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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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7年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补贴范围
地方财政资金补贴(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发布且在有效期内)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车辆以及购买后的闲置车辆,地方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资金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详见附件1)的20%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建充电桩按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原则上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根据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及年度财力情况兑付。
三、资金补贴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市财政对省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其与补贴标准上限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和年度财力情况按以下分担机制兑付:
1.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由市财政负担。
2.区(不含赣榆区,下同)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由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市补资金的1:
1配套。
3.各县(含赣榆区,下同)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由各地财政负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实行分级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县(区)属单位向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
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其中:
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二)实行定时申报
2017年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共分两次,分别为2017年9月上旬和12月上旬。
各县(区)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实行分级兑现
1.市区地方补贴资金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资金申请资料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其中: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补贴,市财政局将负担的资金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负担资金一并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备案。
2.各县地方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备案。
3.省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补助资金采取按年度拨付的办法下达,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市财政后,由市财政根据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及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安排后一并拨付。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
(2)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
(3)租赁服务车辆的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充电桩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助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
市财政将主要依据各县、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统一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或重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暂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1.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
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附1: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
6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9
20
30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3000
快充倍率
6
12
2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3000
节油率水平
4.5
9
15
40%-45%(含)
45%-60%(含)
60%以上
0.8
1
1.2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
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2
3.6
4.4
/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2.4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
m≤1000kg时,Y≤0.014×m+0.5;1000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1500
1200
1000
15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
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31467.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