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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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矿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提升、主排水、供电、通风、压风、供热、运输系统各环节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主提升系统
第二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矿机运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
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机运队认真做好主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造成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失效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四条 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380条~第436条的规定。
第五条 必须对主提升设备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和试验:
(一)提升装置的各部分:
1.提升容器:
检查锈蚀、磨损、铆接、车内阻车器、挡车器、安全门、罐帘、罐耳;
2.连接装置的完好性;
3.防坠器;
4.罐道磨损、罐道和罐耳间隙;
5.井底、井口车场阻车器、摇台、推车装置;
6.井底井口装卸载装置;
7.天轮;
8.钢丝绳、罐道绳;
9.井架等。
(二)提升绞车部分
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
2.联轴器、离合器闭锁情况、啮合齿轮、油缸;
3.减速器运转情况、油量、油质、漏油情况、螺丝完好情况;
4.滚筒装置完好情况、螺栓坚固情况、轴承或轴瓦(铜瓦)的温度、噪音等。
5.制动装置:
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油位、电磁阀、温度等符合要求;
6.润滑装置:
润滑泵、电动机、油路、油压;
7.深度指示器装置;
8.调绳装置、定车器;
9.电控装置:
操作台、操作开关、电控盘、电气制动装置、换相器、消弧装置、加速接触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温度、排风扇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装置、换向器栅栏门闭锁开关、各种仪器仪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毫安表、温度表、电度表)等。
10.信号装置:
提人、提物、检修、事故信号;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
(三)提升系统的各种保护和闭锁。
第六条 当班司机对第五条第
(二)部分内容每班接班必须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
每班进班必须对紧急制动、过卷保护、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一人试验一人监护,记录必须同时签字。
第七条 当班提升机维修工必须对第五条内容进行巡视,做好记录,每班必须对井筒(架)设置的过卷保护、安全门联锁、满仓保护、信号装置(立井安全门、罐位、摇台(罐座)、阻车器等与提升信号联锁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主提升系统每天必须保证有4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
每天必须有班组长参加组织专职人员对第五条所述内容检查一次,对各种保护试验一次,每周机运队长、分管技术主管必须现场组织一次。
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每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次。
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主提升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验、检修和技术性能测试,由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机运队长负责落实,并填写记录,资料存档机电科,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各种检验、检修必须实行图表式管理。
1.主提升设备每年做一次技术测试;新安装和大修的提升机必须做一次技术测试,
2.液压站每半年检查检验油质;必要时按规定要求换油并清洗电磁阀和制动器,两项工作必须同时进行;
3.主提升绞车减速机所用润滑油每半年做一次油质检验,必要时换油,每年(换油时)减速器齿面和间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轴瓦每年检查调整1次顶瓦间隙,每2年调整一次顶、底瓦间隙。
每2年做一次铁谱分析。
4.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连接的楔形连接装置。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对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要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不得超过15年。
5.绞车主轴每2年探伤一次,天轮轴每年探伤一次;
6.钢丝绳按规程要求做好悬挂前和使用中的检验和更换;
7.新安装和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防坠器每6个月做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做1次脱钩试验;
8.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9.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须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由机电矿长组织实施;
10.罐道钢丝绳、制动绳和缓冲钢丝绳每2年更换一次。
每年检修、调整一次缓冲器。
制动绳井底连接器保险销应随坏随换。
第十条主提升设备每月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一班的检修时间,每年停产检修不少于12天。
由机运队长组织实施,并填写记录。
第三章主排水系统
第十一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矿机运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排水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机运队认真做好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排水设备及变配电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278条~第281条的规定,且必须有水位报警装置。
每季度由机电科长组织落实一次并有记录,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第十四条主排水设备及设施运行,司机每班和维修(维修、变配电)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
1.电机防爆性能、振动、温度、噪音、电流、联轴器等;
2.水泵振动、温度、噪音、轴承润滑、仪表、引水装置、漏水、盘根及窜量情况等;
3.管路的锈蚀、漏水等,闸阀、逆止阀、底阀锈蚀、漏水、动作灵活情况等;
4.引水装置可靠性;
5.操作开关防爆、发热、声音、操作机构动作情况等;
6.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情况等;
7.电缆吊挂、连接等;
8.水仓、小井、排水巷淤煤、杂物清理情况等;
9.设备台台完好,有MA标志、防爆标志(电气设备)、铭牌和标志牌;
10.零部件齐全情况;
1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12.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水位显示装置;
13.防水密闭门完好情况;
14.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15.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主排水系统每天必须有专职维修工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二次。
防爆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2次。
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排水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由机电科长、机运队长组织实施,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1.电动机每年吹灰、试耐压、清洗轴承1次;
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3.电缆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
4.排水设备每年做1次技术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安排水泵检修,根据管路结垢情况安排管路清洗;
5.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
6.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必须在雨季前全部检查、检修和清挖完毕;
7.井上下输配电系统须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遍;
8.每年在雨季到来前对排水管路、三阀检查维修一遍;
9.各矿应有备用主排水泵,雨季水泵的检修必须在当天完成,确保水泵台台能开;
10.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对主排水泵房进行联合试运转,检验供电、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员的反应能力。
试运转结束,要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并报机电部;
11.主要泵房设置的防水闸门每年必须雨季前做关闭试验,有问题及时处理并留有记录,其它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
第四章主通风机及设施
第十八条矿井主通风机及设施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矿机运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及其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通风机及设施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通风机、防爆门、风门及绞车、配电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二十条通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通风设备运行时司机每班和维修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
1.设备装置及设施
⑴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噪音、电流、电压、功率等是否正常,对轮连接是否良好;
⑵风机振动、噪音、轴承温度与响声、负压计、功率、锈蚀情况等;
⑶风门绞车、风门、钢丝绳、绳卡、操作开关等;
⑷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机构等是否良好。
2.供电设施、变配电系统、其它
⑴供电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⑵开关柜操作机构、五防功能、闭锁装置、联锁装置、真空断路器、互感器;
⑶各种仪器、仪表、信号,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
⑷进、出风口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⑸开关的母线连接、接地线、接地极等;
⑹检查跌落保险、避雷器、绝缘子、接线盒、高压电缆;
⑺绝缘用具是否齐全和定期检验;
⑻专用电话线路是否畅通、语音清晰;
⑼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防爆设备由专职人员不少于每周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通风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检验。
由机电科组织实施,机电科长负责落实,并签字备查,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1.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输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
4.主轴、叶柄、风叶每2年探伤一次;
5.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一次;
6.风机轴承每3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
7.通风机每年做一次技术测定;
8.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每年做一次电机耐压试验;
9.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10.其他。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程》要求,漏风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十五条主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考查风机反风能力,检验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使巷道中风流反向。
机运队提前检查、检修风机及设施,机电科长负责落实,确保实现预定反风目标。
第二十六条主通风机专职司机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转情况并记入记录薄内。
第二十七条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检查记录填写清晰完整。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负责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
第五章压风系统
第二十八条矿井压风系统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由矿机电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电科长、机运队长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压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科长组织落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1.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具有断水、断油和超温、超压等综合保护装置;
3.安全阀齐全;
4.风包、冷却器和释压阀齐全,符合要求;
5.冷却系统完善、可靠;
6.电气保护完善。
第三十条 压风设备在运行中,当班司机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
1.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电流、电压、输入功率、对轮(皮带)等;
2.压风机振动、响声、排气温度、断水保护、断油保护、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注油装置、安全阀等;
3.风包温度、安全阀、释压阀、放水阀等;
4.压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操作机构动作等;
5.设备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等。
第三十一条压风机机房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由机运队长组织落实,机电科长负责督查。
1.各种仪器、仪表齐全,指示正确;
2.灭火器材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
3.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
4.专用电话线路畅通、语音清晰。
第三十二条压风设备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1.压风机本体,包括电动机、安全阀、空气滤清器和各种保护是否完好、动作灵敏;
2.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启动设备和电缆等,是否完好;
3.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风包、冷却器、释压阀。
第三十三条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电科长、机运队长组织实施,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1.空气滤清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风包、后冷却器每半年清理一次;
2.安全阀每月试验一次;必须有经机电副总批准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3.每三个月对释压阀拆卸检查、维护一次;
4.压风机轴承每三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
5.冷却系统每三个月清理一次。
第三十四条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测试,由机电科长组织、机运队长协助实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
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报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科长负责落实处理。
1.安全阀每半年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校验一次;
2.曲轴及其它关键部件,每两年探伤一次;
3.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
4.对电动机、电力电缆、输电线路和高压开关等电气设备,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次;
5.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
6.其它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7.压风机每年按规定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
第三十五条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每季度由机运队主管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
第三十六条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
每月由机运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
第六章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锅炉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国家有关锅炉的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锅炉必须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实行许可与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运行许可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锅炉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技术资料,由机电科长负责督查:
1.出厂资料:
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存档);
2.锅炉安装总图、室内热力给水管路图、供热系统图(包括蒸汽和热水)、电气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设备履历(存档);
3.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出厂合格证;
4.热工测试记录、逐年锅炉校验报告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书、技术性能测试报告书。
第四十条锅炉点火前,应由机运队分管副队长组织、锅炉班长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计与双色水位计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2.对排污装置做1次试验,排污阀门不能有渗漏;
3.检查压力表是否指示正确、清晰;
4.检查给水系统,给水泵、管路及阀门是否畅通,并进行1次手动和自动给水操作试验;
5.检查炉排片及传动部分是否完整无损、转动正常;
6.检查所有电气设备,要求所有电动机运行正常,继电器、按钮等零部件齐全、完整、紧固;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合格;接线连接牢固,触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痕;
7.检查锅炉及集箱内有无附着物及遗留杂物;
8.检查鼓、引风机运行是否正常,炉膛内有无影响炉排运行的障碍物,各调节风门(闸板)是否灵活、可靠,风道的各门孔是否密闭。
9.检查确认安全阀是否已进行校验、整定,有无锈蚀情况;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阀是否转动灵活。
10.检查各处是否有渗水情况。
第四十一条对新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启动时由锅炉班长负责,必须严格按烘炉、煮炉、点火升压和暖管与并汽的步骤进行。
第四十二条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每小时巡回检查水位计(水位)、所有压力表、安全阀、排污阀、放泄管等是否正常。
2.每2小时检查以下项目:
排污装置、炉拱、引风机、鼓风机、风道、上水系统、电动机、电气线路、电气自动控制台、报警装置等是否正常;炉排和电机是否有颤动声音;人孔、手孔、受压部件以及省煤器、闸阀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正常。
3.每2小时还应检查炉膛内有无正压燃烧;
4.每班应至少进行两次排污;水位表每班至少清洗一次;压力表弯管每班冲洗一次;
5.每月应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排汽试验。
第四十三条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电科长、机运队长组织实施。
1.每月对安全阀进行一次启跳试验(自动排汽试验);
2.每月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每月打开前烟箱及后部检查孔,及时清除烟道、烟箱积尘;
4.每三个月对热水循环泵的轴承油脂更换一次;
5.每月对炉排轴承、出渣机轴承油脂,补充、更换一次。
6.每月对除尘器检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四条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长和主管工程师协助实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
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分别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矿长负责落实处理。
1.每年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一次检验(内部或外部检验);在采暖期进行一次锅炉技术性能测试;
2.安全阀每半年校验一次;
3.新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后,应对水冷壁管的壁厚测试一次;使用满三年后,应测壁厚一次,以后每2年至少测壁厚一次。
大修后必须测一次壁厚;
4.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
5.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
6.各种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第四十五条每运行六个月或一个采暖季,应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锅炉保温层、罩壳(外包皮)及锅炉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
2.进行内外部检查,检查浸压部分的焊缝、钢板内外无腐蚀现象;
3.每年必须对锅炉炉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更换破损的耐火砖、异型砖进行,清理残留的灰渣等;
4.清除锅筒内部、水冷壁管内的水垢和泥渣,并用水清洗;清除水冷壁管及锅筒着火面烟灰、煤灰;
5.每年拆开链轮炉排检查链轮、炉排片,炉排销轴、后滚筒法兰轴、支架上和底板上的摩擦条等处磨损情况,更换零部件;
6.每年应拆检除尘器、抽芯检查电动机轴承并换油;
7.对变速箱、引风机轴承、鼓风机和引风机电机每年拆开检查,清洗换油一次;
8.对给水系统和软化系统每年大修一次,对水泵轴承每六个月清洗换油一次;
9.对热水循环泵每六个月检修一次;高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三个月更换一次;低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每半年更换一次;
10.每年对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检查,处理隐患,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校验整定;
11.每年对供热管网维修保养一次,并做好保温工作。
第四十六条采暖期结束后的停炉及停炉保养由锅炉班长负责,机运队长负责督查。
停炉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次序进行;采暖季结束后停运的锅炉,应采用干法保养。
第四十七条 机电科锅炉应设专职人员、其它锅炉使用单位应设兼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
每月由机运队技术员检查一次。
锅炉房必须建立以下记录:
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常检修记录、干部上岗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保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水质化验记录。
由区队技术员负责。
第七章 地面供电系统
第四十九条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由机电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电科长、机运队长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地面供电系统的各种设备及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科长组织落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
1.供电电源、设备及线路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主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房等主要设备房实现双回路供电;
3.电气保护完善,变压器与线路保护齐全;
4.接地、防雷装置符合要求;
5.10kV开关柜具有“五防”闭锁装置;
6.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第五十一条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工作,由机运队长组织实施,机电科长组织检查落实,机电矿长负责每季度督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1.矿井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能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对所有10kV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在雨季前必须进行检查、检修(包括清灰等),必要时补充或更换绝缘油,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耐压试验等);
3.对主要供电电缆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耐压试验等);
4.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年整定、校验一次;
5.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6.雨季前对所有的接地极检测、处理一遍;
7.每年对矿井供电系统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一次,必要时应采取限制措施;
8.雨季前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并剪除沿线树枝及障碍物等;
9.其他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
第五十二条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都应对变配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留有记录。
由机运队长负责检查落实,机电科长负责督查,机电矿长不定期进行抽查。
1.开关柜的操作机构、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互感器、五防功能、闭锁装置、油位、油质、照明、分合闸指示是否正确,是否与机构协调一致。
2.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
3.选择性高压接地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动作灵敏可靠。
必须坚持每日做一次试验;
4.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是否正常;
5.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验;
6.母线、绝缘子、高压电缆、接线盒、跌落保险完好情况,接线是否紧固、螺栓是否齐全;
7.架空线路线杆子、横担及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8.检查电容器应运行是否正常;
9.避雷器有无损坏,有无放电痕迹;
10.专用录音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
11.检查设备是否台台完好,有铭牌和标志牌;
12.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13.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
第五十三条雨季前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必须经机电科长审阅并签批处理意见。
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机电副矿长汇报,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解决方案并落实。
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五十四条机电科长每季度负责落实以下内容,并留有记录。
1.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重要设备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各个危及安全的地点均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五十五条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图每季度由机运队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由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各种运行、检查、检修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
每月由机运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每季度由机电科长或机电矿长组织督查一次。
第八章井下供电系统
第五十七条井下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及供用电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责任到人,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包机制。
机运队长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