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总行贸易融资部在收到监管方终审意见后及时更新《监管方目录》。

总行贸易融资部在《监管方目录》中明确监管方的主办行,原则上主办行为与监管方发生首次合作的分行,总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根据分行与监管方公司地域距离、分行与监管方业务规模等情况调整主办行。

第二十一条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后,每年应定期落实监管方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工作:

由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的监管方,继续由其负责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发起工作;由分行发起首次分类认定的监管方,则由主办行负责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发起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中的资料收集要求,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也需按照首次等级分类认定中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在调查、审查环节还应该侧重了解该监管方与我行已有合作过程中的具体合作及监测预警记录。

对于合作跨分行的监管方,主办行在发起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前,非主办行贸易融资部应向主办行贸易融资部提交《非主办行监管方合作评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3),重点描述上监管年度该监管方在非主办分行内的监管信息、监管记录及其他监测预警情况,非主办分行提交的报告应纳入监管方档案资料管理。

总行贸易融资部在发起“总对总”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前,可要求相关分行贸易融资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描述上监管年度该监管方在该分行内的监管业务量等监管信息、监管记录及其他监测预警情况,分行提交的报告应纳入监管方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中,如果原先与我行合作的某一监管方已不符合A、B、C三个监管等级中任一级别的要求,应将相应的监管方明确为退出类,合作分行制定退出计划,并在3个月内逐步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后,且在具体监管项目合作前,分行应和监管方、授信抵押人签订具体业务的“仓储监管协议”。

第五章监管方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货押业务经办支行、分行贸易融资部、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总行贸易融资部通过日常拜访、货押业务操作、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监管方经营风险和监管水平进行日常监测预警。

监管方监测预警具体操作需符合《银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银[2008]第795号)要求。

第二十六条主办行贸易融资部、总行贸易融资部应负责各自发起的监管方经营地的实际走访工作,走访频率应符合《银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

分行与总行发起等级分类认定的“总对总”监管方授权的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时,分行贸易融资部应做好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日常实际走访等监测预警工作;

对于合作跨分行的监管方,主办行与非主办行间应做好监管方监测预警信息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监管方,应纳入退出范围:

(一)出现不良资信记录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的;

(二)仓储监管未按规范流程操作而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或已经导致我行授信出现风险的;

(三)与我行合作过程中配合程度不高,即不按照我行与其签定的监管协议监管我行抵/质押货物,经交涉后仍不配合我行进行监管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无足够保险赔偿的或涉及重大诉讼,很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赔付;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仓储监管义务的;

(六)其他我行认为应该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监管方,经查证属实后,分行贸易融资部应立即对相应监管方的监管业务制定退出计划,并在3个月内逐步退出,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备总行贸易融资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

如监管方为“总对总”监管方(或下属授权分、子公司),总行贸易融资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总对总”监管合作资格。

第六章报表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行应根据上月末数据每月汇总形成监管方监管数据统计报表,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贸易融资部报送。

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全行监管方监管数据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后的统计报表按月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和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

第三十条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汇总、更新全行《监管方目录》(具体格式见附件4),按月向分行发布并接受分行查询;分行在总行《监管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分行适用的《分行监管方目录》,按月在分行内发布。

第三十一条监管方调查、审查(含法律审查)、审批及监测预警材料等监管方档案资料由等级分类认定发起人负责比照二级信贷档案进行专夹归档,并及时逐页连续编码,按年移交信贷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x号)、《关于加强货押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分类管理的通知》(x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监管方输出监管打分卡、监管方自有库监管打分卡

2.监管方调查资料清单

3.非主办行监管方合作评价报告

4.银行监管方目录

 

附件2

监管方调查资料清单

(一)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五)贷款卡复印件(如有)、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近期季报或月报;(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报)

(六)监管方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简介;

(七)监管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物资出入库制度、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监管业务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如为输出监管还应特别关注新员工招聘、培训及上岗考核制度、监管员薪酬及福利制度、多层级巡管及轮岗制度以及应急预警制度等);

(八)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我行、他行);

(九)仓储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地仓位总图(如果监管方自身具备仓储场地);

(十)监管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殊情况下我行无法取得监管方上述全部资料的,对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可的B类以上监管方中的国家级大型港口、码头及期交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总行发起的A类监管方,可以仅提供前四项资料。

 

附件3

非主办行监管方合作评价报告

分行

监管方名称

首次合作时间

与分行合作年限

分行与监管方合作业务情况

需反映内容包括:

1、分行辖内该监管方的监管客户数、监管授信金额(在整体统计的后,还需区分两种不同监管模式统计);

2、分行辖内该监管方的监管区域;

3、分行辖内该监管方的监管货物品种;

4、其他。

监管方在分行监管记录

上一监管年度其监管的货押业务是否发生预警,如有,其应急处理情况

对该监管方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建议

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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