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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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名词解释汇总
背书:
是指持票人为了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和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存款:
可做名词解,也可做动词解。
前者指存款人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后者指“存入银行”的行为。
在我国银行实务中,通常将公众的存款称为储蓄,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称为存款。
存单:
是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贷款:
作名词解时,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作动词解时,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为“贷款业务”。
担保:
又称为债的担保,是一种保障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可以要求充当保证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贴现:
是指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定金: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出库:
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
外汇:
泛指一切我国本币以外的外国货币。
逃汇:
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套汇:
指境内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从而套取国家外汇资源的行为。
利率:
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人金额本金的比率,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汇率:
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它反映了各国货币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在汇率表示方法上,通常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明本国货币的价格。
证券:
是指在证券交易的权利凭证,表明持有者对证券上代表经济利益的权利。
股票: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保荐: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制度。
回售:
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赎回:
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信托:
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金融法:
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再贴现:
是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
贷款人:
在我国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
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纪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反担保:
是指债务人对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
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抵押率:
是指抵押物价值与贷款数额之间的比例。
再抵押:
是指同一财产设定第一次抵押后,再设定第二次抵押。
贷记卡:
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借记卡:
类似一种电子钱包,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的帐户中存入款项,才能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因此,借记卡不具备透支的功能,发卡银行不提供信用。
银行卡:
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
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目的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持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证券法通常又称为“证券监管法”。
优先股:
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普通股:
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它代表在公司满足所有权、债权偿付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股东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基准利率:
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再贴现率: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外国银行:
是指在外国注册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同业拆借(资金拆借):
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证券发行:
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者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以同一条销售扶贫或者债券的行为。
银行结算:
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证券承销:
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外资银行:
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类的银行机构。
信托公司:
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
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委托业务:
是指接受某单位自主支配的资金,按其指定用途,代为发放贷款或代为投资,或者接受地方有关机构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营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或者接受外国人的个人财产管理的委托等。
金融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
证券公司:
又称证券商,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是连接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重要的中间环节。
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
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公益信托:
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为某种公益性目的设立的信托,如为了教育、宗教、科学、社会福利的目的的财产信托。
银行客户:
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
一般存款:
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队存入并由其自行支配的各种资金。
存单核押:
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信用贷款: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够还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及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银团贷款:
是指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呆滞贷款:
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
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代位追偿:
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向债权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货币回笼:
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现金归行:
当商业银行业务库中的现金超过了核定的限额,就需要把超过的部分交回到央行发行库,称为“现金归行”。
现金投放: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时,现金就从央行发行库发出,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库,称为“现金投放”。
外汇储备:
通常指政府手中持有的外汇,它是一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
因此外汇储备通常被视为一国的国际清偿能力的象征。
外汇担保:
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外汇管理:
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自由外汇:
指由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国际贸易又非常发达,加上历史和传统的原因,这些国家的本位货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以在国际市场自由兑换其他货币,这种外汇成为自由外汇。
投标担保:
是我国外汇担保人为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国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公司履行标书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投标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远期汇率:
是汇率期货的价格,指在未来特定时日买卖外汇或人民币所使用的兑换价格。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股票发行:
是指筹资人按照法定程序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并向投资人交付代表其投资权益的证券过程。
(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
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虚假陈述:
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欺诈客户:
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上市:
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要约收购:
指收购方在证券市场中向全体股东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
协议收购:
指收购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进行股份转让,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股票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
是指交易所主机将规定时间内接受的多宗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
是指交易所主机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这是正常交易时段内采用的竞价方式。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1分)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分)
基金合同:
是一个由管理人事先拟定的,规定基金基本情况和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等内容和格式合同。
期货交易:
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商品期货:
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限仓制度:
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单位存款: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国家机关、团体、学校等机构,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
期货合约:
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经常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资本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2分)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
(1分)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称为资本项目外汇。
存款准备金:
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
政策性银行:
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的,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同行业拆借:
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资本充足率:
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这是衡量银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流动性资产:
指1个月内(含1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呆账准备金:
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账的准备金。
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一般称为“贷款损失准备金”。
账户实名制:
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财政性存款:
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存款以及集中待缴财政的各种款项形成的存款。
高利转贷罪:
这种行为是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以转贷为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并且借款数额较大的一种犯罪。
贷款诈骗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一种犯罪。
最高额抵押: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伪造人民币:
是指仿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变造人民币:
指用剪贴、挖凑、涂改、正背两面揭开等方法,增大票面额或增多张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现自律管理的法人。
封闭式基金:
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期货交易所:
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期货经纪商: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
保证金制度:
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一定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的制度。
票据贴现贷款:
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定活两便存款:
是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起利率最高不超过整寸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
中国人民银行: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持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公开市场业务:
是指中央银行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而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
金融管理关系:
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货币政策工具:
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包括: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
银行次级债券
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外国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
通常是与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相对而言的,又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都在通过一定的资金融通服务,但其业务范围比较有限,或者从事批发性金融业务,或者仅对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仅提供某种特定的融资服务。
公司法人信托:
是指以公司法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银行信托部或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
证券经纪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
是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投资买卖证券、赚取买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存款、储蓄帐户:
是指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开立并存入资金、到期支取本息的帐户。
单位协定存款:
是一种结算与存款相结合的特殊安排,指单位客户同时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与人民币单位协定帐户,并约定结算帐户的最低基本存款额度,一旦结算帐户中的存款余额超过额度,银行自动将超过部分转入人民币单位协定帐户,以优惠利率计息。
非法买卖外汇:
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即期外汇交易:
是在买卖契约成立的当天或次日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
是按商定的汇价订立买卖合约,在约定的将来日期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金钱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大户报告制度:
是与限仓制度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
人民币普通股:
又称为A股,是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银行的抵销权:
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帐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涨跌停板制度:
也称“每日停涨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外国银行代表处:
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存款准备金制度:
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的一种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合作社:
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
贷款业务特许制:
是指在我国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没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允许从事贷款业务。
保证人的抗辩权:
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境内上市外资股:
又称为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债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可转换债券或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
契约型投资基金:
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
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银行经营的特许制:
商业银行对经济和社会影响很大,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业,这种批准就是银行的特许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业机构。
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一般是指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获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的行为。
城市信用社的接管:
是指为恢复城市信用社的正常经营,保护社员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城市信用社采取必要挽救措施,以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