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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加工和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条 协议管理 

1.1 本协议只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条件下生效,《外协加工通知单》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条件下生效。

1.2 甲乙双方在签署此协议的基础上,就每笔具体业务另行签订甲方的《外协加工通知单》。

1.3 双方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除本协议,如一方要求修改或解除本协议时,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0天内修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修改提出方承担。

1.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2条 双方责任

2.1 甲方为委托方。

需向乙方提供与加工产品有关的工艺文件或样板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2.2 甲方按加工批次提供成套、合格的材料件。

2.3 乙方为受托方。

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必须按《外协加工通知单》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交付加工成品。

当遇到交付期与乙方休息日冲突时,应首先满足甲方的交付期。

2.4 若甲方委托乙方采购材料,则乙方应按约定如期、如数采购并保证质量。

第3条 材料齐套保证

3.1 甲方提供材料

3.1.1 甲方依据元件清单配套。

对于封装小于1210的表贴器件甲方在加工单备料过程中已经增加了2%的损耗,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丢失损毁的材料如超过约定的2%的部分,由甲方补料,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物料费用,其余物料不允许乙方有损耗,材料本身质量不合格除外。

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维修过程中需要的物料,乙方每月将维修废料返还给甲方,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甲方维修物料的丢失或挪用,乙方承担物料损失的费用。

3.1.2 整机加工时,包装等料允许有1%的过程损耗。

在此额度内以坏换好,在此额度外将由乙方承担材料费。

来料未加工时的损坏料由乙方封存待换。

否则按加工过程中的损耗处理。

3.1.3 乙方应在接到配套料的1个工作日内核对完物料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

否则视为乙方完全确认甲方的装箱种类及数量。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维修用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补发。

故障件由乙方按约定退还甲方。

3.1.4 当某批加工完时,乙方应将完好余料及甲方提供的仪表、工装如数退还甲方并列出退件清单。

3.1.5 若甲方对不按元件清单配料而采取整批整包方式发放的物料,乙方必须按甲方约定记账并按期盘点。

3.2 乙方采购材料

3.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生产计划,依据甲方提供的BOM表的规格或样品、数量等进行采购。

3.2.2 乙方采购的材料供应商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认证或使用甲方认可的品牌。

3.2.3 乙方对其采购的材料的规格、数量及质量负责。

3.2.4 如果乙方按照甲方BOM而采购的材料在一年内没有使用,将视为多余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原价购回。

第4条 交货保证

4.1 乙方应按《外协加工通知单》约定,如期交付货物。

由于吁甲方供料致使乙方停工待料不能按时交付时,应按双方再次约定的日期交付或按逾期日顺延。

4.2 乙方提交货物时提供甲方一份装箱单及其对应产品的设备序列号清单。

如为乙方送货,应保证货物完好无损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应将货运单据以适当快捷方式传递甲方。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费。

4.3 甲方自提货物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人力帮助,完成装箱工作。

4.4 成品在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应承担相关保管责任,保证库房的湿度符合要求及其他相关条件,如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成品灭失、毁损,乙方负责处理,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5 由乙方承担取料的费用,甲方承担外埠补料的费用,乙方承担交付品的运输费用并对运输质量负责。

4.6 产品在甲乙两地之间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乙两地以外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交付品的运输质量负责。

第5条 质量及检验条款见附件F02

5.1 F02文件的更改可独立于本协议,F02的任何有效修改意味其原文件作废。

5.2 F02文件需由本协议的双方代表另行签署。

第6条 付款与索赔协议

6.1 具体加工款项(税前)见《外协加工通知单》。

6.2 乙方向甲方开具填写正确并能与合同对应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6.3 甲方收到乙方合格货物及对应发票后的90日内付款。

6.4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保留缓付、拒付及索赔权利。

乙方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甲方的索赔要求,否则将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

6.4.1 由于乙方责任未按量按期交货(除运输出现特殊情况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每超出期限一天甲方将扣除该批总加工款的10%。

6.4.2 板卡产品报检批一次性合格率不低于99.5%,每低于其一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该批加工费的2%。

当报检批一次性合格率低于93%时,甲方将酌情扣除该批加工费的10%-100%。

6.4.3 甲方判定该批整机不合格,且责任在乙方,甲方酌情扣除该批加工款的10%-100%。

6.4.4 对同一种产品乙方连续2次(含2次)以上和年度累计5次(含5次)以上报检甲方判为不合格批或给甲方后道工序带来重大质量事故,甲方将扣除该批总加工款的100%。

不合格批的一切运输及返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暂停乙方加工业务,视情况对乙方的合格供方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6.4.5 由于乙方责任致使某材料损坏、丢失或整板(机)报废,乙方须赔偿其材料费。

同时甲方将扣除报废板(机)的加工费。

6.4.6 加工过程出现连续或趋向性异常问题超过总数的10%时,乙方仍没能及时停产待解决,若为乙方责任,乙方将承担其全部损失费用;若为其他方责任则乙方仅承担质量异常未检出责任,甲方将酌情扣除该批加工款的10%-50%。

如果由此致使该板(机)报废则同时按6.4.5项执行。

6.4.7 针对甲方客户的开箱和开通不合格投诉,将按《开箱、开通不合格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见附件F04。

6.4.8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协商处理。

第7条 保密协议见附件F03

F03附属于本协议。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方有效。

第8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其他

9.1 乙方应按照甲方出具的盘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完成甲方资产的盘点,发生资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提供的文件、工装、工具和仪器仪表。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工装、工具和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工装、工具和仪器仪表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该合同完结时应完好如数归还甲方,否则按原价赔偿。

9.3 乙方应免费提供加工用通用仪表及工具。

当甲方产品达到年加工额50万元人民币或双方合作5年以上时,经双方协商后,乙方应投入必要的工装或专用仪表。

9.4 加工过程使用的加工网板,费用由甲方支付并归属于甲市。

如网板在正常使用寿命中由于乙方责任致使其报废,则应由乙方按原样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将整机加工工艺文件所要求归档的所有记录表单,在每批次完结时按要求整理好交付甲方。

否则视该批次未按期完成。

9.6 本协议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7 此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未发生需重新签署的变更,则此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F02:

质量及检验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造线阻件、板卡和整机的产品质量及检验条款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附件。

一、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并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由甲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

乙方对此部分原材料视为全部符合生产制造要求,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延迟交货,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由乙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并向甲方出具原材料检验报告,由甲方签字确认。

在所有必需的原材料没有齐套和/或甲方没有书面明确可以用于生产制造之前,乙方不进行生产制造。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原材料的检验标准及方法由甲方制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乙方。

二、生产制造的质量控制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确认生产制造所必需的设计和工艺文件,由乙方确认其可实施性,并可对甲方的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提出改良建议。

最终的方案由甲方确认,并由乙方严格执行。

2、任何设计和工艺的变动无论由任何一方提出,均应由甲方在变动前最后确认。

3、乙方负责保留咏柯生产检验记录,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制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检查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控制和质量记录状况。

4、由于甲方的设计方案和/或工艺缺陷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于乙方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和工艺标准生产制造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有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及检验

1、印制板焊接加工质量检验适用电子行业IPC-A-610D的国际标准。

2、甲乙双方可以确认其他的质量和检验标准,由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签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3、乙方保证提交的任何批次的板卡类产品,合格率不低于99.5%,整机合格率达到100%。

四、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1、乙方保证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09000的标准,如有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向甲方定期(每月末)提供产品质量报表。

报表内容和格式由甲方提供。

3、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书面和/或现场质量审核,审核内容及标准应事先通告乙方,以便乙方配合。

4、乙方将保留所有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生产检验记录,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以及甲方提供并确认的任何工程(工艺)技术变更通知以及双方确认的文件。

5、甲乙双方可以建立定期的质量会议制度。

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另行制定。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定。

2、任何由于乙方的原因如原材料的检验不严、未能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或擅自变更技术质量标准生产制造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

题,由乙方全部负责。

在一周内负责调换或维修产品,并负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

3、任何由于甲方的原因如原材料质量缺陷、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或工艺文件缺陷造成的产品质量和/或延迟交货问题,由甲方全部自行负责如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生产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如果乙方连续两批次或一年内有五批次供货整批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整改措施报告,甲方根据乙方整改的结果决定是否单方解除外协加工协议。

六、其他事项

1、本附件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附属于外协加工协议。

2、本附件中所有条款解释如与主协议不同,以主协议为准。

3、本附件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附件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F03:

保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专门从事于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以及市场销售工作,乙方专门从事于电子产品的制造服务,甲乙双方预期将就产品制造服务等事宜进行商业合作。

甲乙双方明白在今后的联络、谈判和/或执行外协加工协议时,必然要相互接触对方独自享有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知识产权信息,而这些信息属于双方各自的商业无形资产。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就保护这些商业和/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信息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保密信息

1.1 甲乙双方各自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知识产权信息,在双方的联络、谈判或执行外协加工协议时同意相互披露给对方,但这些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知识产权信息将作为保密信息。

这些保密信息将会是经由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传输方式,以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对方或其关联的公司个人和/或实体得到。

1.2 这些无论是经由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任何一方或其关联的公司或实体得到的信息,均将会被视作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并作为保密信息,除非对方书面声明这些信息的非保密性。

这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与产品相关的发明、发现、设计、实验、模型、专用技术、专用机械设备、专用工具、专用方法以及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过程、内部管理程序、商业贸易秘密等文件资料。

1.3 下列一些信息是不属于保密信息涵盖的范畴

1.3.1 已经在公共领域被公开的;

1.3.2 任何一方在不破坏本协议的情况下,自己已经知道或自行开发出的;

1.3.3 任何一方在不破坏本协议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

1.3.4 必须按照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司法决定而披露的信息;

1.3.5 由于产品或商品的检验而使信息公开的。

第2条 保密信息的保护

2.1 甲乙双方均特别关注保密信息的保护工作。

甲乙双方均承诺保密信息在未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任何一方均同意对方的保密信息仅可以向本方需要知道的业务主管、职员和代理人披露,同、时本方不能利用这些保密信息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或者用于除了双方联络、谈判和执行外协加工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

2.2 任何一方应该像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并采取相同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知识产权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其免受XX和/或意外地泄露。

2.3 甲乙双方监管各自的主管、职员或代理人在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时,不用于除了双方联络、谈判和执行外协加工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

2.4 在任何情况下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知识产权信息的丢失或不适当的泄露,责任方应迅速通知对方。

2.5 甲乙双方同意在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在任何公开出版物和/或公共场合使用对方的名字、商标、标识、记号和/或其他属于对方知识版权范畴内的信息和/或文件资料。

第3条 保密信息的退还

3.1 在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下,另一方应在30日内退还或销毁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计算机软件及其拷贝。

3.2 在外协加工协议终止或谈判终止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相互交还或销毁属于对方的秘密信息记录、文件和计算机软件及其拷贝。

第4条 具体协定

4.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工艺元件清单、工艺文件、检验标准、原理图、PCB文件及结构件或包装件的图纸等文件(纸类或电子版类),乙方由工艺部门派专人保管并记录备案,文件的使用及发放范围限定生产有关人员。

4.2 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乙方负保密全责,原理图和PCB文件更要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不得借阅或拷贝。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更不能向其他任何一方提供。

4.3 乙方需派专人保管由甲方提供的仪表、调试工装。

4.4 甲方按生产加工数量提供一定比例的维修元器件,乙方由产品部派专人保管维修用元器件,并对器件的更换、保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主要元器件的使用必须以旧换新。

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元器件的保密性负责。

4.5 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甲方产品外借其他任何一方,不得仿制、生产相类似的产品,不得为甲方的代理商维修同类产品。

如有第三方加工类似甲方的产品,乙方有责任事先通知甲方。

4.6 双方如有违反该协议的行为,各方均有索赔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7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5条 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所包含的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的保密期限为三年,除非该知识产权的拥有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解除。

5.2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是在主协议结束和/或谈判中止的情况下,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6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F04:

开箱、开通不合格投诉的处罚办法

第1条 定义

开箱不合格:

设备到达用户处首次开箱发生的内部设备与合同不符,出现标识错误,附件不全、错漏装、设备损毁等均属于开箱不合格项。

但到货前已书面明确通知的装箱情况不在其中。

开通不合格:

设备首次无法正常加电运行,或指标不合格、功能不能实现或运行不稳定等,而且该类故障原因不属技术问题、操作失误或环境问题引起。

第2条 处罚办法

2.1 开箱不合格处罚办法:

2.1.1 针对第一次开箱不合格投诉,甲方将执行500元处罚。

处罚金额=500×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2.1.2 针对第二次开箱不合格投诉,甲方将执行1000元处罚。

处罚金额=1000×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2.2 开通不合格处罚办法:

针对客户的开通不合格投诉,经确认为非元器件因素的加工责任所致。

例如缺件、连焊、错件等。

甲方将给予经济处罚。

2.2.1 针对第一次开通不合格投诉,甲方将20倍于该产品加工单价处罚。

处罚金额=20×该产品加工单价×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2.2 开通不合格处罚办法:

针对客户的开通不合格投诉,经确认为非元器件因素的加工责任所致。

例如缺件、连焊、错件等。

甲方将给予经济处罚。

2.2.1 针对第一次开通不合格投诉,甲方将20倍于该产品加工单价处罚。

处罚金额=20×该产品加工单价×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2.2.2 针对第二次第三次开通不合格投诉,甲方将30倍于该产品加工单价处罚。

处罚金额=30×该产品加工单价×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2.2.3 每年超过三次(不含3次)以上的开通不合格投诉,甲方将每处罚3000元。

处罚金额=3000×投诉的不合格台数

第3条 结算

3.1 针对每次处罚甲方将以《扣款通知》形式通知外协方,外协方在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视为默认。

3.2 三个月累计一次性处罚,甲方有权直接从加工费中抵扣。

   

外协方确认(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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