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修电源临时电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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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修电源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发电公司现场检修电源、临时电源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发电公司(简称“发电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管理,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1);
(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四)《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发电公司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的所接取电源的规范及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产现场使用检修电源、临时电源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二)超过三天的检修电源、临时电源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
(三)检修电源、临时电源由设备维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公司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是本规定的职能管理部门,设备维护部、运行部及外委施工队伍是本规定的执行主体。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
(一)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完善工作;
(二)监督、检查检修、运行人员对临时电源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考核建议;
(四)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或反馈。
第八条设备维护部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负责临时电源的接取及拆除工作;
(三)监督、检查零时电源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零时电源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外委承包商:
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章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需要接取临时电源时,必须办理许可申请。
申请应列明:
(一)临时电源申请人、使用人;
(二)临时电源使用日期、使用时间;
(三)临时电源意向接取地点、接入电气设备名称、预计电力负荷;
(四)特殊要求等。
第十一条临时电源审批及管理程序:
(一)临时电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接入的设备、负荷、时间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认风险可以接受后确定临时电源接入地点,通知管辖拟接取临时电源的专业或班组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二)两次分级风险评估确认不会造成危险后,临时电源审批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负责接入临时电源的班组根据申请表提出的要求和发电公司接取临时电源的工作规定接取临时电源;
(三)若风险评估确认存在危险时,临时电源审批部门应与申请人/使用人协商,变更接入方案;
(四)临时电源使用结束后或当使用临时电源的设备或电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申请/使用人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临时电源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电源管辖/所在部门拆除或变更接入方式;
(五)使用期超过3天的临时电源,临时电源接入部门应指定检查维护人定期对该临时电源进行检查维护,必要时制订安全措施发至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接临时电源的要求:
(一)临时电源应当实行分段保护,最少形成两级漏电保护网;
(二)临时电源的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和分路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器;
(三)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使用的线路先经过闸刀电源开关,再到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使用于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漏电保护器应动作灵敏,不得出现不动作或者误动作的现象;
(四)在临时电源的接入点处应标明:
使用单位、用途、使用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六)现场的临时电源线绝对禁止在有可能被绞伤、砸伤的部位通过;
(七)临时电源线必须沿墙或架空敷设,不得与热体、气瓶、其他电缆等有搭接缠绕,跨越道路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高度应:
室内大于2.5m、室外大于4.0m、跨越道路大于6.0m(临时电源线最大垂弧到地面距离);当临时电源线跨越道路架空高度不能满足大于6.0m要求时,可采取穿越路面敷设,但穿越路面时必须采取好防护措施;
(八)临时电源开关箱应有防雨、防尘等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使用注意事项
(一)所有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二)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
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三)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四)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五)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六)连接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设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七)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
(八)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九)在光线不足的工作场所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十)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十一)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十二)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十三)配电箱应加锁并设“当心触电”等警告标志;
(十四)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邻近带电体作业时,施工全过程必须设有经验的监护人全过程监护;
(十五)电缆应配电盘下穿出,禁止从盘门处引出;电缆穿入带电的盘内时,盘上必须有专人接引,严防电缆触及带电部位;
(十六)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监察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根据《发电公司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理标准》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检修现场电源、临时电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接取临时电源申请表
2.临时电源接线合格证
3.检修临时电源接拆线登记簿
附件1
接取临时电源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申请人
使用人
监护人
使用期限
结束时间
预计电力负荷
接取地点(编号)
接入电气设备名称
特殊要求
运行部门
评估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设备管理部门
评估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接取电源负责班组
评估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批准部门(生产技术部)
评估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注:
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接取电源负责部门或班组、申请单位及运行部门各保留一份。
2.由专业主管(专工)进行评估(接取电源负责部门或班组由技术员及以上人员进行评估)。
附件2
临时电源接线合格证
临时电源接线合格证
部门班组 .
工作任务 .
编号允许负荷KW
接线时间月日时 分
接线人:
接线人工号:
.
注:
制作大小可参考公司工器具试验合格证
附件3
检修临时电源接拆线登记簿
序号
部门
班组
工作
负责人
电源
编号
工作任务
允许
负荷
接线
时间
接线人
拆线
时间
拆线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