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学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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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学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二0一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满结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

委托人:

监理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市区

签约时间:

201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某省及某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投标文件;

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5、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的文件;

6、国家和某地区现行的《监理规范》、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服务的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某小学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还包括结算审核,设计费、测量费、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等前期费用审核。

1、勘察、设计阶段:

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单位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勘察成果;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合理性和提出设计评估报告,进行技术管理,并提供优化建议,协助审查设计概算;

2、施工阶段:

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工程结算管理的施工监理工作;

3、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二、监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1、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委托人确认。

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4、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审查。

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报委托人同意后,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

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检查本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8、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月、季等报表。

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9、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0、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协同委托人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建造成本。

11、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12、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3、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5、协助委托人整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1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

17、督促承包人保修期内进行保修。

18、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

19、进行结算审核(包括设计费、测量费、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等前期费用审核)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的外部协调工作。

第十条双方约定,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工程资料给监理人。

缺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监理人负责协助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

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给监理方造成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的工地住房、电脑等办公用品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标总价中。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扣除税金)

第二十九条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投标价格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监理取费报价采取下述计价方式:

以工程估算投资额万元为暂定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监理费结算以某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审定的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概算投资额总和为计费额计取,最终监理费结算以某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结算价为准。

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按中标下浮率%计取。

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高程调整系数暂定为。

监理服务收费是指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收费。

2、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某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7]290号》执行。

最终监理费结算以某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决算为准。

3、本合同签订后、财政拨款到位10天内,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10%)小计万元;在监理项目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40%(累计支付至监理费的50%);在监理项目完成10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累计支付至监理费的80%);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监理费决算经某开发区财政局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累计支付至该项目监理费的95%);待保修期满(相应监理服务期满)并在监理人协助委托人整理工程竣工结算且监理费的结算经某开发区财政局办理完毕及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5%(不计利息)。

所有监理费的支付必须待某开发区财政局拨款到位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人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通报嘉奖。

即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等),经委托人、设计人员或有关部门同意并采纳,同时合理化建议事实上为委托人节约了投资,则委托人应对监理人予以通报嘉奖。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监理人必须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2、监理人应有效监督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保障性资金(包括:

试验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的及时和全额支付。

3、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及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前期费用结算所需的全部费用:

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

4、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或业绩与事实不符的,扣减10000元监理费,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资质与事实不符的,按不符的人数,每人扣减2000元监理费,并更换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监理人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扣减500元监理费。

7、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8、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独立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保证测量精度。

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每次扣减3000元监理费。

9、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每月向委托人上报施工图纸的存在问题修改的情况。

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提出意见的,每次扣减1000~3000元监理费。

10、监理人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施工组织混乱的,每项扣减3000元监理费。

11、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扣减1000元监理费。

12、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扣减1000元监理费。

13、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每人每次扣减500元监理费。

14、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情节严重的,应委托人要求,必须进行更换,并适用于本附加协议第5条和第6条。

15、委托人将每半个月对监理人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执行,违反下述任一条款,接受委托人的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罚款处理:

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发现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次并处以罚款20000元。

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罚款10000元。

发现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以罚款5000元/每人次。

若更换后人员资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考核,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作日内因事离场2天及2天以上的须经过委托人现场代表批准。

否则予以通报批评一次。

3)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少于两次。

委托人通常会在检查现场前半小时通过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监理人,但通知与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的理由。

发生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监理人员缺岗的,第一次发生,按5000元/人次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第二次发生,除按前述标准扣减监理费用外,业主或代业主将该行为作不良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或委托人召开的协调会,每月缺席二次或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次。

监理人的罚款将会在紧接的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

监理人每月内累计通报批评不应超过三次。

否则,委托人将此作为监理人行为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与环保管理局。

1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减10000元监理费。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17、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监理人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18、若工程质量出现隐患,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能仅以口头和发文)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否则,按3000元/处扣减其监理费用。

19、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能仅以口头和发文)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复,否则,按3000元/处扣减其监理费用。

20、监理人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核未尽到监理职责,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监理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造价控制方案及严格的中间计量支付程序。

若因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或计量支付方面错误单次超过10万元的,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因监理单位原因,应计量的项目不及时计量或未办理确认手续的,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

21、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22、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23、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扣减1000元监理费;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500元监理费。

24、对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施工合同争议或解除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其他监理工作,监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25、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26、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27、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28、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29、监理人负责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确保本建设项目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因监理人原因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价增加、项目工程引起的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监理人负责。

30、监理单位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包括罚款或停止计量、支付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监理单位不作为的,按5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业主或代业主除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外,还有权要求更换有关责任人。

如有事故发生,监理人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31、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属监理单位管理责任的,监理单位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伍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建设业主在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中扣除,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

如监理费用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32、所监理的工程出现文明施工通报批评,每次扣罚监理费用5000元。

33、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办理工程结算。

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四周内完成结算书初审工作,并上报委托人及财局审核。

否则,每拖延一天则扣减1000元监理费,以此累计。

监理人初审价不应超过委托人审核价的10%(以财政局核定的初审价为基数)。

如结算审核的差额超过10%,则扣除监理酬金并处以罚金。

扣除及处罚金额=前述差额x监理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但本项累计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的5%。

34、监理人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向委托人或审计部门提供工程审计所需的应由监理人提供的资料。

35、监理人严格按照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超出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现场签证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后执行。

具体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提前(考虑委托人或规划局审批时间,不能因此造成工期拖延)报委托人审批。

未经同意,监理人擅自实施的,监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报委托人,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者增减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内的,经监理人审核认可,将有关材料报委托人备案后实施。

若因监理人未按

(1)、

(2)点约定执行引起的建设费用的增加,由监理人负担。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变更设计、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建设费用的增加,由监理人负担。

36、对于合同外变更项目,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变更报告的三天内完成变更工程审核工作。

监理人审核的变更工程费用不应超过委托人审核结果的10%(以委托人核定的费用为基数)。

如审核的差额超过10%,则扣除监理酬金并处以罚金,扣除及处罚金额=前述差额x监理酬金比率(扣除税金),但本项累计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的5%。

若施工合同中有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补充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

37、监理人应严格按某市、某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

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

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

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

38、监理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可以临时使用承包人的为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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