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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将对全公司实行分片区管理,对每一片区派驻人力资源工作督察员,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力,对人力资源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与指导。

司属各单位必须明确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配备人力资源专干,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人事任免、职称评聘、培训与开发、考核与奖惩、薪酬与福利、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及人才交流中心和离退管理中心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的“公司”均指“集团公司”)。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司属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在现有人力资源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需求申请,人力资源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调配,在内部调配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外招聘。

非公司总经理授权,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无权组织对外招聘。

第六条招聘与录用的原则:

以业务扩大、工作需要为前提;以综合考核、测试成绩为基础;以德才兼备为原则。

第七条招聘与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专业对口,具有正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职)业资格及岗位技能任职资格。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特殊人才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

第八条招聘与录用的程序:

申报计划→组织招聘→录用审批→健康检查→签订合同。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和发展,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安排新聘人员到司属各单位,司属各单位必须接收,并做好工作安排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条试用期的管理:

(一)新聘员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不予正式录用。

(二)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正式录用:

1、超过三天未到指定的用人单位报到者。

2、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者。

3、病事假超过十天或旷工达三天以上者。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指定任务者。

5、利用公司的资源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谋取私利者。

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者。

7、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者。

8、严重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声誉者。

9、其它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和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贪污、挪用公款或涉嫌经济纠纷者。

(四)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的疾病者或身体检查认定不合格者。

(五)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六)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弄虚作假者。

(七)品行恶劣等其它严重问题者。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

(一)依据员工工作岗位的不同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二)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员工休息。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规定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支付加班薪酬。

第十三条在正常工作日不能上班的员工必须按程序提前书面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因紧急情况如急病等不能事先书面请假时,必须于二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员工提前向直接主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直接主管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直接主管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上一级主管批准;部门负责人和司属各单位经理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司属各单位书记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休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例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假、公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假等。

第十六条假期标准:

(一)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六十天。

(二)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休息的,持本人病历和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可增加婚假十二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二天。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一天。

(四)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

2、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请丧假三天。

3、其它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主要姻亲(如兄弟姐妹等)的死亡可请假一天。

(五)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可按公假处理。

2、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九十天。

下列情况可增加产假:

①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④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3、女员工怀孕二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十五天;怀孕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四十二天。

(六)生育护理假

女员工晚育的,其配偶可请生育护理假十五天。

(七)计划生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可以休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可休假三天。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二天。

3、输精管结扎的,可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可休假二十一天。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八)哺乳假

产假满至小孩满1周岁,可申请休哺乳假。

(九)例假

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给假一至三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十)探亲假

1、条件:

凡在公司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假期:

探亲假一般在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与法定节假日一起安排,或是当员工正好出差至其家庭所在地附近时安排探亲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④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满转正后,符合探亲条件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路费:

①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可凭据报销。

②若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探亲假,而员工家属来公司探望员工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凭票报销往返路费。

③探亲路费指一般情况下坐普通交通工具所花路费,如长途客车、火车。

如乘坐非普通交通工具,如飞机等,则按普通交通工具路费标准报销。

(十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假

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所属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二)公假

1、参加民主选举或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可作公假。

2、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遇有支边、参军、援外出国的,可凭证明给公假一天。

3、在职员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管局的证明,可享有公假二天。

4、员工志愿献血后,经医生证明可休公假一至二天。

(十三)年休假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国家法定假日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12月14日通过修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婚假、丧假、生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例假、探亲假、公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假不计缺勤,不扣薪酬。

事假和旷工期间不计发薪酬。

第十八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如下标准享受待遇: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8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9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100%计发待遇;

六个月以上至规定医疗期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6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7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80%计发待遇;

医疗期间、病休期间不享受奖金或绩效工资,但所发待遇不得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女员工生育,产假期间单位停发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哺乳假期间,按不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待遇。

第二十一条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残疾等级证的员工按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享受待遇,其所发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残疾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人事任免

第二十二条为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人事任用应坚持选贤荐能、唯才是用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人事任用执行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安排到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分(子)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人事、财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合同主管、纪检监察等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历: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讲大局,讲团结,树正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机关部室正职及司属各单位经理、书记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十年且担任副职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执行能力,工作业绩优秀。

(三)机关部室副职、司属各单位副经理及工会主席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八年,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执行能力,工作业绩优秀。

(四)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八年且六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能力强、业绩好,且符合业主方和监理方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司属各单位总工程师应当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程师职称,在技术主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且符合业主方和监理方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二十五条任免程序:

(一)机关部室正职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经总经理提名,党委考察,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会行文聘任。

部室副职人选由部室正职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聘任。

(二)司属各单位经理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经总经理提名,党委考察,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董事会行文聘任;副经理和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人选由有关单位班子讨论通过,经有关单位经理提名,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党委考察,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聘任。

(三)司属各单位专职或兼职书记人选按公司《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司属各单位工会主席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

(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派会计人选由项目所属单位推荐或公司直接推荐,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总工办、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有关部室进行资格审查,由主管人事、生产、技术和财务的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公司行文任免。

项目副经理人选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而设置,需要设置时由项目经理提名,有关分(子)公司审核批准并行文任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关键岗位的控制力度,公司实行职能总监委派制,司属各单位配备职能专干。

(一)总监和专干的设置:

职能总监设财务总监和质安总监,职能总监系司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能总监的工作以公司垂直领导为主。

司属各单位应配备的职能专干有认证专干、劳资专干、工会专干、成本专干、合同专干、设备专干、安全专干、信息管理专干等。

(二)职能总监和职能专干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职能总监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工作满八年且主管本职工作满三年,业绩优秀,能力较强,无不良纪录。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安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专干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专业助理以上职称,从事本职工作满两年。

(三)职能总监的聘用程序:

财务总监、质安总监人选由公司财务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相关司属单位共同推荐,经公司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的副总经理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总经理批准,公司行文聘任。

第五章人员调动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工作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必须服务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允许随意无序流动。

第二十八条一般员工内部调动由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报告,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中层领导、项目经理及技术业务骨干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人员,内部调动必须报公司主管人事领导审批或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总经理批准。

调入工作地址在长沙的各分(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凡人员调入或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调入调出需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职称评聘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任、评审和考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包括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学历和资历、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继续教育及论文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职称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司属各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造册,并向主管人事领导汇报→报省人事厅进行资格审核→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公司组织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

第三十三条由于公司资质申报、年审、招投标等工作需要,凡员工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必须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如工作需要可以借用,由司属各单位人力资源专干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证书借用程序:

提交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人力资源部审核→填写证书借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证书的安全使用和及时归还,借用

要交纳押金,标准为每次每本1000元,每次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证书如期归还后,即退还全部押金,在使用中遗失的,扣除全部押金,不能如期归还的,按每天5%比例扣除滞纳金,直至扣完为止,拒不归还的,不准参与资质复查。

如工作需要,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借用期限。

第三十六条对于国家已经开考了的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参加国家的统考获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员工执业(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应当由公司统一注册,不得擅自在外单位注册。

第七章培训与开发

第三十七条为开发员工职业技能、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工作能力,公司应当举办各种针对性、实用性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司属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将下年度培训需求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申请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员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凡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教育培训费用,在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报销;未纳入教育培训计划,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教育培训费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四十条员工经批准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考核合格者,培训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学费按规定报销;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学习,或经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予发放,学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岗位、职业不同培训侧重点不同。

对管理人员着重新理念、新政策、新知识的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定额、新规范的培训,对操作工人侧重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新进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团队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以及为期二—四天的军训。

第四十三条国家规定的关键、重要岗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如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试验检测员、计量员、预算员、安全员、财务人员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对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锅炉工、机械操作手、司索工、爆破员、车辆驾驶员等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司属各单位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四十五条司属各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六条公司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新材料、新工艺,掌握新技术,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

人事厅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制度,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天,四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少于四十八天者不得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少于六十天者不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七条根据人事部、人事厅的有关规定,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计算机知识普及培训和考核,对于未取得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人员,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四十八条司属各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所属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业务学习和制度学习等,需要公司有关部门支持、协调、配合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并提供服务。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为倡导员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绩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必须对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十条考核采取纵向逐级考核与横向全面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五十一条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司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公司领导牵头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及有关单位联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司属各单位(部门)员工的考核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机关员工的考核暂按《关于试行<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机关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路桥人资〔2007〕105号)文件规定执行,司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员工的考核结果可以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连续旷工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三)危害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八)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四条考核考评结果与员工职务升降、教育培训、人事调整、薪酬兑现、竞聘上岗及变更劳动关系等挂钩。

第五十五条员工奖惩见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第九章薪酬与福利

第五十六条为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要,将逐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但在公司改革改制过渡阶段,可以实行年薪制、包干工资制、原档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多种薪酬制度。

原档案工资暂时作为计算五保一金的缴费基数和享受内退、退休待遇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领导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享受薪酬待遇。

司属各单位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公司管理制度》及《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享受年薪。

享受年薪待遇的员工不再额外享受加班费等其他津补贴。

公司机关员工待遇暂按《关于试行<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机关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路桥人资〔2007〕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司属各单位及项目员工的薪酬分配方案由有关单位及项目自行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员工参与项目分项承包时,其工资待遇在承包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五十九条薪酬总额的确定: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第六十条薪酬分配原则: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遵循“尊重人力资本、体现岗位价值,个人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的原则,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

(三)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提高关键性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薪酬水平。

(五)绩效工资与公司和项目的经济效益挂钩,随效益上下浮动;与员工的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六十一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单位,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

岗位责任大小、复杂程度、科技含量、安全系数、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使用的劳动工具,工作的环境等。

第六十二条薪酬支付:

(一)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按月预付工资。

(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人员,岗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季度、年度或项目竣工后予以考核兑现。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必须每半个月发放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四)实际支付员工的薪酬为应发薪酬扣除“五保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代扣代缴费用的数额。

第六十三条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月薪酬支付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在半年之内一般不享受绩效工资,只享受岗位工资或档案工资。

半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同级岗位绩效工资的50%,一年后考核合格,可享受同级岗位绩效工资。

第六十五条司属各单位临时待岗、歇岗人员待遇可参照公司人才交流中心中待岗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原则上享受以下福利: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保一金”):

按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公司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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