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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2021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人民法院(或××××)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

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

全体起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

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

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

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

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

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当庭陈述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

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

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被告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第三人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

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

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其他鉴定人略)审判长:

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

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

现在,开始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

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

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

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

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

下面,进行当庭辩论。

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

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

“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

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

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

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

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

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

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

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

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庭审笔录

书记员:

现在法庭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上诉人:

上诉方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到庭。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

上诉方代理人何腾已到庭。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李谷琴到庭。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代理人徐志伟已到庭。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及需要离开诉讼席位,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新闻记者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4)通讯工具关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根据民诉法第157、123条,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出庭诉讼。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何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

李谷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名豪街21号4单元4—2号。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

徐志伟,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上诉人:

无异议。

被上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1

23、1

52、157条之规定,重庆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古琴、原审(2021)璧法04218号民事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

(民诉法第157、123条)本庭由本院审判员余洁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刁吕杰、陪审员陈曦共同组成,书记员为崔晓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45条、46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回避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5)、上诉人可以撤诉。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

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原审判决书已于庭前送达各方,各方是否知悉?

上诉人:

知悉。

被上诉人:

已知悉。

审判长:

上诉人,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当庭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上诉人: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璧山县法院(2021)璧法0421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项目部同时使用了圆形印章和矩形印章,却对刻制矩形印章的文件及来等情况不加审理及查明,明显违背客观真实情况

二、错误地认定了阮臻炜系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负责人、经理,并采信了其证言

三、错误地采信了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

该证言系祝书银、田贵刚单方自己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明显属于伪证

四、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上诉人一审中已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公章鉴定申请,然而一审判决确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提交书面申请,这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五、上诉人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以推定方式认定葛洲坝集团项目部与被上诉签订了租赁合同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8日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可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2021)壁法0421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错误认定两枚印章的相关问题:

由于两枚印章均刻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且根据上诉方提供的圆形印章的资料以及上诉方项目部经理阮臻炜关于矩形印章的证言,被上诉方可以推定上诉方可能存在使用两枚印章的行为。

二、关于阮臻炜是否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的问题:

上诉方声称阮臻炜不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不是负责人和经理。

我方认为这是上诉方为撇除自己的责任,故不承认自己员工的行为,倘若阮臻炜并非其项目部员工、项目的负责人及经理,他是无法知道有关“矩形印章”的问题的,阮臻炜的行为和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言辞是矛盾的。

三、祝书艮、田贵刚的证言是否有效地问题:

上诉方认为祝书艮、田贵刚并非其员工且证言是伪证,并认为没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的证明。

但是我方认为,如果两人不是上诉方员工,他们二人又如何知晓公司内部的流程以及物资需求,且我方认为,上诉方为了逃避应支付的款项,存在故意不认可祝书艮、田贵刚身份的嫌疑且有拒不开劳动单位证明的嫌疑。

四、是否错误的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我方认为上诉方的第四项事实和理由完全是歪曲事实的行为,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出现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的字样,而是因为两枚印章的形状的不同,内容不一致,且上诉方没有提交注册备案的项目部印章而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并不是像上诉方所说,在一审中错误的认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因此,不存在上诉方所说的问题。

五、是否有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艮的身份,一审法院让其提供祝书艮的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是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

而我方认为,如果祝书艮并非上诉方员工,试问祝书艮是如何拿到那枚矩形印章的,又为何将所租的设备要求租赁站业主运往金沙第一中学施工地。

这一点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上诉方之所以否认与祝书艮的关系,是为了逃避其应当支付的款项。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逃避其应尽的义务。

在国家大力倡导合同双方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

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

针对本案中提及的①祝书艮作为经办人,以葛洲坝集团金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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