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55499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docx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问题

一、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

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假设局部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

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

,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二、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主要需缴纳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累进税率,约为房地产的评估价的0.3~0.5%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

如何分割房屋遗产

来源:

lawyerwww:

日期:

2021-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根本原那么:

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

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那么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拟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采用第二种方法,那么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怎样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分割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

物权法?

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

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那么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局部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方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那么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那么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那么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局部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局部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

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局部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置,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置:

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置,理由是:

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

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

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认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

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根底,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

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局部给出资人。

婚前局部出资,婚后还贷:

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婚前全款购置:

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

婚前付款较少,那么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那么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国人大网npc.gov日期:

2021-01-22浏览字号:

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21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那么。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开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根底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