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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字体

劳动合同书字体

篇一:

劳动合同文字部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技术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达到行业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在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资制度。

乙方工资标为每月元,其中基本工资元。

乙方在使用期间的工资每月/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无。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代工的,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执行。

第五条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并对职业进行教育。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赔偿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或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篇二:

劳务派遣合同(大字体)

务派

上海春申国内遣协议劳务服务有限公

书司劳

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输入单位(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劳务派遣单位:

上海春佳国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诚挚的商洽,达成如下协议:

一、派遣岗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条件

甲方有下列岗位需要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a:

B:

c:

d:

工作地点:

位由甲方安排。

被派遣劳动者须具备的条件:

二、派遣期限

年月年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录与变更

被派遣劳动者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乙双方协商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有相应变更记录(包括派遣期限),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每人每月为不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该笔费用由甲方承担:

双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发放。

发放

为,遇休假日的应提前发放。

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则由甲方另行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无关。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务管理费(统称劳务费)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乙方按本市规定投保,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支付社会保险费标准即每人每月为:

城保缴费标准:

(计缴基数元)

养老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失业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元;个人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小计:

单位:

元;个人元

城保(五险过渡)缴费标准:

()

养老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元;个人元

生育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小计:

单位:

元;个人元

城保(三险过渡)缴费标准:

(计缴基数元)

元;个人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失业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元;个人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个人元

小计:

单位:

元;个人元

(二)

(三)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每月开出收据(发票)交甲方作为付款凭证,甲方于每月日前通过银行一次付清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标准若遇市、区政府政策性调整,则从其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甲方的义务

(一)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四)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五)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六)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七)劳动者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有向乙方提供辞职书原件的义务;

(八)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予以救治并及时通知乙方;并应自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承担除工伤保险基金承付外的经济责任。

(九)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按时足额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承担社会保险费;

(十)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七、甲方的权利

(一)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被派遣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

(一)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甲方工作。

对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负责被派遣劳动者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劳动者档案。

(四)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五)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章守纪情况等。

九、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特别约定

(一)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的,不得退回;证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能成立或不足以证明或不予采信等等致乙方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违法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除此以外,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二)因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如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规定乙方应付经济补偿金的,该笔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及时将甲方给付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保机构按期缴纳而导致甲方多支出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凡乙方按规定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

(六)因甲方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等权利被侵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因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故被派遣劳动者辞职后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派遣人员减少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另派人员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八)若遇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辞职书原件。

(九)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提供支持,配合乙方做好合同的签订(续订)工作。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在协议履行期间,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协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若系甲

篇三:

劳动法(五号字体)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①劳动关系(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适用范围:

①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适用《劳动法》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②二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均是公民或法人,或一方为公民一方为法人,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必然是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③二者的处理原则不完全相同④劳动法与民法在争议处理程序上存在交叉

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①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②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这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反映国家强制力相区别③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使劳动法律关系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两者的自然人,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自然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来行使,不允许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在一般情况下,该自然人就不能同时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6.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法律行为

7.英国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8.《工会法》第14条中明确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9.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是①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性③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④劳动合同往往涉及与劳动者有关的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⑤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具有延续性⑥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10.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④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条款有哪些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③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

它表明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关系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关系到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4.试用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5.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保密义

务的条款。

它可以包括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违反约定的责任等内容。

16.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约定,禁止本单位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利用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参与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职业活动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7.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8.劳动合同的形式①口头形式指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该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比较简便、灵活,适用于短期的、临时性用工,其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②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优点是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缺点是订立手续繁琐

19.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限期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②劳动报酬的确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0.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①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免除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一行为规范,否则就属违法,其所签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1.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其无效部分应停止履行,予以修改,使其取得合法性,从而使整个劳动合同有效。

同时由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待遇

22.亲自履行原则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替履行义务或把合同中的义务转移给他人。

因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劳动者的劳动力要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过程,所以劳动合同必须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

23.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既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4.协商解除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如果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25.单方解除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性解除规定法律对劳动者预告性单方解除权的限制较少,提前30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2.随时性解除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或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7.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44条)

2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9.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出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0.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①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①共同点: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内容的相对法定性,意思表示的协商一致性②不同点:

合同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订立的程序不同,期限不同,产生时间不同,效力不同,签订的程序不同

32.职工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

适用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工种环境,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缩短工时制,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7、6或5小时)的一种工时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4.综合计算工时制,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3.工作时间的延长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法》41: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②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限定的限制。

《劳动法》42:

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③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4.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5.最低工资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并将拟定的方案报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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