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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文件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财企〔2009〕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为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安监局   济宁市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济宁市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以上行业的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河道采砂、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铁、稀土等金属矿山按每吨矿石8元提取,非金属矿山按每吨2元提取,小型露天采石场按每吨0.5元提取。

在水体下开采的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可按以上标准增加50%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全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气设备配备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七)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支出;

(八)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器材、机具、附品(件)、装置的购置、建设、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二)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的费用;

(三)企业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治、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各种奖励、福利费用;

(五)企业开展日常职工教育和培训发生的费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安全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两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应当规范合理,公开透明,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并由有关负责人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造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五章安全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按监管范围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提、少提、迟提安全费用;

(二)提而不用、超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

(三)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账目;

(五)虚列安全生产费用以逃避纳税;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账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降职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分。

企业虚列安全生产费用以逃避纳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虚列费用,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安全投入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安全生产 费用监管通知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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