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HH7融资担保业务规程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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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HH7融资担保业务规程定稿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章担保申请-------------------------------------------------

第四章项目审查及受理----------------------------------------

第五章项目初审-------------------------------------------------

第六章项目评审-------------------------------------------------

第七章项目决策-------------------------------------------------

第八章简易评审程序-------------------------------------------

第九章担保收费-------------------------------------------------

第十章保证措施-------------------------------------------------

第十一章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十二章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十三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十四章项目的延期-------------------------------------------

第十五章项目的撤保-------------------------------------------

第十六章项目的终止-------------------------------------------

第十七章债务的追偿-------------------------------------------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汕尾市合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是:

1、 担保申请

2、 项目的书面审查及受理

3、 项目的实地审查

4、 项目评审

5、 担保收费及合同的签订

7、 发放贷款

8、 正式担保

9、 项目监管

10、担保终结

11、抵押物处置

第三章担保申请

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担保填写《汕尾市合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经本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及附注(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最近二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二个月的企财务报*

4、贷款卡*

5、税收登记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最近的企业还贷款记录、贷款及担保信用报告

7、企业贷款申请书(包括贷款原因、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拟贷款银行、还款资金来源和计划等)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职务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和简历*

10、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包括购销合同和合作协议等

11、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帐款明细及帐龄分析表,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12、所需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细及帐龄分析表,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1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情况、购销合同、项目的有关权证、产品市场分析和销售分析等。

注:

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四章项目的书面审查及受理

第五条 申请担保企业或个人向我公司提交上述担保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后,项目经理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根据担保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目。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1、累计在保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 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注:

有效净资产只扣除存款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 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 贷款的投向符合本公司扶持的方向;

6、 在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

7、 在银行的资信不低于A级。

第七条项目经理对申请担保企业或个人进行书面审核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为其向企业出具《担保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项目则退回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

第八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流程表》。

第五章项目初审

第九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十一条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或个人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流程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

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流程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二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六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

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四条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审核部,审核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审核部指定专人审核;

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六条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或个人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或个人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审核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

审核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A、B角;

3、审核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

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条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的资料和进一步落实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落实。

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审批表》评委意见栏中。

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

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综合性的意见或结论,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记录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审核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审核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评议完成的项目由审核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以下项目可不经过评审会会议评审,直接由各评委出具评审意见(走签):

1、已经批准的最高额项目项下的单笔担保业务;

2、已经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需复议的项目;

3、特殊业务时期经评审会议决定直接走签的转贷项目。

第七章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审批权限如下:

1、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董事长审批;

2、担保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3、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八章简易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实行简易评审程序:

1、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

2、楼宇按揭阶段性担保贷款;

3、汽车按揭阶段性担保贷款

第三十一条简易评审程序为:

评审组由业务部评委一人、审核部评委一人及副总经理三人组成。

项目评审后,A、B角制作《项目流程+审批表》连同所有资料及初审报告递交业务部评委,业务部评委签署意见后交审核部评委,审核部评委签署意见后交付总经理(主审人)签署最终结论。

第九章担保收费

第三十二条 一般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本公司的年收费费率为2%—3.5%。

对于高科技企业、IT行业、反担保物不充足的企业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高风险的项目,则本公司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为3%—5%。

第三十三条 费用收取标准;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年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

其中:

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

其中:

月基准费率设定为1.8‰

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

(费率系数表)

基本风险度评估值

≤0.30

≤0.40

≤0.50

≤0.60

0.60以上

风险度系数

1.2

1.4

1.6

1.8

2.0

担保额度

300万以下(含300万)

300-500万(含500万)

500-1000万(含1000万)

1000

万以上

 

额度系数

1.0

0.95

0.90

0.85

 

第三十四条 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五条 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

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十章保证措施

第三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

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

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以不动产抵押反担保为主,其他反担保为辅。

第三十七条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一般不高于50%,最高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3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九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1/3已对外担保余额≥反担保金额×2;

3、 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60%;

4、 连续三年盈利;

5、 企业在承保期内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6、 其他担保公司要求的条件。

第四十条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章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四十一条资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企业素质及潜力

12

(1)=100%

5

(6)≥800万元

10

1、管理素质

4

(2)≥90%

4

(7)≥500万元

8

(1)好

4

(3)≥80%

3

(8)≥300万元

6

(2)中

2

(4)≥70%

2

(9)≥200万元

4

(3)差

0

(5)≥60%

1

(10)≥100万元

2

2、主要领导人素质

3

(6)<60%

0

(11)<100万元

0

(1)好

3

三、企业效益水平

20

2、资产负债率

13

(2)中

1

1、资产回报率

10

(1)≤30%

13

(3)差

0

(1)≥10%

10

(2)≤40%

10

3、职工素质

2

(2)≥8%

8

(3)≤50%

8

(1)好

2

(3)≥6%

6

(4)≤60%

4

(2)中

1

(4)≥4%

3

(5)≤70%

2

(3)差

0

(5)<4%

0

(6)>70%

0

4、发展潜力

3

2、利润率

10

3、流动比率

5

(1)好

3

(1)≥20%

10

(1)≥200%

5

(2)中

2

(2)≥16%

8

(2)≥180%

4

(3)差

0

(3)≥12%

6

(3)≥160%

3

二、企业信用状况

25

(4)≥8%

4

(4)≥130%

2

1、到期贷款偿还率

20

(5)≥4%

2

(5)≥100%

1

(1)=100%

20

(6)<4%

0

(6)<100%

0

(2)≥90%

16

四、企业经济实力

43

4、速动比率

5

(3)≥80%

12

1、净资产

20

(1)≥100%

5

(4)≥70%

8

(1)≥5000万元

20

(2)≥80%

4

(5)≥60%

4

(2)≥4000万元

18

(3)≥60%

3

(6)≥50%

1

(3)≥3000万元

16

(4)≥40%

2

(7)<50%

0

(4)≥2000万元

14

(5)≥20%

1

2、或有负债偿还率

5

(5)≥1000万元

12

(6)<20%

0

合计:

100

第四十二条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以100%计。

(1)变换系数=1.25-0.0075×资信评价总分

(2)基础系数:

它反映保证措施的强弱,按下表取值:

保证方式

基础系数

A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30%

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40%

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50%

可转让动产抵押

60%

一般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70%

股权和个人反担保(其它方式)

80%

信誉

100%

(3)过度系数

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年限的划分,按下表取值:

贷款年限

过渡系数

一年以下(含1年)

100%

1-3年(含3年)

130%

3-5年(含5年)

180%

5年以上

200%

2、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1)基本风险度值为0.4(含)以下的确定为低风险;

(2)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3)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第十二章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四十三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付款期限和方式;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抵押物凭证的原件,完善合同的公正、抵押物的保险、抵押登记等法律手续。

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将合同交与项目承担的企业或个人签署。

4、审核贷款保证合同。

原则上所有合同均以公司的格式合同模版为准,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签约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5、在落实以上工作后,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6、正式承保。

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办理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审核部进入后期管理程序。

第十三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由管户AB角及监管责任人进行,监管责任人在项目承保期内应按月或按季度安排并监督管户经理深入贷款企业或个人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帐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对于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项目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供总经理进行决策。

第四十七条每月2号之前审核部负责提交上月还款统计表、上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及上月项目检查报告给总经理、副总经理。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由审核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企业或个人。

第十四章项目的延期

第四十八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3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

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

由项目经理提出初审意见,监管人员根据日常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

监管人员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 签定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可靠的担保单位。

2、 拟列入预警项目。

3、 建议撤保。

第五十一条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或审核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

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

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审核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五章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 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 公司认定被担保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 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 被担保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有欺诈行为;

5、 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

6、 违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其它法律文件约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撤保由业务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评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

第十六章项目的终止

第五十四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担保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

未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原始资料由业务部保存,已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的所有资料由审核部保存。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我公司贷款卡记录等。

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主管的项目经理应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收集典型案例。

第十七章债务的追偿

第五十六条 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七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定《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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