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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办法

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各项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质量手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所有现场供方合同的附加条款。

监理单位管理条款

1.监理现场组织机构

1.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建立现场组织结构,组织人员必须报请业主批准,其中档案员、取样员必须持证上岗。

1.2.监理人员:

总监、各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2.设备组成:

依据《监理合同》配备办公设备。

3.监理职责

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监理合同》、现场质量管理办法等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档案管理,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3.1.建立现场工程例会制度,明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参加人员、理会内容、违反例会制度的处罚等。

3.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向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反馈,进行记录、整改、跟踪,并有整改效果评价。

3.3.对设计、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方法等将造成工程满足不了使用功能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提出相关建议。

3.4.每周组织施工、监理、业主代表进行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向业主提交大检查报告。

3.5.协助业主办理和整理备案制档案;对施工单位档案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监理档案,与施工同步,同步率93%,竣工后向业主提交装订好的档案一份。

3.6.监理月报:

每个月2日前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月报内容包括:

进度情况及分析,质量情况及分析,投资控制及分析,施工的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情况等。

3.7.严格审查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的企业资质、人员资质、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各项技术方案等,提出相关建议。

3.8.协助业主制定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制定各项材料设备的采购标准。

3.9.材料、设备入场乙方需填写材料报验单,一般材料、半成品入场需由乙方验收合格后报监理、甲方负责人验收,专业设备等进场需有业主专业工程师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在报验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场。

需进行复试的材料或半成品,需甲、乙、监理三方专门人员(鉴证取样员)共同取样、送试,并监督施工的材料、设备的标识、搬运、储存和保护。

3.10.工序、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检合格,并填写好自检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后,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负责人方可进行验收。

验收时监理单位宜采用实测实量方法,用数据说话,在验收合格并在相应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3.11.各分部工程或由专业公司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分部工程自检评定表后,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负责人及质检处工程师方可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3.12.单位工程完工后,需施工单位先自检合格,填写好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且整理好施工档案并通过相关部门审理后,方可组织工程最后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由主管经理负责组织,应有以下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规划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政府监督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

4.监理细则及监理规划

4.1.针对工程特点(如:

保温、人防等)编制实施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4.2.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编制预控措施及办法。

4.3.监理规划在监理中标后15日内提交业主,监理细则监理中标后30日内提交业主,业主审核后实施。

5.工程竣工回访:

监理单位积极做好回访,在竣工后半年、一年内各填写一次工程回访单,在无其它严重问题后,方可返还监理保修金。

6.明确监理权利:

6.1.监理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权利。

6.2.监理对各施工单位、材料单位有责令退场、更换的权利;对各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有责令更换的权利;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材料设备供货商的材料、设备有责令退场、更换的权利。

6.3.对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现场各管理条理的行为,有依据合同、现场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权利。

施工单位管理条款

1.施工现场组织机构

1.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建立现场组织结构,组织人员必须在中标后15天内报请业主批准。

1.2.施工技术人员:

项目经理、各专业工程师、档案员、取样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2.办公室设备组成:

依据《施工合同》配备办公设备,并要满足办公要求。

3.施工职责

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施工合同》等对工程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实验管理、施工档案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质量控制原则:

预防为主,纠正为辅。

3.1.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每个分部、分项中的各个工序未经监理、业主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3.2.施工进度管理: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分部、分项、工序提前或拖后必须经业主、监理同意,不得随意提前和拖后,例如:

拆模、雨季中的屋面保温和防水、低温情况下的浇注等。

3.3.施工材料管理:

3.3.1.业主供的设备材料、自采的材料设备,能提前实验的,不得在施工后送样实验,例如:

钢筋、防水材料,外墙砖,涂料等;不能提前实验的、不用做实验的或急于施工的,必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方可施工,例如:

商品砼,灯具等。

现场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方保管,材料设备的安放、保护、管理必须按材料设备特点要求进行。

3.3.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标准依据业主提供的标准执行,业主无标准的依据各行业标准执行。

3.4.施工实验管理:

材料设备实验取样、制作、试验室实验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共同进行。

业主供的设备材料、施工方的材料设备都由施工方进行。

3.5.施工半成品、成品保护:

施工方对自己施工的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施工方的成品半成品也应严格保护。

并接受监理、业主的监督检查。

3.6.施工档案管理:

施工方按《辽档》要求进行施工档案编制管理,档案与施工同步,同步率90%。

并于业主对工程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档案,合格后交质量监督站。

3.7.施工安全管理:

加强工地防火防台防汛等安全工作,以防各种安全事故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3.8.对设计、甲供材料和设备、设计变更、施工工艺等将造成工程满足不了使用功能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提出相关意见。

3.9.执行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工程例会中的要求等指令,执行业主单位下达的不合格处理单等指令,并对严重质量问题做出整改方案。

3.10.对装修工程(如:

外墙砖、抹灰、大白、楼梯间装饰、室内精装修等)、防水工程等必须实行样板制,经监理、业主认可后,方可全面展开。

4.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4.1.针对本工程特点(如:

保温、人防等)进度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4.2.针对业主提出的关键工序分项、特殊过程编制预控措施及办法。

例如:

抹灰裂缝、外墙渗水、地面裂缝、下水漏水等

4.3.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中标后15日内提交业主,待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

4.4.针对业主提出的专项方案,必须在业主提出议题后7日内编制好,提交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

4.5.针对质量通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预控措施。

5.执行现场工程例会制度

5.1.明确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档案员必须参加,特殊时段要求分包单位参加。

5.2.例会内容:

要求具备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材料设备人员情况及施工相关问题。

6.施工月报:

每个月1日前向业主、监理提交施工月报,月报内容包括:

进度情况及分析,质量情况及分析,投资控制及分析,施工的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情况,变更情况等。

7.维修保修:

见施工合同。

供货单位管理条款(甲供设备、材料)

1.各供货单位依据业主的采购标准、技术标准提供相应的设备、材料,向业主提供相关的实验证明及相关资料。

2.供货前向业主提供设备、材料的功能、技术等相关资料,货到现场提供给总包单位一整套归档相关资料,资料不到场货不得进场。

3.材料、设备到场验收、施工安装要服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统一领导安排。

验收和抽检管理规定

1.验收和抽检的执行单位为业主、监理、设计院、勘察单位等,执行单位有权对验收和抽检的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和处理。

2.对于大批量的材料设备、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方要组织相关执行单位进行验收,有必要的要进行考察。

3.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把相关资料报请监理,监理单位现场实测实量核查结果,业主采用抽检和全面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结果评价。

4.对于业主在验收、检查、巡查中提出的不合格项(不合格处理单),施工、监理方必须严格执行,监理进行跟踪检查、验收,组织业主复验收。

5.单体验收: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档案、验收报验单、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档案完毕,报请城建档案部门预审通过。

报请业主,由业主组织专家组对单体进行验收。

最后档案城建部门终审通过,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

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进场材料未经监理、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5000元并此材料强制退场。

进场材料监理控制不到位,已经使用的,对监理单位罚款: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50%。

2.施工单位未经监理、业主验收同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5000元,有质量隐患的要返工、整改。

监理控制不到位,已经进行下一道工序,对监理单位罚款: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50%。

3.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A、对于结构质量问题,未经监理、业主鉴定、核准,私自处理,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5000元并整改。

B、监理、业主发现并下发监理通知书或不合格处理单,施工单位不合理拖延或不合理拒绝整改,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8000元。

C、对于监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发现较重的质量问题,监理无记录、监督执行措施,对监理单位罚款: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50%。

D、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合同进行处理。

4.各施工队不执行现场例会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及其他监理、业主现场制度(有效、各方认同的),对监理、施工单位罚款:

500元~1000元。

5.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

A、不执行监理、业主整改指令,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5000元或此成、半成品价值2~5倍罚款。

B、对破坏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对其处以此成、半成品价值2倍罚款,并依据态度好坏加罚或减罚。

C、监理监督、服务不到位,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当,对监理单位罚款: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20%~50%。

6.对于各单位工程因质量问题太多未通过第一次验收,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对于验收中无法整改的质量问题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对于各单位工程验收中质量问题太多,监理未能有效控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或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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