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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验收规范标准修改版

消防验收标准

前言………………………………………………………………………………………………II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水灭火系统………………………………………………………………………………………13

气体灭火系统……………………………………………………………………………………32

防排烟装置………………………………………………………………………………………4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4

防火卷帘、防火门…………………………………………………………………………………55

资料………………………………………………………………………………………………61

检验规则…………………………………………………………………………………………62

检测结果处理……………………………………………………………………………………63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

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系统布线

  4.1.1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

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

a)b)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1.2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

a)A,b)C

  检验方法:

目测。

  4.1.3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

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

B

  检验方法:

目测。

  4.1.4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

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

C

  检验器具:

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

a)b)B

  检验方法:

目测。

  4.1.6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1.7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

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

B

  检验器具:

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

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

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兆欧表。

  检验方法:

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9接地电阻

  技术要求:

工作接地电阻,单独接地时电阻值应小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

应按SDJ8—79规定执行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10线路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

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l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检验类别:

A

  检验方法:

目测,检查选用导线有关技术资料。

  4.2火灾探测器

  4.2.1点型火灾探测器

  4.2.1.1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

a)A,b)C

  检验方法:

目测,检查选用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2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检验时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和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手感,用橡皮锤敲打探测器观察。

  4.2.1.3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检验类别:

a)b)C,c)B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4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b)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应超出表1所规定的范围。

  检验类别:

a)b)B

  检验器具:

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

用线坠测定安装位置,用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

见图1:

  4.2.1.5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检验类别:

C

  检验器具:

万能角度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

用线坠过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α=90度-β,见图2:

  4.2.1.6确认灯的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

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2.1.7确认灯的功能

  技术要求:

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2.1.8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阂值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作用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4.2.2线型火灾探测器

  4.2.2.1外观检验同4.2.1.1

  4.2.2.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d)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 1.5m。

  检验类别2b)B,a)c)d)C

  检验器具:

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

同4.2.1.4。

  4.2.2.3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

同4.2.1.9。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检验方法:

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或电吹风作用于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观察并记录报警情况。

  4.2.3可燃气体探测器

  4.2.3.1外观检验同4.2.1.1

  4.2.3.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应安装在可燃气体容易泄露处的附近或泄露出来的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

  b)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

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上部。

  c)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气流速度经常大于0.5m/s,气流无法滞留的场所。

  d)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防止水滴、油烟、灰尘等侵入。

  e)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有铅离子(Pb+)存在的场所。

  f)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类别:

a)b)c)f)B,d)e)C

  检验器具: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风速仪。

  检验方法: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使用风速仪测量现场气流速度。

  4.2.3.3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

当被检测区域可燃气体达到设定数值时,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当报警器连线短路或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4.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3.1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

a)A,b)C

  检验方法:

目测。

  4.3.2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3.3确认功能

  技术要求:

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启动按钮,观察是否有可血光指示。

  4.3.4安装高度

  技术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3—1.5m处。

  检验类别:

C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目测,用卷尺测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地面高度。

  4.3.5距防火分区最远点距离

  技术要求:

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检验类别:

C

  检验器具:

O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手动报警按钮到防火分区最远点的步行距离。

  4.3.6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

操作报警按钮启动部位,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直到启动部位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验类别:

A

  检验方法:

手动操作报警按钮,使其处于报警状态,观察报警情况。

  4.4火灾报警控制器

  4.4.1集中报警控制器铭牌

  技术要求:

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

B

  检验方法:

目测。

  4.4.2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正面操作距离:

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e)在墙体上安装时,要求同4.4.4。

  检验类别:

a)b)c)d)e)C

  检验器具:

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3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等铭牌

  技术要求:

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

B

  检验方法:

目测。

  4.4.4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在墙上时,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检验类别:

a)b)c)C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5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4.6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

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4.7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

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4.8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4.9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

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4.10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

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4.11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

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

A

  检验方法:

目测。

  4.4.12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4.13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

a)b)c)A

  检验方法:

目测。

  4.4.14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

  4.4.15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

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4.4.16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

B

  检验器具:

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

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

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

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

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

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

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

a)b)c)d)e)f)g)h)A,i)C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

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

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

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  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

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4.4.18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

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类别:

A

  检验方法:

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4.4.19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

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类别:

A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

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5区域显示器

  4.5.1显示器型号应符合4.4.3的规定。

  4.5.2安装尺寸应符合4.4.4的规定。

  4.5.3安装牢固程度应符合4.4.5的规定。

  4.5.4柜内配线应符合4.4.6的规定。

  4.5.5导线编号应符合4.4.7的规定。

  4.5.6每个端子接线根数应符合4.4.8的规定。

  4.5.7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应符合4.4.9的规定。

  4.5.8导线绑扎应符合4.4.10的规定。

  4.5.9报警音响应符合4.4.16的规定。

  4.6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4.6.1火灾应急广播

  4.6.1.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类别:

a)A,b)c)B,J)C

  检验器具:

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

用声级计在扬声器范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4.6.1.2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

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类别:

A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拟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应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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