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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文本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二〇一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甲方系本《商铺租赁合同》(“本合同”)下拟出租商铺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拟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该等商铺。

现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商铺地址位于市区街/路(以下简称“商场”)第层号铺(以下简称“该商铺”),附承租该商铺平面示意图见《附件》橙色部分。

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2乙方承租该商铺的经营范围限于经营。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和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作为赔偿金,且乙方还须承担甲方因此而蒙受之经济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和装修期

2.1租期:

本合同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2.2装修期:

装修期:

个月,自甲方交场通知中约定的装修开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工作。

装修期内须由甲方供应物资及资源的,费用由甲方另行计算并向乙方收取。

第三条、租金

3.1.租金(含税价)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

人民币元整,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

人民币元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

人民币元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

人民币元整。

3.2.支付期限和方式

3.2.1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应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缴付当月租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应提供正式收款凭证予乙方。

甲方应按照乙方以下发票信息开具发票:

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地址

电话

其他

3.2.2支付方式

乙方应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租金,乙方按任一方式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银行实际收到该等款项之日为付款日。

所有因执行本合同项下乙方付款事宜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其他费用

本合同租赁期间内有关该商铺的水、电、气等能源费(“其他费用”)采取分户计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本条所述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的要求将该等费用直接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支付。

第五条、保证金

5.1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计相当于个月租金的含税金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元,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5.2保证金的扣除及补足

5.2.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其他费用或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进行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款。

保证金先用于冲抵乙方欠费产生的违约,而后再冲抵拖欠租金。

前述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5.2.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甲方有权分别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

如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5.3保证金的没收:

非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乙方违约或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之约定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如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5.4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应在乙方归还商铺并办妥相关部门证照注销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燃气等)后3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其他费用、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按照未支付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应付日起至实付日止。

第七条、优先续租权

7.1.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前六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另行招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

前述六个月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

7.2.如乙方续租,甲方于收到乙方续租的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能否续租,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交接手续及时间

8.1.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商铺移交手续;双方签署交付凭证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8.2.乙方进场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商场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

甲方无需为此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甲方前述行为。

8.3.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或者甲方不能如期向乙方交付商铺,本合同的起租日期、租期以及乙方的开业期均相应顺延。

但顺延期不得超过180天,否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

第九条、商铺的使用

9.1.装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的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相应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

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和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确认该商铺用电负荷按W/㎡(建筑面积)设计,若乙方用电量超过该等商铺用电负荷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由乙方自行报批增容,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商场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商铺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商铺的任何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维修费用。

9.4.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财产的相应风险。

9.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

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和/或与租金相关的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6.开张营业时间: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规定完成装修,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办妥有关工商登记、二次消防报建、行政、卫生、环评审批等营业所须手续以开张营业。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所缴之保证金等一切费用,收回商铺另行处理,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9.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时间为每日10:

00时至22:

00时(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商场营业时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商场营业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未经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推迟开铺或提早关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否则甲方有权每天向乙方收取该月租金的百分之三作为违反商场营业时间的违约金,如乙方连续3天不营业或1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推迟开铺或提早关铺的情形,且在甲方发出警告信之七天内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所缴之保证金等一切费用,收回商铺另行处理,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9.8.本合同租赁期间,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连续营业,不得闲置租赁商铺。

9.9.本合同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商铺而发生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等),其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10.本合同租赁期间,乙方如受到甲方之外的非由甲方原因造成的任意第三方损害,则应由该等第三方向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11.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他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一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修改、变更、终止各种规章制度。

10.2.甲方有权在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并在合理时间内进入乙方商铺,以从事履行合同所必要的例行检查。

10.3.租赁期内,甲方应保持商场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处于清洁、良好的使用状态。

10.4.乙方必须全面遵守甲方和/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10.5.乙方对承租区域进行装修、改良、改建、不当使用等行为时导致相关区域物业及各种设施设备出现影响、损坏、灭失或侵害第三人(含各项隐蔽设施事后发生发现)的,乙方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10.6.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利用商铺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不得在商铺内出售走私商品、假冒伪劣品和国家违禁物品,不得在商铺内储存任何(指非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合理或危及商场安全的材料或物品。

10.7.乙方不得在商场之入口处、楼梯、平台、公共通道、电梯、公共空间等位置留置或促使或容许他人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或将上述地方阻塞,乙方应在其自己的通道及升降机装卸运送货物。

10.8.乙方可以把商铺内之商品、家具、设备及大件物品搬离商铺,但必须凭甲方开具的放行条后方可把相关物品搬离,乙方自行负责物品搬离商铺的后果。

10.9.乙方在商铺内需要安装或使用超过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规定的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并由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该商场的名称或标志,或者使用该商场的任何图片、标志和商标作为乙方有关的生意、经营目的之广告,但用于表明乙方的地址和经营地点的说明不在此限。

10.1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于上述证照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

10.12.乙方之橱窗等店面形象均应保持通透明亮洁净的外在效果,并注意与周边店铺橱窗等店面形象的颜色、灯光亮度、设计风格等方面的搭配,以保证商场整体购物环境的协调性。

10.13.乙方施工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商场营业时间施工,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整个商场有任何张贴、告示、食宿等行为。

10.14.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甲方外摆区域进行有偿使用。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有权按乙方承租商铺租金和相关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费。

10.15.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移至甲方的母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并予以执行的权利,乙方须予以配合。

10.16.乙方如须在商铺的外墙或门面上设置招牌或悬挂、张贴有关商品经营信、广告等内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设置、悬挂或张贴的方式、内容、尺寸等方面,仍须经甲方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乙方如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即行拆除。

如乙方拒绝拆除,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所须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另行处理,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全部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10.17.卫生及安全约定:

(1)为共同创造良好的卫生清洁经营环境,乙方负责对租赁区域内每月进行两次以上的“除四害”工作,以防“四害”滋生。

(2)为杜绝安全隐患,乙方每个季度须对乙方的排油烟设备、油烟管道进行一次以上的清理,以防火灾。

(3)为保持排油管道畅通,乙方每半个月须对租赁区域的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和清理,以防管道堵塞。

(4)为保持化粪池管道畅通,乙方每半个月须对租赁区域的化粪池管道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和清理,以防管道堵塞。

乙方如未按照甲方规定进行上述工作的,或进行了上述工作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任意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上述工作引起甲方不良后果的权利。

10.18.乙方同意并承诺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产品或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员工工资、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如导致甲方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则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9.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且在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或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供应电、水、中央空调、电话、限制使用商场或其它设施及终止本合同的措施,乙方同时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一条、撤场

11.1.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

乙方交还商铺时,(i)需保留商铺内之地面、天花(含灯具)、玻璃门面、卷闸及灯箱等固定设备(含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增添的固定设备),清走其他可移动物品和装修附着物;或(ii)按甲方要求还原商铺原本之装修。

若乙方没有依前述期限离场或离场时没有按前述要求将商铺交还甲方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乙方应在本合同第11.1条约定的期限交付商铺前,向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

11.3.如乙方尚未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约定向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撤场。

11.4.如甲方不批准乙方撤场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若乙方擅自撤场,其商铺内所有财物均视作乙方的遗弃物,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商铺内的一切物品。

第一十二条、税、费的负担

本合同有关的增值税、印花税、登记费由双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各自负担,其他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延续、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任何一方需要延续、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须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事项除外)。

在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对双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13.2.若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商业管理规定,经甲方警告后仍不纠正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即时没收乙方所交之保证金,把商铺另行出租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并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此而蒙受之经济损失。

13.3.甲乙双方必须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事项,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合同。

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13.4.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并提前收回该商铺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讨截止到甲方收回该商铺之日起止乙方应付未付的全部费用及/或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4.1.乙方拖欠合同中任何一项应付甲方的费用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4.2.乙方未经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对该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破坏行为;

13.4.3.乙方违反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13.4.4.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5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此前提下,乙方除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商铺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外,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需再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商铺该年度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含税金额的违约金。

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其他费用等费用(如有)后,除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还应向乙方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3.6.1若非乙方原因,甲方超过180天仍未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3.6.2若非乙方原因,甲方交付的该商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该商铺存在危及乙方安全的隐患;乙方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3.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前提下,甲方除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还再需向乙方再支付相当于该单元该年度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的,除了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索赔支出的律师费、办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第一十五条、不可抗力

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一十六条、通知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如一方以面交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收件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签字接收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达日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一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十八条、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则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商铺租赁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二0一年月日日期:

二0一年月日

 

附件:

商铺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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