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精准资助水平和育人成效,促进学生资助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核坚持以评促建,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全区学校资助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教学点和非区直属幼儿园由相关中心小学考评。
分三组进行,分别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建设”、“过程管理”和“工作成效”三部分。
基础建设部分为评价制度建设、阵地队伍建设情况;过程管理部分为评价工作思路、资助工作宣传、受助对象认定、资助资金发放、工作报表和档案管理情况;工作成效部分为社会评价满意度、资助育人、事业收入助学和工作创新情况。
第五条 绩效评价采用现场考核和资料图片报送、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量化评估法(详见《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表》),参照各项指标权重标准分值,根据各校(园)工作落实情况逐一打分并汇总形成总评分。
第六条 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工作在区教育局领导下,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指标体系原则上5年保持不变,若遇到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发生较大变化,将视情修订。
第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纳入局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全区学生资助工作评优的主要依据。
除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为“差”等次以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等次为“差”:
(一)未报送考核材料;
(二)报送考核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三)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四)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