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7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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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7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
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
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分类
狭义
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再次修正);
广义
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专门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
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师动态的宪法
1、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
2、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
直接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
1、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
刑事诉讼价值的核心地位,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效益
包括是诉讼效率也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主体
概念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分类
专门机关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职能
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
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法律关系;
等腰三角诉讼结构:
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
受理→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检察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检察独立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预;
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限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2、明确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
3、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择、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A、进入诉讼前——(决定)不立案;
B、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
C、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
D、审判阶段——(判决)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判决无罪:
a、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
终止审理:
其余情形.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管辖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
检察院自侦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
A破坏选举罪B非法拘禁罪C非法搜查罪D刑讯逼供罪E暴力取证罪F报复陷害罪F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
1、检察院自侦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走私案件;
立案管辖中交叉管辖的问题
1、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限制;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对方,其中,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侦查,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机关配合;
3、公、检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分情况处理:
A、告诉才处理的:
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B、其他类型自诉案件:
可以立案侦查,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一并审理;
4、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时,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移送管辖);
3、一人犯数最、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4、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
2、地区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情形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3、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案卷处理
1、公诉案件:
书面通知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通知当事人;
2、自诉案件:
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案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全案军事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
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后犯罪;
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
A、危害、破坏铁路生产、运输的案件;
B、破坏铁路交通设施案件;
C、火车上发生的案件;
D、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注: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回避
回避的对象
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广义);
2、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5、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查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审判程序;该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
2、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搜集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辩护与代理
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
绝对禁止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
D、公、检、法、国安和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案件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
G、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a、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b、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注意: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指定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补充:
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权利
A、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超期羁押、申请回避等;
C、会见通信权:
D、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时,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上述材料;
E、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F、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G、保密权: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有权保密;但是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权利救济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权利,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审查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辩护人的义务
1、无罪证据开示: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和其他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诉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应当由侦办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律所或所属律协;
证据
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法定分类
物证
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书证
以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者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
证言
概念
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
证人资格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证人;
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该规定。
A、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10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B、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公安、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
注意:
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
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事实过程中;
鉴定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1、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名;
2、鉴定人适用回避规定;
3、同一问题由多人进行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不是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证据的
理论分类
是否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A、有罪证据: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B、无罪证据:
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A、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B、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A、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B、传来证据:
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
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A、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是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范围:
A、言辞证据:
采用刑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B、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强制措施
概述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2、公民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拘传
概念
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拘留
情形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四)(五)项情形的,可以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出示拘留证,异地执行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程序
A、拘留后24小时送看守所;B、24小时讯问;C、24小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日。
逮捕
情形
(1)应当逮捕:
A、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
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
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2)可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执行程序
(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逮捕证;
(3)执行逮捕后
A、24小时讯问B、24小时送看守所C、24小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3)到异地执行逮捕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
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决定
公、检、法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
期限
12个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总结
批准离开居住的县、市,没收、退还、暂扣保证金,对被保证人罚款,由执行机关决定;
监视居住
情形
A、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要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