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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免税备案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备案

篇一: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第一步:

先到就进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

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

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

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

第三步:

在网上中的网上登记菜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合同。

第四步:

带着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到技术登记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的合同进行编号,同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章。

这时你需要向他要一份或几份技术收入核定表。

第五步:

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

第五步:

因为现在营改增,原来技术开发、转让等属于地税营业税的范围,现在改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国税来管理。

登陆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下面的表格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第六步:

带着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到税务局专管员处去备案,然后拿着盖章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回来做帐就oK了,这属于直接免税类,不是先征后退。

篇二:

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免税条件(详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国税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

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

注:

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

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提供文件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方案2份(具体要求参见“技术方案要求”)技术转让合同:

发明证书复印件、授权专利说明书、缴纳年费

证明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2.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对改进型技术只要有实质性的提高(即形成新的技术成果)即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5.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若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

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技术方案要求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

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研发计划:

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

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

3.创新性

在本技术领域应用达到的科技水平,即创新性。

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

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软件类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

篇三:

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6号)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

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

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负担;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及方法;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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