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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约

 

 

乔庄中心村

《业主规约》

 

目录

第一部分业主规约4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4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5

第四章本物业内禁止行为6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7

第六章物业使用和维修8

第七章物业出租和转让9

第八章共同利益9

第九章违约责任10

第十章附则11

遵守《业主规约》承诺书12

第二部分消防安全协议书13

附件:

《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业主规约

为落实乔庄中心村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业主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乔庄中心村

总户数:

399 户   

物业类型:

住宅

总建筑面积:

46927.5㎡

坐落位置:

凯旋北路大乔庄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第七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业主收房时,须先缴纳装修押金500元,业主按要求完成装修后(以通过物业工程验收为准),无息退还。

第九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中消防安全协议书》,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办理装修手续需交纳装修管理费、办理施工证等手续;

(三)施工期间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四)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规定施工时间段外,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装修施工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周六、周日上午:

9: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六)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具体详细办理手续依据《乔庄中心村业主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物业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到物业公司办理施工登记,私自进行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

(二)严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五)严禁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物来整体环境的物品,防盗网须安装在玻璃内侧;

(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严禁将空调外挂设备未按照按预留指定位置安装;

(八)严禁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九)严禁将施工材料、垃圾及胶类、油漆、稀料、等有剧烈刺激气味的液体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管道)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仅是装修中出现的较为普遍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力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所有违约行为的管理及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乔庄中心村区业主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本物业内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本物业内一般禁止行为:

(一)严禁私自改变房屋设计使用用途;

(二)严禁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三)严禁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严禁高空抛物;

(五)严禁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

(六)严禁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力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的货物及杂物,悬挂的广告等,且向应负责的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及补偿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并按时缴纳水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十五条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费用,应按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或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

(一)每月物业管理费正常标准

多层住宅用房:

建筑面积*元/月/㎡

商铺用房:

建筑面积*元/月/㎡

(二)物业管理费始交日:

自收楼之日起三个月未收楼的,自第四个月开始由业户全额承担物业管理费,收楼时需一次性付清)。

(三)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实行每一年预交制:

业户需在每年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期间,交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业户可提前预交后期费用)。

(四)业主入住时须预交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时,物业企业为规避风险可在第三方监督下。

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当及时通知该物业业主。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物业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如因未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导致出现使用人未结清费用问题,由业主负责向物业服务企业结清使用人所欠缴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八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有对《业主规约》第三章中“装修禁止行为”和第四章中“禁止行为”处理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物业管理活动时,对产权人、使用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有人在房间内有生命危险,不得不破门、破窗);

2、为避免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房间内起火或漏水又无人在内,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二人以上会同两个以上证明人强行入内);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的1‰的滞纳金。

对于超过18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第三十八条其他增加条款: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规约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本规约对“乔庄中心村”全体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人(指租用或其他实际使用乔庄中心村物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均有约束力,规约涉及产权人均包括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

“乔庄中心村”所有产权必须签署承诺书以示同意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三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规约制定人对本规约负有解释义务。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规约。

 

遵守《业主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乔庄中心村小区栋单元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第一条确认已详细阅读《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消防安全协议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消防安全协议书》的条款内容;

第二条本人同意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消防安全协议书》中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管理规约》中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遵守《业主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

 

消防安全协议书

消防安全协议书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乔庄中心村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室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法律及山东省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物业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负责本小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属于物业责任的及时安排整改。

2.负责本小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负责在本小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在乙方区域发生火灾,紧急时在乙方家中无人或在房门未开情况下,为减少火灾损失,甲方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进入火灾现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后甲方应对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及时通知乙方。

5.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监督。

乙方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接受并配合甲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乙方及时地、自觉地进行整改纠正,甲方可采取可行措施监督乙方整改纠正。

6.其它作为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3、乙方责任义务:

1.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3.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4.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5.进行装修施工时应遵守政府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6.不在楼宇内公共部位动用明火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7.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了解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技巧及熟记火灾报警程序和电话。

8.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9.爱护小区内消防设施,非火灾情况严禁开启消防栓、动用消防器材设备,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各类消防设施损坏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0.不得私自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任何物品及停放车辆。

不得在公共楼道和其他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任何物品和停放自行车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制止并清除,并不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11.对其室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如果乙方所属的单元发生火灾,引发火灾的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相邻业主及对楼宇公共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

12.小区内禁止一切高空抛物行为,一旦发生并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13.乙方应爱护和安全使用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备、设施,未成年人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安全使用公共区域的娱乐休闲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应由监护人负责;

14.严格按规程使用燃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15.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乔庄中心村物业管理办公室乙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乔庄中心村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栋单元室入住日期:

业主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民族

户口所在地

婚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该房间使用性质:

□业主自用□投资出租使用□其他

家庭成员简况

姓名

年龄

与业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信息

车型:

颜色:

车牌号码:

车型:

颜色:

车牌号码:

紧急联络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注:

为了方便在紧急情况下与您联系,请务必填写此项。

业主确认签字

年月日

备注:

请业主认真填写此表,便于物业公司建立业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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