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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合同条款

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条款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14号)及《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版):

一、环境保护专用合同条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技术条款

4.1一般规定

4.1.1使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生产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施工期人群健康保护、水土保持、弃渣场防护和弃渣处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整治等。

4.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以外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

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

(4)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在报送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时,应编制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

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合同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设备类型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的生产废水处理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标准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引用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9)《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L/T5402-2007;

10)《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4.2环境保护

4.2.1生活污、废水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承包人应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其营地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生产废水处理

(1)一般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内建造和维护生产废水排水系统。

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生产废水的处理设备、防污措施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基坑废水处理

1)河床基坑的排水,应将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2)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

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3)辅助生产系统的废水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砂石料加工、混凝土生产等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

包括维护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4)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

一旦发现污泥处理不当,承包人必须采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措施,将已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的污泥清除。

5)系统污泥不得任意堆存,应进行脱水处理后运至指定弃渣场处理。

(4)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处理

1)设置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2)实行雨污分流,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

4.2.3施工区粉尘和空气污染控制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要求承包人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

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必要时,监理人可进行抽样检测。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限值控制在日平均0.3mg/m3的标准(二级标准)状态内(见GB3095-1996中的规定)。

(4)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除尘措施以及进行施工时,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和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定期检查除尘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时修理或更换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应尽量避免将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附近。

5)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等,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保持场地和所有道路的清洁,并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尽可能避免施工场地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扬尘。

7)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8)用以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挡板,并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5)施工期间,各施工作业点空气污染物排放应遵守GB16297-1996的规定;

(6)为保证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NO2、SO2、铅化物浓度能达到控制标准,承包人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1)排气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

2)做好本合同场内使用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

3)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

4.2.4噪声污染控制

(1)降低噪声措施报告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针对其用于工程的施工和运输的机械设备类型以及施工工艺和方法,编制降低噪声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2)噪声的检查和监测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可随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运行场地进行噪声检查和监测,承包人应予协助。

(3)噪声限值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对影响附近居民区的噪声进行控制,其控制标准为:

昼间dB(A)、夜间dB(A)。

(4)限制高强噪声

施工期间,应限制高强噪声的操作。

(5)保护敏感受体

1)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发包人可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的噪声水平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并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和其敏感受体以及在周边地区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声传播。

采用的声障设施要因地制宜、声障效果良好。

3)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暂时不用时应关机。

4)各施工工地的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

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

5)严禁在施工场地内使用气喇叭。

6)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

对施工人员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配带耳塞或耳罩、耳棉。

承包人应注意施工人员的合理作息,增强身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操作培训,减少突发噪声的发生。

4.2.5固体废弃物处理

(1)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应由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场地规划,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

承包人还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垃圾箱、筒等),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机械修理及汽修等的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其它生产垃圾均应按监理人指示统一处理。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指示,处理好施工弃渣,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并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对渣场进行处理。

严禁向河道乱弃渣。

4)对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以及由于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泥沙漫流、毁坏林草等问题,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2)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承包人应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有毒、有害的危险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发的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生态环境保护

4.3.1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严格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规划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及其巢穴,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3)承包人在施工区内及附近的水域,严禁滥捕酷鱼,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3.2景观保护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并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

4.4水土保持

4.4.1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周边水土保持

承包人应在施工中保护好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4.3场内水土保持措施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做好本合同防治责任范围内各项开挖支护、截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场内道路的上、下边坡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应负责维护其场内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的水土保持设施。

(3)弃渣场防护和弃渣处理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做好弃渣场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并负责弃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2)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3)承包人应做好弃料场堆渣起坡点的坡脚防护设施,保证堆渣边坡的安全和稳定。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弃料场一般不需要专门碾压,但必须分层堆放,以保证最终堆积体边坡的稳定。

(4)施工场地排水

承包人应按水土保持措施规划的要求,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和渣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4.5场地清理和整治

4.5.1场地清理和整治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对场地清理和整治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场地清理和整治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1)场地清理和整治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场地清理和整治的进度计划、清理整治措施。

4.5.2清理和整治

(1)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地面以上部分的各种临时建筑结构,以及各种辅助设施(如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并及时清理出场。

(2)承包人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按计划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统一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按要求进行疏通和修整。

(4)施工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按本合同约定,将其返还摊铺和(或)还田复耕。

4.6计量和支付

(1)环境保护

生活污水、废水处理,生产废水处理,施工区粉尘和空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景观保护等环境保护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总价支付。

动植物及资源保护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应包含在各相关项目的费用中。

(2)水土保持

1)弃渣场防护、大型的施工场地排水等专项水土保持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水土保持措施项目总价(或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施工场地排水、场地清理和整治及临时防护措施等项目不单独计量,其所需费用包括在相应项目的费用中。

第二部分

水电工程环境监测技术条款

说明:

本技术条款和国家能源局于2010年颁布的《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并用,该示范文本是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联合编制。

本技术条款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的《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中要求不同的部分,以本技术条款要求为准。

1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1.1.2水文和气象简况

1.2本合同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合同承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施工期和运行期水质监测;

(2)施工期大气监测;

(3)施工期噪声监测;

(4)生态监测和调查。

(5)资料整编及报送

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1)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3.2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需图纸和文件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28天内,和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和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1.3.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用于承包人编制进度计划和监测工程所需的图纸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1.3.5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4条的规定提交的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

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图纸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施工前14天及时签发修改后的施工图。

(3)没有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修改图纸。

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提交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提交计划应说明文件的名称和提交时间,文件的项目内容应包括以下第1.4.2~1.4.7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文件。

1.4.2监测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监测工程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监测项目、监测点、监测断面的时间安排。

(1)监测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监测点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始监测及最早完成监测日期;

(5)最迟开始监测及最迟完成监测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1.4.3质量、安全及达标投产策划

承包人应在进点后的56天内,根据发包人编制的质量策划、安全策划和达标创优策划及新源公司策划导则等要求,编制本合同工程质量策划、安全策划和达标创优策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工程质量策划、安全策划和达标创优策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在每年年末根据发包人编制的年度工程质量策划、安全策划、达标创优策划及新源公司策划导则等要求,编制本合同年度工程质量策划、安全策划和达标创优策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审批。

1.4.4基建信息系统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将通过专门建设的基建信息化系统实施对工程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为方便工程管理,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对合同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合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承包人应配置和运用计算机系统,并按发包人要求采用发包人提供的“XXX公司基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并安排专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培训后,负责协调本工程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工作,包括进度、质量、安全、资源、合同、合同结算、文档等管理系统。

1.4.5数码照片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利用数码照片进行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验收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各监测工艺、监测流程的数码摄影照片,并用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在70gA4办公用纸上(每张A4纸最多可放4张彩色照片),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照片电子光盘一套,包含所有照片及影像资料。

1.4.6变更结果的收集和提交

承包人应详尽收集整个监测过程的任何变更资料,并提交专项报告供监理审查无误后提交发包人,对组织不力引起的错误承包人应承担考核责任。

1.4.7其他文件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包括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文明监测措施等,以及监理人认为其他需要审批的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4.8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承包人文件均应在每项监测工程开始或监测设备安装前28天内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凡合同约定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监理人应按第1.4.1节规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

2)按修改意见执行;

3)修改后重新提交;

4)不予批准。

(3)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

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承包人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对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文件经修改后应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准。

1.4.9承包人提交资料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监测成果、监测样品,以及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文件。

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

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设备。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承包人无材料提供。

1.6.2承包人提供的监测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28天内,提交一份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监测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

该清单的设备投入应满足并不少于合同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监测设备表”的设备投入。

监理人应在收到监测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监测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以及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监测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监测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必要的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3)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监测设备,都应对监测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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