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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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思路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人员均为税收管理员,每个税收管理员承担若干户的税源管理责任。

  

  第三条各税源管理单位原则上按区域划分征管责任区管理范围,实行“重点税源专业化、一般税源精细化、零散税源规范化”分类分级管理,对每一征管责任区设定主管人、协管人、监管人,把管户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巡查巡管时,应根据工作安排制订《税源巡查工作计划》,报所长批准后实施。

在巡查巡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及时反馈。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综合治税部门转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采集录入税源管理信息,登记税源管理台帐。

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电子档案与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企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

税收管理员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自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5日内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和税种登记信息。

  

  设立登记调查: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报情况及《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情况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进行调查。

  

  变更登记调查:

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实地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核实其身份。

  

  第八条减免税认定管理。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提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3日内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基本情况、帐务核算情况、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转审批部门。

  

  第九条催报催缴。

征期最后2日内,税收管理员应对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醒,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征期结束次日起5日内,对未按法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文书并销号,督促其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在限改期满次日起3日内,制作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送达销号;纳税人未改正的,提请转入强制执行;对确属失踪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2日内传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非正常户管理。

税收管理员对失踪的纳税人提出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税务登记管理岗据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

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当月内予以处罚后,纳入正常户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实,核实后作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

  

  第十一条注销户管理。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注销后,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处罚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发票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对所辖纳税人宣传《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常性地对所辖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其如实开具发票。

通过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有偷税嫌疑的,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每月定期监控纳税人货物流和资金流,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逐月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有无虚开、代开现象。

  

  税收管理员接受《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等文书,对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需要停止供应发票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传递停供发票信息和办理发票停供手续。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控装置的推广和使用,并对纳税人税控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及时下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巡查巡管,填写《税控装置数据核对表》,与当月申报数据核对,发现问题的移交处理。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层报审批。

  

  第十六条税源分析。

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采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定期比较分析经济指标和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月形成税源分析报告,逐级报告。

重点税源企业应逐户分析,一般税源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按行业或按类分析。

  

  第二节“双定户”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自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5日内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和微机定税基础信息。

  

  设立登记调查: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报情况及《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情况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进行调查,同时进行税额核定信息调查,填制《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停业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间实地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查看是否真正停止经营。

对违反规定假停业的纳税人,注明纳税人私自开业的时间,报基层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未达起征点资格认定管理。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在2日内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填写《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符合条件的,填写《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认定审批表》,转审批部门。

  

  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巡查巡管不少于2次,达到起征点的及时转为正常纳税户。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每月结合第三方信息及日常巡查巡管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控管户数比对,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制作下达文书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和税收定额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面应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认定管理。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提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5日内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转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按照所管辖范围,结合巡查巡管,加强零散税收管理。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征收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整理户籍管理各类信息,每月25日前把纸质资料转档案管理岗,同时把相关信息输入电子税源档案,实现纳税人户管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对“双定户”的催报催缴、非正常户管理、注销户管理、发票管理等工作,比照企业日常管理执行。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员对征管中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为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包括在征管的各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对民政福利企业等特定对象的专项检查、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等特定事项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等需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了解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针对性地查阅帐簿、核实库存和核对其他帐实等不涉及立案与涉外税收审计等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检查时,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按照检查程序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日常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属于纳税人填写、打印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的处理意见;对确有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嫌疑的,提出纳税评估及稽查建议。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日常检查及行为违章处罚具体包括: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  

  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  

  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等行为的;  

  其它一般性违章行为。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检查处罚过程中,应要求所辖纳税人及时履行以上各项法定义务。

  

  第四章纳税服务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主动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需纳税人周知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传达给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主动了解纳税人税收业务需求,提供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指导纳税人选择适宜的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要做好记录,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及时转请有关岗位协助解释或经请示有关部门后,2日内应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宣传辅导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应对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服务。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对办理退税、减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复杂业务的纳税人,向其发放《纳税人明白卡》,告知相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办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各基层单位成立的专门小组实施,重点突出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的考核,实行微机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查看巡查记录、纸质资料,网络核查涉税数据和对纳税人现场检查、调查咨询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减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并对税收管理员每月进行一次考核,与资金、补助挂钩。

  

  第三十七条考核项目要求  

  户籍监控  

  1、税务登记率:

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业户与工商登记注册经营业户的比率。

要求企业登记率应达到100%,个体登记率应达到95%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录入不齐全、不及时的按户次扣分。

  

  2、税种核定准确率:

[1-]×100%,要求应达到100%,税种登记不准确、不及时的按户次扣分。

  

  3、停歇业户管理:

发现明停暗开的业户,按户次扣分。

  

  4、非正常户管理:

发现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注销户但继续经营的,按户次扣分。

  

  5、征收管理范围:

发现应属地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经营项目而没有纳入正常管理的,视情况扣分。

  

  催报催缴  

  1、按期申报率:

征期申报户数/全部应申报户数×100%。

企业按期申报率要求达到98%,个体达到96%,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2、当期申报率:

当期申报户数/全部应申报户数×100%,企业当期申报率要求达到100%,个体达到98%,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3、电子报税资格核定率:

已核定电子报税资格户数/应核定电子报税资格户数×100%,要求达到90%,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4、电子报税申报成功率:

电子申报成功户数/电子报税户数×100%,要求达到95%,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5、电子报税划款成功率:

电子报税划款成功户数/电子报税户数×100%,要求达到95%,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6、欠税增减率:

欠税压缩比例达到要求,每季度末欠税余额不高于上年年未数,年底欠税余额比上年末压缩10%,按比例扣分或加分。

  

  纳税申报  

  1、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比对准确率:

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有误户数/全部申报户数×100%,要求不应发生申报数据逻辑错误,发现申报数据逻辑错误的,按户次扣分。

  

  2、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对准确率:

申报营业额/发票开具金额×100%,原则上应该大于或等于100%,达不到100%的按户次扣分。

  

  3、发现纳税人经营项目所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的,按户次扣分。

  

  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监控  

  1、所辖业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设置明细会计科目而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按户次扣分。

  

  2、所辖业户未按规定将开户银行账户及其账号、会计制度或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又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按户次扣分。

  

  3、未按规定周期对纳税人实施监控无巡查巡管记录的,按户次扣分。

  

  4、未按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或采集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的,按户次扣分。

  

  5、发现实际经营额超核定定额的差额未作补税处理的,按户次扣分。

  

  实际经营额超核定定额比是指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实际经营额超核定定额比。

  

  计算公式:

实际经营额超核定定额比=/核定定额×100%。

  

  发票监控管理  

  1、发票按时缴销率:

按时缴销发票户数/全部使用发票户数×100%,要求达到100%,达不到的按户次扣分。

  

  2、发票违章案件处结率:

发票违章案件处结率=发票违章案件处结件数/发票违章投诉举报件数×100%,处结不及时的按户次扣分。

  

  3、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的,按户次扣分。

  

  4、发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未按规定收缴发票、货运发票IC卡和未清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按户次扣分。

  

  调查核实  

  1、设立登记实际核查情况与基层分局登记管理岗提供的信息不符,未在核查报告中说明,造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准确的,按户次扣分;辖区内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户次扣分。

  

  2、认定资格准确率:

认定资格准确率=资格认定正确户数/全部的资格认定户数×100%。

要求认定资格准确率达到100%,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3、涉及各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管理核实要求做到准确无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核实不准确的,按户次扣分。

  

  4、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核实要求做到准确无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核实不准确的,按户次扣分。

  

  5、发现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或未按规定建立并登记台账,录入各类明细表不及时的,按户次扣分。

  

  6、对所辖个体双定户停业调查率、非正常及注销调查率、未达起征点认定调查率要达到100%,达不到的分别按户次扣分。

  

  7、日常检查税务文书出具不合法、无效或不完整的,按户次扣分。

  

  纳税服务  

  1、在纳税人就涉税事宜提出咨询时,未按首问负责制要求答复,未作记录的,按户次扣分。

  

  2、对纳税人未进行办税提醒或未登记专门登记簿的,按户次扣分。

  

  3、对违反其他纳脱服务要求的,按户次扣分。

  

  档案资料管理  

  1、户管档案资料不完备或遗失的,按户次扣分。

  

  2、微机各系统模块之间数据要一致,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一致。

数据不一致或录入内容不全、错漏的,按户次扣分。

  

  3、未按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入档、保管的,按户次扣分。

  

  其他考核项目  

  1、实行微机定税的个体双定户应达到全部个体户的85%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2、按期换证率:

已换证户数/应换证户数×100%,原则上应达到100%,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3、实现税款按税收计划任务数均衡入库,未完成计划的按比例扣分。

  

  4、税款错漏率低于5%,高于比例的视情况扣分。

  

  税款错漏率是指所辖业户被查处的偷逃税款占被查业户实现全部应纳税款百分比。

  

  计算公式:

查处的偷逃税款比=查处税款额/该业户全部应纳税款×100%。

  

  5、对综合治税部门转来的涉税信息未及时处理和反馈,按条扣分。

  

  6、其他考核项目。

  

  第三十八条区局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优秀税收管理员,授予“优秀税收管理员”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几日内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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