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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津府发〔2008〕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筹规划,就近入住。

全面落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总体规划,确保配租房源充足,先解决“双困”(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再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一律按“就近”原则申请入住片区廉租住房,申请办法比照本方案相应程序申请。

第四条 阳光操作,程序到位。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把准入门槛,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让真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受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以户为单位,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1.租赁房屋(含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出具证明并经当地国土房管所初审后,区国土房管局档案中心审核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审批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以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家庭人口按户口所在地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计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亲友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二)空挂户口、将户口从他处迁入,在他处常住且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家庭成员已分开居住,但户口未分开的家庭,应提供户籍上所有人员的房产现状。

第八条 对现住房的认定办法。

(一)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由社区或村调查核实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对现实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含借住、搭建临时房屋、承租私房、租赁直管公房、承租单位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3.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3.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4.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或拆迁后待安置的;

5.家庭成员有营业性房屋的;

6.其中有一个子女有2套及2套以上房屋而父母无房的或父母的房屋过户给子女,造成父母无房产的;

7.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三)未婚子女与父母虽户口分开但在他处确无住房,与父母同住的视为无房或借住;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均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审核。

第三章 申请核准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即建有廉租住房的镇(街)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本片区廉租住房,未建有廉租住房的镇(街)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异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条 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江津府发〔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参与摇号家庭名单在《江津日报》和“江津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以户为单位作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的现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区住房保障中心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

社区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

群众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办事处初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报区低保中心认定后,再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属低保家庭申报的经审核后直接报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

对初审的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保中心申诉。

区低保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上报材料转交区住保中心;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三)复核。

经区住保中心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保中心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保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或区民政局申诉。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按照“特殊困难特殊照顾、急需保障优先解决”的原则,采取轮候的办法分顺序开展。

(一)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申请家庭中属军烈属、孤、老(60岁以上的)、病、残等特殊困难户的,直接进入分房程序,作为第一批次优先分房对象,并照顾选择首层、二层住房,同等条件抽签确定房号。

(二)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其他申请家庭,由区住保中心按照“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其次保障低收入家庭,先本镇(街),后其他镇(街)”的原则,其他镇(街)在本镇(街)打工或租住,要求申请本镇(街)廉租住房的,在满足本镇(街)申请对象有多余房源时,可分类组织公开摇号,申请家庭所摇中的号码即为第二批次或下一批次分房顺序号。

公开摇号结束后,向其核发《江津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区住保中心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向申请家庭分房,申请人持《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租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公开摇号工作将在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请人代表等的监督下进行,并现场公示。

(三)户型的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的人口确定,一人户的分配单间配套型住房;二人户分配一室一厅型住房;三人以上户分配两室一厅型住房。

在大户型房源不够分配的情况下,依次分配小户型房源。

第十三条 签约入住。

申请家庭在分房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通知单》到区住保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缴纳租金,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确认《管理公约》等内容,办理入住手续。

在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配租家庭,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 轮候机制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轮候原则。

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按以下顺序排定序列:

(1)无家可归者;

(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3)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不足者。

对同一序列者,按以下顺序排定序列

(1)住房困难程度;

(2)军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3)本区实际居住时间长短;(4)申请时间先后。

第十五条 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取得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并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其他家庭按公开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分房。

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多于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摇中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范围以后号数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今后仍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半年内不需重新审核,由区住保中心直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在优先满足特殊困难家庭前提下,按原摇中的顺序号依次选房。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保中心,经审核后,区住保中心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管理。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规定,为规范我区廉租住房的产权登记,由各工业园、华信公司及廉租办在各镇(街)修建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人应登记为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廉租住房属国有产权,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第十八条 租金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

租金标准每年由区政府组织调查核算后公布。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

(一)几江、德感范围内廉租住房:

由区住保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各廉租住房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廉租房物业服务费用按成本费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由区住保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收取。

(二)各工业园范围内廉租住房:

由各工业园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廉租房物业服务费用、租金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的入住按申请程序执行。

(三)各镇(街)廉租住房:

由区住保中心委托各镇(街)国土房管所组织住户自主进行日常管理。

廉租房物业服务费用、租金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由各镇(街)国土房管所代收至区住房保障中心在财政的专设账户,廉租住房的入住按申请程序执行。

(四)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应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及物业服务等费用。

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区住保中心每年年初制定预算计划,统一由区财政局从专户中拔付,专户资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局予以解决。

(五)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和用途。

配租家庭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时,装修不予补偿。

退房时,如有对房屋造成损坏要折价赔偿。

(六)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区住保中心每年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及社区(村),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

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区住保中心提出续租申请。

区住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年度审核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用的退出管理。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从取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房租,且5年内不得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

3.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8.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水、电等费用,并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

原廉租住房申请户主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廉租住房建设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廉租住房的分配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能租到廉租住房,并按时入住,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区住房保障中心要精心组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抓好,切实做好全区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在分房过程中,要严肃分房纪律,严格按租住条件分房,严禁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租住廉租住房。

区监察局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及所属社区、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住房保障中心要按照工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全力高效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领取《通知单》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如受益家庭领取《通知单》后放弃实物配租的,从下达通知书当月起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几江、德感廉租住房小区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是我区几江、德感城镇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将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保障或符合“公转廉”条件的公房承租户,在未拖欠租金、转租公房的情况下,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优先承租。

同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直管公房转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67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原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需先办理原租赁房屋的退房手续,再办理廉租住房的租赁手续,并在入住廉租住房三日内将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退还原出租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有廉租住房的镇(街)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能满足本镇(街)保障对象时,不再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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