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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蔬菜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出口蔬菜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出口产品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

1、种植基地要求

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应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理权,其备案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备案基地管理要求

企业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

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蔬菜溯源制度。

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企业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农用物资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的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备案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1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蔬菜、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2)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和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基地蔬菜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4)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5)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2、出口产品加工厂要求

环境卫生的要求

(1)出口蔬菜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外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空气、地表和地下水洁净无污染。

(2)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3)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易起灰尘的地面。

主要通道硬化,非通道地面适当绿化。

(4)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5)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7)根据工艺要求需设立原料前处理场所的,不得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8)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2)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4)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5)按照加工流程,根据不同的清洁程度,分设与加工间相连的更衣室,更衣室内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便鞋架、水鞋架及挂衣帽架等更衣设施,要避免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形成交叉污染;更衣室设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发霉、不生锈、易清洁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燥;更衣室应有消毒措施,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6)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

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卫生间外备有拖鞋架和专用拖鞋。

(7)加工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

加工间入口处和加工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8)加工间内工序布局合理,清洁加工区、非清洁加工区之间应严格分开,不形成交叉污染。

(9)加工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速冻机内不得有生锈、油漆、网带脱落破损等有可能污染产品的部件;冷冻间内不得有生锈蒸发排管、生锈风机、内壁保温层脱落等有可能污染产品的设备设施。

(10)漂烫、蒸煮等加工区应相对隔离,并有温度监控装置。

加热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通风、排气装置;冷水管不得在加热设施上方;加工车间天花板不得存有凝结水。

(11)包装间温度应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适宜的温度,但不得高于10摄氏度;有空气杀菌设施;有给排水设施,可保证冲刷四壁及地面;包装间应有包装工人出入门、半成品入料口、成品出口、包装物料进口等通道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冷库操作工人及其他非清洁区人员出入包装间。

(12)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

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13)速冻机、急冻间、冷藏库内、库门外应安装易于观察并不易破碎的温度显示装置,机房内应有集中显示、自动记录并控制的显示温度装置。

(14)加热和制冷设备的温度计、显示装置、压力表须符合要求,并经定期校准。

(15)在加工间内适当位置设工、器具清洗消毒处或消毒间,供有82℃的热水或消毒剂,使用消毒剂的必须配备相应的充足清洁水容器以冲净工器具上的消毒剂。

3、出口产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通用要求

(1)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2)应通过危害分析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3)对加工过程的食品接触表面如切菜机、速冻设备传送网带、加工流水线、操作台、工具、容器手推车辆和工人的手、工作服等应定时清洗、冲霜、消毒,并定期做微生物检测。

(4)不便于直接清洗的蒸发排管、急冻间和冷藏库地面、内壁应定期维护和消毒。

(5)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6)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7)应当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8)加工间原料入口、废料出口应有明显标志和防蚊蝇设施;废料出口尽可能远离原料进口,废料应及时、妥当地通过合理渠道处理到厂外;废料运输车辆不得污染厂区。

(9)成品应经金属探测器检验合格。

金属探测器应定时进行校准。

6、储存

(1)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2)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3)速冻果蔬脱盘、包装间应当与冷库以传递方式相连接,冷库操作工和车辆不得进入包装间。

包装间不得兼作穿堂;有专用慢冻产品通道。

(4)出口速冻果蔬成品专库储存,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5)速冻机-35℃,急冻库-33℃、冷藏库-18℃以下,保鲜库、冷藏库应保持稳定,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6)库内成品与墙壁距离至少30厘米,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顶棚距离至少60厘米。

垛位之间至少能使工人通过,垛位有管理卡。

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7、运输

运输车辆定期消毒,保持干燥、卫生、无污染及异味;制冷、保温车状态良好。

8.实验室检验

(1)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检验机构应直接由厂长领导,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2)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相适应的微生物、农残等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3)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及时出具报告并隔离不合格品,督促指导相应管理者在加工过程中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及保存。

(6)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应当签有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

9、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1)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

(4)清洁区、非清洁区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服、帽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发放。

(5)清洁区加工人员应戴口罩和发罩。

(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加工卫生、卫生质量体系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7)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和实验室技术检测工作。

10.追溯

建立追溯系统,系统分为基地选择、种植管理、原料验收、加工过程、储存、监装、检测几个部分。

(1)基地选择

提供环境土壤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

(2)种植管理

建立种植管理记录档案,详细记录从栽培到收获的所有环节,保证所有的环节及农业化学投入品有据可查,建立农药发放、使用、库存、回收等记录,加工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有可以追溯的检测报告,以上记录整理输入数据库中。

(3)原料验收

原料进厂后凭分析检测报告和基地送货证明验收,填写验收结果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品质以及进厂前的所有能够证明原料来自受控基地的追溯资料,将原料验收情况录入数据库中。

(4)原料储存

进厂检验合格的原料必须以来源基地为单位单独挂牌标识(追踪标识卡)存放,不同基地的原料不得混放,并做好入库记录,并将储存信息录入。

(5)生产加工

追踪标识卡随原料进入加工车间,加工车间根据标识追踪卡信息做好加工过程记录,加工过程确立批次号,通过批次号进行追溯。

(6)包装

产品包装箱上明确标识原料基地备案号、生产日期、批次等便于追溯的相关内容。

(7)储存管理

产品入库后必须以基地、批次为单位挂牌标识,不同基地、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

(8)监装

产品出口时实施监装,并按规定填写监装记录,监装记录应包含出口产品基本情况及批次号、集装号、铅封号等可追溯资料。

(9)检测

包含基地环境监测报告、加工前检测报告、原料验收检测报告、半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

将检测报告信息录入数据库中。

追溯体系通过对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在基地选择、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监装等所有环节每一个环节信息的搜集,实行从基地到出口所有数据集中,建立覆盖整个生产加工过程的可追溯体系,保证对每个环节发生的问题能进行准确的追溯,对发生的质量问题都能立即采取纠偏措施,通过有效运转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11、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的建立

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③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④环境卫生的要求;

⑤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⑥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⑦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⑧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⑨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⑩检验的要求;

⑩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⑵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以及SN/T1252--2003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⑶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二)出口产品生产日常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1、种植基地备案和监管

出口蔬菜基地备案条件为:

①企业的蔬菜种植面积100亩左右;

②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

③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土壤、环境和灌溉水源条件等同于国家无公害蔬菜的用地标准,提供有效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④每个基地至少设有一名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植保员;

⑤申报企业有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和田间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

高风险出口蔬菜的种植基地,除具备第五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⑥基地必须由申报企业实施直接管理,或者是经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有机蔬菜种植基地;

⑦基地连片种植,基地四周设置有效的隔离网,建立植保员工作室;

⑧企业设有独立的基地管理部门,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药的采购、核销、保管、发放、登记和使用指导。

有专用农药储存仓库;

⑨有健全的农药、化肥管理制度,采购渠道固定。

有药品成分说明书,有生产单位的检验或企业对其成分检测结果合格报告;

⑩有完善的农残检测监控机构,具有自检自控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能够对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准确检测;

备案程序:

出口蔬菜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蔬菜基地检验检疫卫生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赁合同或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基地负责人、基地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基地土壤和水质检测报告;

蔬菜基地平面图,平面图绘制详细,著名基地位置和面积,并由企业对地块进行编号,不连片地块不得同号。

检验检疫局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

已取得基地登记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基地,需要增建或变更地块的,出口企业应再次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

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企业对蔬菜基地日常监管的能力和效果;

②是否持续符合基地备案的条件;

③蔬菜基地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植保员;

④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管理情况;

⑤蔬菜基地病虫害的发生及防治情况;

⑥蔬菜采收情况及加工出口记录;

⑦蔬菜的农药残留自检和自控情况;

⑧抽取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情况;

⑨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2、加工厂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

(1)对脱水蔬菜、速冻蔬菜、腌渍蔬菜、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保鲜蔬菜、干制蔬菜加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具体做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2)对原料验收的监督管理

原辅料的卫生要求:

①原料用蔬菜、水果必须来自公司备案基地,有基地用药记录,无农药残留,符合进口国要求。

高风险蔬菜必须来自企业自属基地。

②生产用辅料必须根据生产要求,由合格供方提供,必须符合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要求提供检验合格证或保证书,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以便解决,进口辅料由客户直接提供或指定使用,出现问题时及时与进出口公司联系解决。

③生产用原料必须是合格供方提供,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④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3)对生产、加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重点监督内容:

①车间设备设施的卫生;

②漂烫的温度及时间;

③生产加工人员的卫生;

④低温包装间、冷库温度;

⑤金属探测器的运行情况;

⑥是否按工艺流程操作。

(4)检查SSOP的制定及运行情况

①加工用水及冰的卫生;

②食品接触面的卫生;

③防止污染物交叉污染;

④洗手消毒与卫生设施的清洁与维护;

⑤防止掺杂物污染;

⑥有毒化合物的标记、贮存与使用;

⑦加工人员健康控制;

⑧虫害的去除。

(5)检查HACCP计划的制定及运行情况

①对HACCP计划文本进行审核

②对企业HACCP验证报告进行审核

③CCP是否按HACCP计划被监控

④CCP点的记录是否准确

(6)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①对实验室质量手册、检测标准、方法进行审查;

②化验人员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③是否有相应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④检测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⑤检测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有无上岗证;

⑥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的熟悉程度和参加检验检疫局的比对实验情况。

(三)出口商品报检要求

1、报检时间、地点

检务部门按照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受理报检。

2、预报检

出境蔬菜企业应在产品生产加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预报检后,应检查确认检验检疫要求,并对生产企业加工情况和基地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符合要求的方可生产、加工。

3、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

《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审阅单证包括报检单、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以及加工企业卫生登记号、出口蔬菜批次号,来自备案基地的,注明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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