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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范文

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可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以下两方于年月日于订立: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与(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就债务人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元人民币。

被担保债权:

指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其它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居间服务费、咨询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实现主合同债权及保证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乙方偿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居间费、咨询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和

(二)乙方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及保证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管费、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等);和

(三)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兹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其他款项。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如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乙方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期满止。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甲方对全部被担保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乙方依法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担保权利随之转让,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新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乙方与债务人未经甲方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如减轻债务人债务的,甲方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加重债务人债务的,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债务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五)因债务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甲方就债务人应承担的偿付责任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可以请求甲方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变更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替代物的,甲方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保证担保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权利,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上述费用计至甲方实际偿付日的逾期利息。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包括分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的;

(二)债务人、保证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三)如债务人为企业,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四)如债务人为自然人,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被宣告失踪;

(五)甲方客观上存在危及乙方债权安全实现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未按乙方要求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六)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

(七)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

出现上述

(二)、(三)、(四)、(五)、(六)、(七)种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因以下情况的发生而解除或受损,该情况的发生亦无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一)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无效、效力解除、不可执行或其他缺陷;或

(二)乙方或其他任何人给予甲方或债务人宽限或续期、妥协、让步、弃权和其他延期付款或承担责任的准许;或

(三)甲方或债务人受法律限制、无还债能力、缺乏授权或其他情况;或

(四)甲方或债务人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抵销债权或其他任何权利要求;或

(五)任何意义下的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

第四章陈述与承诺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陈述与承诺如下,并保证该等陈述与承诺于本合同签订日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完整的,没有忽略任何可能对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构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一)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甲方为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且甲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均已获得且全面有效;

(二)甲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目前不存在任何涉及甲方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并将会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五)甲方将向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六)本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责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甲方不以任何理由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时,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甲方承诺对乙方发出的偿付通知及时予以答复;

(八)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九)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前,甲方(企业)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其他形式),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经乙方同意后,本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十)当甲方客观上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实现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按乙方要求补充提供新的担保;

(十一)甲方自愿承担全部保证偿付责任,无论被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及其他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甲方在此承诺,除非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守了该等同意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否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下列行为将属无效,甲方亦不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甲方在其资产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存货等)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再向任何人提供保证;

(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致其资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和/或不应减少而减少,以至于无力承担保证偿付责任;

(三)采取乙方合理认为可能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任何行动。

第五章提前到期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偿付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协议、合同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之约定的;

(二)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情形的;

(三)乙方合理认为的甲方和/或债务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任何事件。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如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提前履行保证偿付责任,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下列第

(二)种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乙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均应以书面做出。

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可以专人递送、航空邮递、传真或公认的特快专递送达各方于本合同标明的通讯地址或该方日后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

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须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亦享受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但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或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条对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修订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一条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须解除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或双方为法人实体/其他组织,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债务人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

(二)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尤其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向甲方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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