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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1分工和职责

1.1船舶监督处(以下简称船舶处)是局船旗国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局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并承担重点跟踪船舶脱黑和首次本港登记船舶运营前船旗国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船舶安检)工作。

1.2海事处负责各自辖区船舶安检具体实施工作(参与施工作业船舶除外)。

1.3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参与施工船舶安检具体实施工作。

2岗位职责

2.1分管局领导(指定负责人)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审批。

2.2船舶监督处处长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审核,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和审核。

2.3检查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初审。

2.4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对船舶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程序

3.1目标船的选择(PSC按选船新机制)

3.1.1部局重点跟踪船舶、浙江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和嘉兴局低星级船舶;

3.1.2超过6个月没有船舶安检的船舶;

3.1.3危险品船舶和老龄船舶;

3.1.4申请复查的船舶;应在本港复查的船舶;

3.1.5被跟踪检查的船舶;

3.1.6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违章排污、危险品集装箱的瞒报、谎报以及不当积载和隔离,且经现场检查确认的船舶;

3.1.7有关单位及人员举报或申诉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有重大缺陷的船舶;

3.1.8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或存在应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缺陷未按时纠正的船舶;

3.1.9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未申报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

3.1.10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被滞留的船舶;

3.1.11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3.1.12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

3.1.13首次来嘉兴港的船舶(一年内),或首次在嘉兴登记的船舶。

3.1.14参与辖区施工的船舶;

3.1.15上级指定检查的船舶。

3.2确定目标船和检查工作计划

3.2.1检查单位安检主管应根据危险品申报和船舶靠离泊计划的信息,通过船舶动态系统及时查询和核对船舶相关资料,拟定检查工作计划报安检分管负责人审批。

3.2.2目标船确定后,由检查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最终确定检查工作计划,派遣检查员并发放安检业务专用章,同时明确每个检查小组的负责人,严禁检查员未经派遣上船检查。

3.2.3接受指派的检查员应按照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再次核对目标船的动态,及时登轮实施检查,避免造成船舶不适当的延误。

3.3登轮检查

3.3.1登轮检查一般为二人,检查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满足工作所需的检查资格,处于见习期间的执法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船舶或船舶某一区域的安检工作。

船舶安检的地点,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可在锚地或码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查员对船舶进行检查时应遵循《09安检规则》有关程序和原则。

3.3.2检查员登轮时应着装整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

3.3.3检查员登轮前,可从船舶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或尚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标准的印象。

3.3.4检查员应尽可能首先确定该轮的建造年代和尺度,以便决定应该适用的规范条款。

3.3.5开航前检查的船舶应按《嘉兴海事局开航前检查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3.3.6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和浙江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和《浙江籍船舶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3.3.7登轮后检查员应向船长或船上负责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并向船长询问船舶的安全状况,随后,检查员应查验船舶的有关证书和文件。

根据《浙江海事局现场执法全程录音暂行规定》的规定,检查员在现场与行政相对人开始接触时,应当开启录音笔进行录音。

行政相对人拒绝录音的,检查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关闭录音并做好记录,并做好相应记录。

3.3.8如果证书均有效,检查员专业判断该船维护标准良好,检查员通常可将检查局限于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备等关键性设备和观察到的缺陷。

3.3.9应要求船方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由陪同船员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告知陪同船员。

3.3.10根据总的印象和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检查员应考虑按第3.4节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

3.4详细检查

3.4.1如果船舶未携带有效的证书,或检查员根据总印象或在船上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实质上与证书所载项目不符,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序等,检查员应进行详细检查。

3.4.2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4.3详细检查应结合初步检查、登轮观察的印象和结果,依据船种、吨位、长度、船龄、航区等因素选取适检项目进行较为全面的检查。

3.5缺陷的认定和处理

3.5.1检查员应采集缺陷尤其是船舶滞留缺陷的证据,可采取摄像、摄影、陈述、复制、复印、录音、扫描、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作为缺陷认定的支持。

在检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船方的意见、陈述和申辩。

对涉及滞留缺陷、船检质量相关缺陷以及容易引起争议的缺陷,船舶处应将采集的证据建档保存。

3.5.2对于缺陷可能严重危及船舶、水域、港口设施、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或涉及违法行为的,以及如不及时采取证据采集措施将失效、灭失或变更的,检查员应对缺陷证据予以立即采集。

3.5.3检查员应运用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按照部局下发的《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意见》(船旗国检查部分),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和供应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复查的难易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避免不适当的延误,并酌情考虑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

3.5.4检查员不得在检查港或被检查船上拥有任何商业利益。

检查出的缺陷需在本港解决时,应由船方自行联系有关厂商解决,检查员个人不得擅自与厂商联系,也不得强制船方联系指定厂家。

3.5.5存在由船舶自行纠正的缺陷,检查员应向船方说明情况,告知船方在缺陷纠正后,船方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3.5.6若认为须跟踪检查的,局船舶处应使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及时通知下一港海事机构;接到其他海事局“联系表”后,局船舶处在复查或采取其它措施后,也应将结果反馈给上一港海事机构。

3.5.7当船舶存在重大缺陷,将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时,需对船舶实施滞留(按照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检查员应严格按照本程序第4条“船舶滞留及解除滞留内部审批程序”进行,获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越权批准实施滞留船舶。

3.5.8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缺陷,检查单位还应按照《关于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浙海船舶【2009】138号)要求,填写《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报告表》报局船舶处,局船舶处审核后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同时上报浙江海事局,并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将相应的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我局。

3.6船舶安检报告的签发

3.6.1船舶安检报告的填写要做到规范、准确,对于缺陷的描述应做到简练、准确。

选用缺陷处理意见应慎重、明确。

3.6.2滞留缺陷应注明相关的规范条款,在缺陷处理意见上使用30代码,并判断缺陷是否与船检有关。

3.6.3船舶安检报告由持证检查员签名,加盖船舶安检专用章,并请船长签字。

未持证检查员不得在报告上签字,但可在《安检员手册》上签名,并可录入船舶动态系统。

3.6.4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应按照相关工作制度进行开展全面安检,并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页眉空白处注明“重点跟踪船舶安全检查”字样。

检查结束后,安检人员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4船舶滞留和解除滞留内部审批程序

4.1船舶滞留内部审批程序

4.1.1滞留船舶时,现场检查员应将船舶的基本概况、存在的缺陷及所依据的法规条款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通讯手段报告本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申请滞留船舶。

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中。

4.1.2检查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在确认船舶存在滞留缺陷及所采用的法规条款准确后,应立即报告“指定负责人”,同时通报船舶处。

4.1.3船舶处应立即对通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分析结果上报“指定负责人”。

4.1.4“指定负责人”在接到检查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申请后半小时内做出决定,现场检查员按照指示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1.5现场检查员在接到批准滞留船舶的通知后,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直接签注“30”滞留缺陷行动代码,并明确告知船方船舶已被滞留。

4.1.6现场检查员应填写《禁止船舶离港申请书》(JX-JL-CB-047),并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申请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

符合滞留条件的,“指定负责人”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由现场检查员递交给船方。

4.1.7滞留船舶后,现场检查员应及时将船舶滞留情况通报指挥中心和签证点。

4.1.8检查单位应做好《禁止离港通知书》的签发登记工作。

4.2解除船舶滞留内部审批程序

4.2.1船舶存在的缺陷业已处理,并经现场检查员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填写《解除禁止船舶离港申请书》(JX-JL-CB-048),参照禁止离港的程序申请解除船舶滞留。

4.2.2船舶解除禁止离港后,现场检查员应及时制作《禁止离港情况报告单》(JX-JL-CB-049)。

滞留相关材料由各检查单位存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滞留和解除滞留档案向船舶处报备。

5复查程序

5.1船舶安检复查实行“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

船舶在纠正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措施的缺陷后,应申请复查。

5.2收到船舶复查申请后,检查单位安检分管负责人于24小时内派员复查,严禁检查员未经同意私自上船复查。

5.3非强制复查的缺陷纠正后,船舶自愿申请复查。

检查单位接到船舶自愿复查申请后,应及时派员复查,确有原因不能复查的,应在1个小时内通知申请人。

5.4检查员复查合格后,在原《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缺陷栏目写上“10”并加盖船舶复查合格章,在报告的复查签注处签注船舶复查人员姓名,注明复查港和复查日期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5安检缺陷无法在本港完全纠正,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不影响船舶抵达下一港航行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经船级社确认,上报船舶处同意后,检查员可改签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同时将情况记录在《嘉兴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记录》(JX-JL-CB-051)上。

船舶处应按照本程序6的规定,请求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6检查员在复查时应收集缺陷已纠正的证据材料,对在初次检查时船方有争议或拒绝确认的滞留缺陷,还应要求船长出具相关缺陷已经纠正的书面材料。

6跟踪检查程序

6.1需跟踪检查的船舶,

6.1.1因客观原因,缺陷不能在本港纠正的,应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1.2需跟踪检查的船舶,各检查单位应通知签证人员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同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JX-JL-CB-050),经船舶处审核后,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6.1.3相关通报(知)发送后应在记录单中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6.2接到其他海事机构请求跟踪检查信息

6.2.1检查单位应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对于滞留的船舶解除滞留,应根据本程序4执行。

6.2.2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安检员应按照本程序3.6的规定在原《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6.2.3跟踪检查中新发现的缺陷,应重新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6.2.4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检查单位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上报船舶处,船舶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6.2.5跟踪检查船舶未按计划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抵达嘉兴港,检查单位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上报船舶处,船舶处在船舶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7检查中的行政处罚

7.1检查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或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进行现场初步取证,并上报本单位行政处罚分管负责人,由其指定人员或按规定执行。

7.2涉及船员记分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船员记分管理办法》

8检查信息录入

8.1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文件和档案

9.1各检查单位应建立船舶安检档案,安检员检查完毕后,应对安检记录、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内容应包括船员名单、经复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船舶禁止离港和解除船舶禁止离港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如有)、船方复查申请、船舶跟踪检查表(如有),档案应一船一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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